第 2 章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2.1 舆论监督
2.1.1 舆论监督的内涵
“舆”作“众、多”解,见《广雅》之“舆,多也”.“论”取言论之意。舆论(public opinion)即“舆人之论”,指公众的意见或言论,该词最早出现在《三国志·魏志·王朗传》中的“设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舆论”在“舆论监督”一词中的理解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舆论”是指通过各种媒介包括网络、电视、广播等传播的各种新闻、言论或意见,其主体为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狭义的“舆论”仅指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评论或意见。
本文所讨论的“舆论”应做广义的理解,即包括新闻媒体及普通社会公众在内的以各种媒介如电视新闻报道、网络新闻、广播、报刊、论坛、网络评论、博客、微博、聊天软件等形式发表的各种言论、意见。“监督”(supervision)一词最早见于汉代郑玄对《周礼·地官·乡师》一文中“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一句中“治”字的注解,即“治谓监督其事”.“监督”在该句及“舆论监督”一词中意指查看并督促。
顾名思义,“舆论监督”(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是指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5]
《宪法》第 41 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以及批评、建议权。本文所讨论的舆论监督主要是社会公众针对司法机关的违法和失职行为的监督,而且这种监督是以新闻媒体为主导的,这主要是因为舆论监督效果的产生一般分为三个步骤:第一,媒体通过采访了解到新闻信息,将信息制作成新闻稿或电视节目等;第二,媒体通过在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介发布新闻稿或者播放电视节目让公众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第三,公众根据获取的信息发表自己独立的看法和意见。在这三个阶段中,媒体扮演着连接信息提供者与社会公众的“信使”和社会公众的“导引者”两个角色,因此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引导者和主持者。
孟德斯鸠说过:“要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通过权力来约束权力。”舆论监督属于一种“公共权力”,它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布,置于全体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据此防止对司法权力的滥用。[6]
2.1.2 舆论监督的功能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公开审判制度的贯彻实施得到进一步推进,审判权运作的透明度日益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越来越深入。舆论监督使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化,对防止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行为以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意义。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舆论监督具有宣传引导的功能。该功能主要体现在舆论监督主体中起引导者和领航者作用的新闻媒体之上。新闻媒体引导舆论的功能,纵观近年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大案,如“李某某强奸案”、“薄熙来案”、“许霆案”、“河大李启铭案”“彭宇案”、“李昌奎案”、“温岭幼师颜艳红虐待儿童案”等,无一不是在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下及社会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判决结案。因此,舆论监督对社会而言起着一种“了望哨”的作用,它可以对社会环境进行有效地监测,能够讴歌真善美,鞭笞假恶丑,反映和引导着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引导社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二,舆论监督具有规范强制的功能。舆论监督通过公示背离社会公共规范或公共道德的行为,将违反者置于社会重压之下,由全体社会公众共同批判和谴责该违反者,从而达到从精神上强制其遵守社会公共规范或公共道德的目的。这种作用对于尚未犯罪的其他社会公众来说,也是一种威慑,从精神上强迫所有人谨慎从事,遵守社会规范,避免自己也陷入之前违反者的境地。[7]
第三,舆论监督具有协调整合的功能。舆论监督作为一个纽带,将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联系起来,并制约和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新闻媒体将社会的不良现象进行曝光和揭露,促进司法机关及时惩治相关犯罪,一方面大快人心,一方面又易使公众产生对国家和社会的不满情绪与不信任感。[8]这时,新闻媒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看待社会的各种现象,化解公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实现社会稳定。否则,会使受众的偏激情绪更加高涨,影响社会和谐。
2.2 司法公正
2.2.1 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judicature)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运行程序,通过法律来处理案件的法律专业性活动。司法是法律的实施形式,对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解决社会纠纷至关重要。
“公正”(justice)一词出自《荀子·正论》的“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公正则下易直也”,即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属于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正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在常规情况下,这一标准便是当时的法律。[9]
公正在英文中为“justice”,其中的“jus”在英文中有法律的意思,这也表明“公正”一词是源于法律的,是法律的专业术语。
司法公正(judicial justice),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平等地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得到实现,最后公正地做出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裁判。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体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10]
它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其目标是要在司法权运作的过程和结果中实现平等、公平和正义。司法公正包括两个核心内容,即实体方面的公正和程序方面的公正,实体公正是根本目标,程序公正是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治国家的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所体现的平等、公平和正义等精神,是整个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11]
司法公正是为宪法所确认的,是每个法制化国家必然要实现的目标,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程度的标尺,是各个国家实现人权保护的必要前提。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如果无法实现,这个国家就会失去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对法制的信任,甚至对国家和社会的信任。[12]
2.2.2 司法公正的要求
司法公正是司法拥有至高权威的前提,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选择。实现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它继续存在的意义。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首先,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审判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的内涵体现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在观念层面,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形成专业的司法职业理念,在对司法案件的处理活动中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不受外界影响,随意添加个人的主观判断;[13]在制度层面,要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的机关、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干涉。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公正首先要求司法人员保持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独立是手段,公正是最终目的,独立是外在形式,公正是实质内容。由此可见,司法独立的核心价值和最后依归还是司法公正。[14]
其次,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司法公开。司法权是一项直接涉及社会正义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公共权力,任何一项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应在阳光下运行,应具有必要的透明度,不允许有丝毫的“暗箱操作”和“潜规则”.对于司法活动而言,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和保证。司法公开,是指案件的审判活动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一律公开进行。司法公开一方面要求法庭将应当公开的司法活动置于当事人面前,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所遵循的所有诉讼规则和法律规范都公诸与众,为全体社会公众所了解和熟悉。[15]
再次,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公正审判。在司法活动中,审判是决定案件当事人命运的关键和最终的诉讼程序,这导致审判的公正性成为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尺。公正审判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保证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实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做出判决,不受外界影响,不添加任何主观情感因素,没有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行为。[16]
只有保证公正审判这一重要前提,才能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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