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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5 共104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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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章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鉴于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现状,我们必须寻求一种更好的机制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到让司法更好地维护舆论自由,让舆论更好地促进司法独立。要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 规制舆论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新闻法,但是散见于各个法律中的有关新闻记者行为的规定也屡见不鲜,建议出台专门的《新闻法》以规制舆论监督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4.1.1 确定舆论监督司法的原则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但是舆论监督对司法的侵扰却也是屡见不鲜,我们不能因为舆论监督的促进作用而不加限制地将舆论监督引入司法领域,同时也不能因此舆论监督对司法的侵扰而过分谨慎甚至禁止舆论监督的介入。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必须发挥,但是要通过一些原则的设定来减少舆论监督给司法公正造成的冲击。

  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任何不守法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舆论监督司法行为亦是如此。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缺乏一部专门性的限制新闻媒体行为的法律,导致一些人认为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就开始想当然地为所欲为。[32]

  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的。虽然我国当前需要一部专门的新闻传播法或类似的专门法,但这不代表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程序法中,有旁听人员的法庭纪律规定,有违反法庭纪律和秩序的惩罚性规定,当然也有极个别的专门针对新闻媒体的规定。另外,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如果有人恶意散播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名誉权的新闻信息,将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将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33]因此,依法原则是公众和新闻媒体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真实、客观原则。舆论监督的引导者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同时必须坚持真实和客观原则,普通的社会公众在向媒体提供新闻信息来源的时候,也同样必须坚持真实和客观原则。真实,是指社会公众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消息来源和媒体根据消息来源发布的新闻报道、电视节目必须完全符合事件发生的原貌,不容许对原内容有任何的篡改、添加和删节,不容许添加任何的修饰使报道的内容违背事实的真相。客观,是指新闻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和公众对案件的评论在符合真实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应尽量避免主观的情感因素。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引导者,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站在服务全局,服务社会的高度进行新闻报道工作,通过严谨的语言、客观的描述向公众传达正确的信息,避免误导公众,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公众在向媒体提供消息来源时应如实、客观、全面地向媒体反映情况,对于媒体的新闻报道应做独立的旁观者,不随意受有心人的蛊惑和利用,客观独立地做出自己的判断。[34]

  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原则。媒体及公众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应本着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的原则,不能一味地追求收视率或受关注率,一味地追求轰动效应。

  媒体应当在深入调查、实地探访的基础上如实、客观、全面地进行报道,不能使用夸大和偏激性的语言,从而误导社会公众。公众在接收相关信息后,应当在善意的基础上理性地判断,客观地评论,不能盲目跟风,以免造成舆论监督过当的局面。

  媒体及社会公众都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呼吁正义,同时又保持理性的独立思维,在这种前提和基础下的舆论监督才是最恰当的,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4.1.2 加强新闻媒体的专业化建设

  新闻媒体作为领导舆论监督的核心角色,其必须加强自身的专业化建设,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做一个合格的导引者。只有这样才能整体提高我国的舆论监督水平,使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发挥到最佳状态。

  首先,是媒体行业的自我完善。在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新闻媒体更加需要不断地自我完善,以提升自己和行业的竞争力。笔者认为,媒体行业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媒体记者个人和行业的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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