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同等学力硕士论文 > 法学硕士论文 >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5 共7521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第 3 章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3.1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表现

  3.1.1 新闻事实代替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笔者在此特指在案件审判中由法官根据证据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而新闻事实则指经由新闻工作者调查后发布给社会公众的信息构成的事实。尽管新闻事实的生命是真实,但是这个真实性是有限的,它仅建立在新闻记者的简单调查基础之上,与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是有很大出入的。法律事实是从刑事案件被揭发之日以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根据多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合法的证据,依据法定的程序,由法官进行事实认定,这种情况下认定的事实相对于一两个记者简单调查得出的事实而言,无疑是更接近案件真实情况的。[21]

  但是,在实践中,媒体经常以其认定的新闻事实,误导广大受众,影响公众的情绪,而公众的情绪则以大众传播的方式,通过微博、博客、论坛等形式影响到法官,从而干扰法官对案件的正常判决,法官迫于舆论压力,不得不考虑到公众的情绪,从而做出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记者认定的新闻事实便取代了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

  3.1.2 公众审判取代司法审判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然而,新闻媒体在报道事实情况或发表评论时,对于审判前或审判中的案件,有的不能完全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而是带有主观情绪的,或明示或暗示地表达出其所认为的该案应有的判决或该犯罪嫌疑人所应受到的惩罚。[22]

  在新闻媒体的错误导向下,公众的舆论压力指向法官,法官不得不做出让步。在新闻事实代替法律事实后,法官做出的判决是以公众的情绪为导向的,这时公众审判就取代了司法审判。如,2006年发生的引发全国热议的“许霆案”,许霆利用 ATM 机漏洞取出人民币将近二十万元后潜逃,并在一年后被抓获。2007 年 12 月,许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然则在 2008 年的重审中却被改判 5 年的有期徒刑。我们且不讨论这个案件在改判前后判决结果的正当性,单看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的落差就看到了舆论的力量,见到了公众审判的显着效果。如果,公众的意见是正确的,我们看到了舆论监督的效果,但是舆论往往是盲目的、非理性的,如果他们错了,反而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这时候我们可能更期待他们减少些监督力度。[23]

  3.2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危害

  3.2.1 损害司法独立

  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社会公众在接收到上述信息后,会产生对相关事件的自己的看法,如果发现有明显的不公正现象,就会产生较大的情绪,引起大范围甚至全国的高度关注,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不可能完全地不考虑社会影响。如果新闻媒介提供的信息是客观公正且不带有偏见的,则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会对案件形成正面的影响,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但是如果新闻人提供的报道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可能内容偏向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报道中对有利于这方当事人的信息强调或夸大,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信息轻描淡写或随意忽视,就违背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判断,使舆论压力带有偏见,影响了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危及到司法独立。[24]

  3.2.2 破坏司法权威

  诉讼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关口,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最权威的手段,由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判决具有至高的权威性。具有权威的判决,是不能朝令夕改的,尤其是做出超出公众心理预期的更改。但是,实践中权威的判决会偶尔因舆论的压力而被迫修改,不当的舆论监督直接向司法的至高权威并向其发出挑战,使社会公众失去了去法律的信任,也减少了对司法权威的敬仰。许霆一案的改判就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公众对司法机关以及法官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了,损害了法院在公众心中的崇高形象,破坏了司法的权威,这一点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我们应当采取措施竭力避免。[25]

  3.2.3 限制舆论自身的发展

  舆论监督作为公民知情权的体现,应当得到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如果屡次盲目地形成带有偏见的舆论压力,干扰司法的公正,最终会迫使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舆论监督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制[26],也会使法院对舆论的过多监督形成信息保护机制,使新闻媒体不能取得相应的案件信息,也不能随意地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最终导致无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限制了舆论行业自身的发展。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司法公正论文
返回:法学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