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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中人权保障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5 共79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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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步伐正在逐步加快,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了保障人权的诉讼目标。应该说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在保障人权的建设上取得显着地进步,但在我国重口供,轻调查;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侦查观念指引下的刑事拘留措施使用过程中,被拘留人人权受到侵害的事件仍然屡见不鲜。可见,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对被拘留人人权的保障意识还普遍薄弱,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机制还有待完善。“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阶段是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的基础,侦查的质量决定着案件的质量,而侦查的效果取决于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的适用,刑事拘留是我国侦查机关常用的侦查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拘留中,人权保障的进步虽然明显,但侵害被拘留人人权的现状仍然令人担忧: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刑事拘留措施的使用率居高不下,刑事拘留权的决定、执行程序行政化,刑事拘留权行使的制约监督缺乏以及被拘留人诉讼权利薄弱,拘留决定机关与被拘留人之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抗等,这都不符合建设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由于侦查阶段被拘留人涉及的案件还没有完全公开,被拘留人的人权状况取决于侦查机关是否有尊重人权的办案理念以及刑事拘留制度中保障人权的机制是否完善。因此,保障刑事拘酵中被拘留人的人权,对刑事拘留权的行使进行有力的控制和监督至关重要。正是基于该论题,本文对“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展开研究,以实现“人权保障最有力、权力行使能控制”的研究目的。
  
  一、刑事拘留中人权保障概述

  (一)刑事拘留的概述

  1、我国刑事拘留的概述

  在我国,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期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从概念来看,我国的刑事拘留措施既具有强制到案措施的功能,又具有临时羁押措施的功能。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使用率较高的一项强制措施且强制性高,刑事拘留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应该是临时性的(就拘留特征来看),但其强度仅次于逮捕。根据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侦查机关依据下列情形,可以先行拘留:第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第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第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时,在上述第四、第五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拘留,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刑事拘留程序的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执行拘留程序要坚持“一证”和三个“二十四小时”原则。依据法律规定,针对符合拘留情形的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决定执行拘留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应准备《呈请拘留报告书》(见17页表1),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批准拘留的应当签发《拘留证》。侦查人员实施拘留的时候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

  其次,依据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拘留被拘留人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

  再次,侦査机关应当在执行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的拘留原因、羁押场所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非存在原因确实无法通知或者被拘留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其家属可能会阻碍案件侦查。最后,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实施讯问原则。被拘留人被拘留执行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强制到案之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其进行初次讯问。拘留决定机关讯问后发现釆取的拘留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给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单位。侦查机关在讯问后发现需要进一步侦查的,应当在拘留期限内进行侦查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逮捕或者变换强制措施。拘留的时间最长可以延长30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时间最长为7日,即被拘留人被拘留羁押的期限最长可达37天。

  公安机关在本辖区以外地区执行拘留的,即异地拘留的程序与本地拘留基本一致,只是增加了一项通知被拘留地公安机关的义务,异地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履行协助配合的义务。

  2、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拘留相关措施概述

  我国刑事拘留措施的功能主要在于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临时羁押,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限制被拘留人人身自由,防止其进一步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从功能对比上来看,我国的刑事拘留措施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逮捕、拘提和拘留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英美法系国家中与我国拘留措施相类似的措施为“逮捕”,英美法系国家的逮捕是为了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对其进行控告,其逮捕不同于我们国家逮捕在于,英美法系的逮捕并不必然给犯罪嫌疑人带来较长时间的羁押。因此,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并没有相应的拘留措施而是规定了可以实施逮捕的情形:当场犯有重罪的人,警察当场目睹的犯罪人,或者因“可能原因”被认为犯了重罪的人。国同样没有规定拘留措施,但其〃逮捕措施的功能与我国的拘留有一定相似之处:警察具有合理根据怀疑犯罪已经发生,并有合理根据怀疑某人为实施该罪的人,可以实施逮捕。与我国不同的是,不论是英国还是美国,权力机关在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后都被要求毫不迟延的带到中立的法官或司法裁判面前,由中立的法官或者司法裁判来判定逮捕是否合法且必要,然后才确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而不是在权力机关实施逮捕之后就必然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在奉行大陆法系的法国,存在两种侦查措施即拘留和逮捕,不同的是法国的逮捕只是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措施,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较长时间的剥夺;而法国的拘留则是为了保障审判和讯问顺利进行而必要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法国的拘留还可以适用于案件的相关知情人。根据法国法律规定,逮捕的适用情形主要为:

  一是案件相关知情人在经过司法警察的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二是案发现场现行犯的情况下,对犯有可以判处监禁刑的重罪或者轻罪的人等可以逮捕。法国的逮捕是令状制,而拘留则不一定必须根据令状进行。适用拘留的情形为:犯罪正在进行或者犯罪刚刚结束,犯罪嫌疑人仍在现场,且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是重罪或者轻罪。在法国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为二十四小时,且必须经过司法警察的审查。经过司法警察的同意可以延长二十四小时。犯罪嫌疑人涉及毒品犯罪或者恐怖犯罪的,经法定的延长审批程序,可以再延长四十八小时,也就是说法国的拘留羁押最长时间是72小时。可见,我国的拘留措施,就强制到案功能而言更类似于法国的逮捕,而就临时羁押功能而言更类似于法国的拘留措施。

  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措施相关的强制到案措施相对应,在我国台湾地区主要表现为拘提和逮捕两种措施。在台湾地区,拘提和逮捕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功能在于控制犯罪嫌疑人,便于收集和保全证据,以便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拘提和逮捕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需要在执行前取得司法令状。执行拘提必须事前取得令状,逮捕一般不需要令状。根据适用的情形不同拘提又分为一般拘提和经行拘提两种。一般拘提适用的情形为:犯罪嫌疑人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哥见一般拘提与我国的拘传有相似之处。经行拘提的适用对象必须是重大嫌疑分子,并且还应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一)无一定之居、住所者;(二)逃亡或者有事实足以认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实足以认为有毁灭、伪造、变造或者勾串共犯或者证人之虞者;(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轻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①可见经行拘提更类似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措施。

  纵观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强制到案措施和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措施虽具有自身的特点,但也有一些与其他国家强制措施的相似之处,比如类似于英美法系的逮捕措施,大陆法系的逮捕、拘留措施等。因此,在加强我国刑事拘留制度中的人权保障对策中,不仅需要借鉴国外和相关地区的拘留制度,还应当参考和借鉴国外一些地区的逮捕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措施。下文中提出的缩短拘留羁押期限、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确立独立的审查机制等完善对策有一部分就是向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措施借鉴的。

  (二)刑事拘留中保障的人权种类
  
  “人权一词,依其本意,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内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人作为自然主体与生俱来的,是人之所以为人,实现社会基本生存以及人与人交往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第二,是人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内容。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权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充。人权的主体由特定的人到所有自然人再扩充到社会组织;人权的内容也由起初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有关的权利扩充到言论、通信、信仰、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保障的主要人权内容来看,现在的人权已经发展到包括以下内容:(1)平等权;(2)当权利或自由被侵犯后获得有效司法补救的权利;(3)人身自由、安全权;(4)免受酷刑逼供和不人道刑罚的权利;(5)被限制自由人有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6)不被任意逮捕或拘禁的权利;(7)获得独立、公正审判的权利;(8)保障辩护权;(9)公平质证权利;(10)获得译员帮助的权利;(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12)应对未成年人特别考虑;(13)获得高级法院复审的权利;(14)获得刑事错案赔偿的权利;(15)禁止双重危险;(16)禁止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17〉「未经审判不得定位有罪的权利。②各项法律制度所保护的人权侧重点各有不同,由于刑事拘留措施往往会涉及到人身权、自由权等多项基础权利,因此加强刑事拘留制度中的人权保护尤为重要,而要将人权保障在刑事拘留制度中落到实处,首先应当明确的就是刑事拘留制度中所涉及的基本人权。笔者结合域外众多文献法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规定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珊-事拘留制度中涉及到的被拘留人人权的基本内容总结、补充为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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