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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刑事拘留中人权保障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5 共93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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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我国刑事拘留中人权保障的对策

  上文阐述了我国刑事拘留制度现状及其所面临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保障被拘留人的基本人权,是我们提出问题、分析原因的目的所在。在人权保障的视野下,完善我国的刑事拘留制度不仅要在观念上树立保障人权意识,还要在立法上、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体现人权保障,更要在具体的拘留适用中保障被拘留人的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制度的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条:第八十条规定了公$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条件并列举了七种具体情形;第八十一条是异地执行拘留的相关配合程序;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公民扭送的相吴适用情形;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是侦查机关行使拘留权的程序,主要规定了刑事拘留权行驶时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釆取拘留措施之后的讯问、拘留期限和通知家属等的相关规定。

  结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对人权保障的思路,笔者从被拘留人权利确认与救济,规范拘留权行使,引入独立司法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

  法治国家在强制到案措施的设置上都非常注重对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人权保障。“公权力机关要对公民进行刑事处罚,首先要揭开案件真相,因此,国家的司法机关都被赋予了强大的侦查措施。如果司法机关不顾人权保障来实现其发现案件真相的目的,在司法机关的强大权力操纵下是不可想象的。”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总是存在滞后和漏洞并且赋予了执法者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完全依靠法律的制衡和约束是无法全面的保障人权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中国刑事立法上涉及人权保障的规范已经逐步完善,但要让人权保障落到实际仍然离不开司法实践中人权观念的革新。因此,立法者和执法者在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必须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这是实现刑事拘留人权保障最基本的要求。

  1、学习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背景,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公权力强大而私权利弱小的问题,私权利应让位于公权力的天然意识强烈。要使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人权保障措施得以发挥,前提是司法人员能够尊重法律,坚持法律至上的精神。开展人权教育是司法工作人员认识人权、了解人权、尊重人权的重要途径。目的是通过学习相关人权保障的法律和侦查合法程序,形成保障人权的职业认同和办案习惯。将刑事拘留制度中涉及到的有利于保护被拘留人人权和规范侦查人员自身侦查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罗列和解读,进一步学习有关人权保障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规则以及国内宪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各项有关保障被拘留人人权的规定。通过人权教育课程的学习从而使执法人员在学习中逐步形成保障人权的自我觉醒和工作作风,将保障人权措施与侦查案件的各项措施结合起来,以实际行动保护被拘留人人权。

  2、开展实务与学术界交流会

  交流学习是行之有效且便于操作的方法。对人权保障的认识和研究,由于司法界与学术界的各自立场不同,学术界的研究更倾向于如何提高被拘留人人权保障以及如何规范拘留权的行使,学术界的人权保障视野更加开阔和深邃,而司法界的人权保障实践比较务实,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所以应当促进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交流,交换各自的观点,吸收各自观点的长处和优点。定期地举行学术研讨会或案例研究,邀请实务部门和法学界的专家共同参与讨论。人权保障的学术研究离不幵实务部门的配合和实践。学术研究为被拘留人争取的可以说只是应然人权而实践中被拘留人得到实现的才是实然人权,因此加强交流与学习是促进应然人权走向实然人权的重要途径,使人权保障不仅仅是学术界的纸上谈兵。

  3、树立侦查独立观

  侦查独立观认为刑事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应当围绕案件可以提起公诉和案件不被提起公诉的两个角度来展开侦查和证据收集。侦查活动并非流水线上的一道程序,而是一个独立的阶段,其活动目的不是单纯的为了审查起诉,也包括证明被拘留人无罪、撤销案件。如此,拘留决定机关在对被拘留人釆取拘留措施之后,一方面围绕被拘留人可能有罪收集证据、展开侦查,从而为提起公诉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围绕着被拘留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收集、查证,为结案时做撤销案件或者对被拘留人进行释放做好准备。“这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得到充分的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侦查独立观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思潮下的必然产物。”如此,拘留机关在对被拘留人釆取拘留措施之后,会将保障被拘留人人权也作为侦查目的,从而保障被拘留人人权。

  4、改革业绩考评制度

  由于公安司法机关的一些业绩考评指标不合理、不科学,拘留后没有被批准逮捕就会给办案机关带来很大的压力,导致拘留决定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后朝被拘留人有罪、罪重的方向侦查,盲目地追求逮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从而拘留机关肆意延长拘留期限、为获取被拘留人口供而刑讯逼供等的情况屡禁不止。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改变以往的单纯追求批捕率、定罪率等业绩指标,而应当把办案人员执法过程是否有过错、被拘留人的人权是否得到保障也作为业绩考核考评指标。改革公安司法机关的业绩考评制度是解决拘留适用普遍化、长期化、加强被拘留人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

  (二)完善拘留权行使的立法规范

  “尽管在侦查阶段有大量的条文予以明确,但要达到这一目标,仍需要不运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加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现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使其足以对抗司法机关潜在的侵权行为。”②完善刑事拘留权行使的立法规范是提高被拘留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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