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自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新趋势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自媒体的崛起,9律师庭外言论发生了深刻变化--由接受传统媒体的釆访登报纸、上电视,到接受网络媒体的专访或由网络媒体转载而曝光于网络,再到通过写日志、发博文、织微博等方式自主发布信息。在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中,被告李某某辩护律师王冉,于2013年7月10日,在其微博发表“被告人李某某辩护律师的声明” 一文。该篇博文截止2013年9月10日已有145143次阅读,2357条评论,370次转载。人民网戴记者阅读此文之后,报道“驳李某某案新律师的声明,监督是媒体的天职”,“该新闻被环球、网易、腾讯等主流网站以”人民网:媒体无义务保护老艺术家及其涉犯罪子女“的标题转载。网络对律师庭外言论的影响可见一斑。
第一节律师庭外亩论的传播方式
律师庭外言论在网络空间的传播,根据是否必须经过中介媒体,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两种模式:(1)被动模式:律师接受媒体采访一媒体发布采访内容,网络传播转载一网民浏览新闻;(2)主动模式:律师不通过中介媒体,直接在论坛发帖、在博客/个人空间写文章、发微博一关注其信息的网民或媒体阅读、评论、转发一产生辐射效果,进入更多公众的眼帘。在被动模式下,律师在接受媒体釆访时通常会从委托人的立场出发,自然而然地偏向袒护己方当事人,举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回避不利的证据,从而最大化委托人的利益;网络媒体发布新闻时,因为需要赚取点击率和关注度,往往会使用博人眼球、哗众取宠的标题,断章取义,突出网民感兴趣的信息,忽略案件的客观情节;网民在浏览网络新闻的过程中,受限于报道的篇幅与内容,仅仅依靠自己已有的知识背景,在未能客观充分地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对案件做出轻率的判断。在整个传播过程之中,信息被加工的次数越多,误差就越大,偏离案件事实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最终可能导致”糊蝶效应“ ”2.而在主动模式下,信息传播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和互动性,但由于大幅降低了信息发布的门滥,虚假信息与真实信息鱼龙混杂、难以辨别。而网民往往只听取律师的一面之词,加之每个网民都能够通过基于“关注”与“被关注”的用户关系,结成一个庞大的传播网络,完成信息的生产、接收和传播,使信息在短时间内病毒式地大规模扩散,这就容易产生误导舆论的危险。
第二节律师庭外官论会导致“媒体审判”
在网络背景下,律师庭外言论可能导致的最为严重的后果即“媒体审判‘'.”媒体审判“(trial by mass media)是指凌驾于司法之上、妨害、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其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性质先行做出判断,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率先下定结论,它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碎片化的传闻信息、情绪和个人诉求意愿,带有强烈的主观性,且极容易被人操控和诱导。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自媒体进一步发展,网络对司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网络审判“现象随之发生。
网络审判与司法审判相比具有以下缺点:(1)网民往往以自身道德观念为依据,对问题的认知具有很强的情绪性。周立太律师曾因为农民工维权,被称为”民工律师“,但却因替涉黑人员李志刚辩护被网民指责是”坏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2)网民由于不具备法学专业思维,往往注重实体结果,而忽视程序正义。(3)从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看,有的来自媒体断章取义的报道,有的来自其他网民的道听途说,其客观性、完整性、准确性明显不足。(4)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从众性、无序性使得网络信息真假难辨。杭州西湖区法院公开审理”胡斌交通肇事“案后,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在网上发帖,慌称受审的主犯”胡斌“是替身。此言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尽管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辟遥,但司法公信力仍然遭遇极大挑战,直到熊忠俊被调查并处以行政拘留10日为止。
近些年来,网络审判有愈演愈烈之势,血淋淋的道德审判让司法审判步履维艰。从”邓玉娇案“ 13到”药家尽案“,往往是案件还处在侦查阶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网上舆论就已然作出宣判。而在没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下,网民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评论,给审理案件的法院施加了无形的压力。”邓玉娇案“中,在法院判决之前,关于该案如何处理,县委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并作出会议纪要。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是拥有独立审判权的专门机关,而政府机关对个案品头论足,难免有越权之嫌。在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应当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保证法院不受不当干扰。”邓玉娇案“呈现出这样一个模式:媒体影响公众,公众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而在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平台出现后,这一现象越发显着。”药家鑫案“中,被害人的公民代理人张某的微博和博客,一度成为药家尽案最主要的消息发布渠道,其粉丝愈万人。张某在自己的博客、微博中,宣传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官二代“,”药家很有背景“,而这些言论在事后都被证明是虚假的。当事人的身份、家庭情况本不会影响案件审判,但在我国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官员腐败屡现的社会背景之下,”富二代“、”军二代“、”官二代“这些标签,极易激发公众对党政的对立情绪和仇富、仇官心理,形成一种仇恨文化、暴戾的民意潮流。事实也证明,药家尽案掩没在网上一片喊杀声之中。甚至有网站在法院判决前,就以网民投票的方式来调查网民对案件如何评判。东方法眼网曾在网上发起投票,”2010年10月20日,大学生药家鑫深夜驾车撞人,因顾虑“农民难缠”,将伤者连刺八刀致其死亡。你认为,他应被判死刑吗? “有94%的网友认为应当判死刑。而此案一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倍受社会舆论的压力,对参与庭审的500名旁听者发放调查问卷作为量刑参考。药家蹇案过后,舆论趋于平静,但留给人们的是对言论自由界限问题的深刻反思。人民日报刊文再谈药家鑫案,称公共言论应有边界;南方日报记者周某以一位曾力主判处药家鑫死刑媒体人的身份,刊文向药家蹇父亲致歉;药家蹇的父亲药庆卫以张某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网络的发达,给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带来了更快捷的途径、更丰富的手段、更广阔的受众。对律师而言,这是一个宣传自己提升知名度的新契机、新平台;对公众而言,这是一个了解司法动态、监督司法公正的新渠道、新天地。正如张思之先生所言:”律师和记者不用结盟但天然是就是’盟友‘,特别是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来考虑,这两股力量有效地结合起来,我认为会让一些人,特别是那些视公众监督为寇仇的人,心惊肉跳。“”但同时也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有可能对司法实践造成严重的后果,即在法院还未开庭审理之前,“网络审判”已经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了,人挡杀人、佛挡杀佛,公众的非理性被刻意利用、操控与煽动,从而达到绑架政府和司法的目的。因此对司法而言,这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合理规制的新风险、新挑战。
律师在媒体面前言论的表达,很可能损害当事人形象甚至利益。律师不当言论更大的危害在于,当律师有意利用媒体发布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而公众因其律师身份而相信其言论,再加上媒体上不理性的报道、情绪化的这染影响到普通公众时,非但不能帮助公众监督司法,实现从非理性到理性的转变,反而加大了公众情绪化的程度,进而产生“媒体审判”后果。也会招致对司法的抵触,这对司法公正也是一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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