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8月28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从2月17日事发至今,媒体对此案的关注度丝毫未减。双方当事人律师对案情细节的过度曝光、你来我往的唇枪舌战以及带有攻击性和误导性的轻率言辞,使得公众对律师的道德底线和职业素养产生了强烈质疑。曾经仗义执言、锄强扶弱、克己复礼的社会精英和正义之师形象轰然倒塌,一些律师为了争名逐利不惜制造舆论、爆料隐私、恶语相向,借以误导公众、炉动社会情绪、妨碍司法公正,“讼棍”现象死灰复燃。
曾经在上个世纪的美国,引全美国乃至全世界人民关注的辛普森一案,有关案件的诸多问题是各种媒体追逐的热点,媒体对有关案件各种细节、情节的猜测、植染和警方透露的案情、证据以及专家学者们在电视等媒体上的访谈、评论、预测,可谓铺天盖地。律师们也不甘寂寞。德肖微茨,美国着名的辩护律师、法学教授,也是辛普森辩护律师团的成员之一,也多次在媒体上发表评论。在整个审判期间,德肖微茨教授是接受电视访谈最多的一个法律专家。辛普森案的检察官布格里奥齐认为,德肖微茨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胡扯。当他在电视上与德肖微茨辩论,提出辛普森何以在谋杀当晚,在离谋杀地点如此近的地点,割破的手指,并且到处撒满他的血时,德肖微茨竟然回答说:“被告律师已经考虑了这个问题,他们很容易回答:是被手提电话割破手指的。”德肖微茨竟然认为在谋杀当晚辛普森割破了手指与此案没有什么关系。他说起来如此轻巧,天真无邪得就像个睡在摇篮里的吃奶婴儿。然而正是德肖微茨教授这样人的观点不断地被全美国的报纸引用。辛普森案中媒体对案件的“审判”以及律师们对案件的评论、预测,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律师庭外言论应如何加以规制的关注。而当下,由于新闻媒体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律师庭外言论在司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更加重要了。
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在执业过程中,其言论不能损害司法公正、行业形象和当事人利益。因此,律师的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是律师的庭外言论更有必要作为一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但我国目前对律师庭外言论缺乏理论层面上的专门研究与探讨,导致了制度上的缺失与空白。对律师的庭外言论是否应当进行限制?为何需要加以限制?应当在哪些方面予以限制?怎样才能保证律师在法律限度内合理行使言论自由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怎样才能平衡律师的言论自由与律师其他执业规则的关系,推动律师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故从司法制度角度,对如何规制律师庭外言论进行深入研究殊为必要。
第一章律师庭外言论与言论自由
第一节律师发表庭外言论是律师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或称“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1言论自由普遍地由各国的宪法或法律予以确认,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己无争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也做了内容完全相同之规定。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律师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言论自由这一法定权利,有权通过各种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律师往往在诉讼程序之外,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评论。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
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有权加入或筹组地方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组织和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致由于他们的合法行为或成为某一合法组织的成员而受到专业的限制。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律师发表庭外言论是提高自身知名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司法保障公正审判的有力渠道。
第二节律师庭外言论有不同于一般言论自由的特殊性
在社会生活中,言论自由的行使必然会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因此需要受到一定的制约。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用“利益衡量原则”实现对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即当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量诸种冲突权利的利益分量以及保护或压制所造成的不同后果,然后进行判断给予何种权利以何种程度的保护,并可能形成适用于某些情形的一些原则。2制约言论自由的因素通常分为两类: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公共利益诸如国家安全、国内秩序、社会良俗和司法权威。私人利益诸如个人之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平等竞争权以及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律师庭外言论由于往往发表于相关案件的办理过程之中,特别是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律师法庭外言论已不是单纯意义的对审判事项发表自己的见解,该行为已涉及到律师的利益、委托人的利益、新闻界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律师法庭外言论一方面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发表律师对案件的见解,以正视听,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如果超过一定的度,则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影响司法公正,有损于律师的形象,其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侵害具有特殊性。
一、误导公众,妨碍司法公正
在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中,李某某一家人的家庭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8月23日发表一条微博:“请杨女士保重身体,注意安全,不要被他人利用,勇敢面对现实,检举揭发背后操手和内幕。鉴于杨的特殊现状,田参军有义务通知其家人,以免发生意外,并对其安全及病情后果承担责任。杨是在与田通话时晕倒,田在电话中是否对其进行刺激误导,请说明,并请田立即停止对杨的控制。” 3兰和律师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声称被害人杨某被人利用和控制,可能误导公众和舆论对案件的客观判断,煽动社会情绪,招致对司法的抵触。
此案另一被告人魏某的辩护律师李在河在9月1日接受网易娱乐的专访中称:“被害人白天上班,晚上为了挣钱去从事不正当职业。现有材料证明被害人出台也不是一两次了,自己承认,经理、同事也承认。本案被害人出台的主观意愿是挣钱,谁给我拿钱,我就跟谁上床,跟谁发生性关系。只要拿了钱就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本案确实谈过出台,间接地通过经理张某谈过价格,虽未通过本人,但张某与被害人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每一个上门的嫖客只需要跟经理谈,这是一条潜规则。” 4李在河律师对案件的评论带有明显的偏见性和倾向性,再结合媒体的大肆渲染和网民的非理性评论,容易给受案法院和判案法官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程序的效率和法官的自由心证,妨碍司法公正。
律师庭外言论妨碍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已有律师协会在实践层面对“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进行了必要惩戒。2006年11月27日,投诉人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北京市HZ律师事务所及刘律师。投诉人称,刘律师在高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中担任高某的代理律师。9月9日投诉方发现刘律师在北京劳动法律网上对该案发表公幵评论文章,而此时第二次庭审刚刚结束,仲裁庭尚未作出裁定。该文章不仅透露了庭审的有关情况,还以诱导提问的方式对投诉方进行恶意攻击。投诉方请求对被投诉方的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经调查认为:刘律师在案件仲裁期间,在仲裁委员会没有得出仲裁结果时,向社会公开部分庭审内容,期望引起社会公开讨论,势必会造成舆论界的不同观点,带来影响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后果,故该文章应属“可能被合理的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刘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被投诉人在公开披露有关案情时也存在着明显的偏差,可能误导社会公众和舆论对案件的客观判断,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决定给予刘律师训诫的行业纪律处分。该案例表明,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谨慎司法评论是职业特点和职业准则的要求。对尚未审结的案件,律师更应当谨慎言行;应当注意到,在法庭、仲裁庭上的发言和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内容是不同性质的行为,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其判定的尺度之一是该行为是否会影响审理的正常进行。
二、影响自身信誉以及行业形象
在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中,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梦鹤在接受新浪独家专访时,曝出同案被告魏某的辩护律师李在河发给其的短信内容:“看来我要调整一下我在这场官司的辩护策略了,我想看看你们笑过之后是如何哭的。……目的是有朝一日得到你的认可为天一辩护,因为我一直想找一个影响大的案子办成功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可你没有看中我,……你可能失去了唯一有能力把这个案子翻过来的律师。我在外面名气不大,可我在公检法内部知名度是髙得很,八十年官至处长的律师恐怕全国找不出几个,不信问问某某局长及其他领导。”此短信内容一经曝光,舆论一片哗然。律师仗义执言、锄强扶弱、克己复礼的社会精英和正义之师形象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冷酷、奸诈、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渔人之利的贪楚形象,使公众对律师道德底线和职业素质产生强烈质疑,进而导致对整个律师行业信任度和满意度的严重下滑。
法律职业的核心特点就是公共服务,律师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即律师服务的对象就是社会,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又因其职业性质,对社会不同阶层变化发展的利益诉求有着敏锐的感知,也与不同领域的经济、社会活动有着最广泛的联系。因此,律师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就是在践行社会责任。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关系到律师在党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律师社会地位的提升,关系到律师业的未来发展和前途。近年来,北京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弱势群体、参与公益诉讼、进行慈善捐助、支持法学教育等社会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树立“崇道而忘势、行义而忘利、修德而忘名”的行业形象,以提升社会威望与社会评价。但如果律师的一言一行均欠缺社会责任感,势必会给整个律师队伍拉后腿,影响大众对律师的评价。
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8月29日中午,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还未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李某某辩护律师王冉的辩护词就已在网上曝光,并被多家网站转载。该辩护词揭露了被害人杨女士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身份信息,特别是对杨女士的隐私进行了详细陈述,并断言“通过上述杨女士矛盾的陈述,我们不难看出其屡次在公安机关作出虚假的陈述,且体现出严重的变态心理。而根据其所做的妇科检查也进一步揭穿其陈述的虚假性,并间接地证明了未婚独身的杨女士有着复杂的夜生活、性生活。” 6律师在案件宣判后,有公开发表辩护词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部分需要做技术处理。案件尚未审结辩护词就提前曙光,有可能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另一方面可能构成对杨女士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虽然李某某的辩护律师王冉否认将辩护词传到网上,但拒不透露谁看过或持有过该辩护词,因此除非王冉律师能证明辩护词的泄露和其无关,例如被黑客盗走,否则难免其责。
9月1日李在河律师在接受网易娱乐专访时,表示“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要怪只能怪梦鹤本人和她身边给她出嫂主意、烂主意的人。当事情刚发生时,首先应该想到如何迅速控制局面和影响,而不是火上绕油,有人出主意雇水军、炒作,今天一个帖子明天一个声明,弄得民怨越来越大,群众和你越来越对立。” 7实际上,李在河律师口中所谓“出嫂主意、烂主意”和“出主意雇水军、炒作”的人直指李家法律顾问兰和。9月3日兰和律师在微博中作出回击,“鉴于李在河律师不择手段造瑶中伤报复陷害的恶劣表现,本人要求与其同台对垄当面对质公开辩论,对其所有言论和爆料逐一澄清,还公众以真相,还司法以清明。君子交战于人前,小人暗箭于身后。希望能与李在河律师展开一场君子之战。” 8李在河律师和兰和律师在媒体上唇枪舌战、针锋相对、谩骂诋毁,对彼此声誉均造成了不良影响,不禁让人怀疑:究竟是为了让真相前行,还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让利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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