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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方的法律义务探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4 共64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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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欧盟法院要求进一步加重网络交易平台方的注意义务。2011 年 7 月 12 日,欧盟法院对欧莱雅诉 eBay 公司网上销售侵权商品一案做出裁决,认为交易平台方在特定条件下应承担侵权责任。欧盟法院认为交易平台方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必须扮演消极角色,否则将无法免责;除了权利人通知之外,交易平台方还应主动巡查,对于获知或应当获知的侵权信息及时采取移除措施;此外,交易平台方还应采取限制等措施防止同一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不难看出,欧盟法院的上述观点确实加重了交易平台方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在主动巡查和事后防范方面,其有别于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所确立的基本规则,即交易平台方不必然对侵权行为负有一般性的审查义务,但这并不说明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冲突,更多代表了一种态度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该等态度的转变更加符合电子商务行业目前所处于的发展阶段,日趋成熟和不断壮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方也应该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肩负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二、我国对网络交易平台方注意义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方在商标侵权中的注意义务并无明确规定,在与之最为相关的《商标法》及《侵权责任法》中也只是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可以说在立法上仍存在一定空白和不足,急需补充和完善。

  例如,我国 2014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中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在同期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有对应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主要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虽然前述第(六)项规定属于帮助性质的商标侵权行为,但在具体立法描述上仅是笼统地称之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并未进行任何区分,当然更不会规定相应的注意义务。

  再如,2014 年 2 月 1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二章第二节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做出了特别规定,即网络交易平台方对平台内的商家商品信息负有检查和监控义务,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主动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移除等措施,并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前述规定实际上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方承担事先主动审查的义务,然而网络交易平台方本身并没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更没有执法权力。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方而言,前述义务无疑过重,欠缺合理性。

  此外,就是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该法对网络侵权行为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采取移除等措施;同时,还规定虽无通知但知道存在侵权行为,即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该法在通知移除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明知侵权行为发生则应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关于何为明知及明知规则下的注意义务仍不够清晰和具体。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方在商标侵权中的注意义务规定仍存在一定空白和不足;相比之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方的注意义务却有了更多解释和界定。

  第三节 我国对网络交易平台方注意义务的司法界定

  一、C2C 典型性案例分析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网络交易平台方往往被认为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台方在收到商标侵权投诉后及时删除了侵权商品信息,即凭借“通知移除”规则即可据此免责。但这一观点并非绝对,如网络交易平台方知道商家利用其所提供的交易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其提供交易平台服务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则需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而不可借助“通知移除”规则免责。

  上述修正后的观点,就在衣念诉淘宝、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得到了很好地诠释。2010 年,上海浦东法院对衣念诉淘宝、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淘宝公司有条件、有能力针对特定侵权人杜国发采取措施,其在知道杜国发多次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其管理规则,依然为杜国发提供网络服务,此是对杜国发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放任、纵容。其故意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二中院在随后的终审判决中亦认为,淘宝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作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确实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造成了不小影响,与上述欧盟法院对欧莱雅诉 eBay 一案判决效果相似,该案打破了交易平台方凭“通知移除”规则即可免责的司法审判惯例,对交易平台方在注意义务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交易平台方如果知道商标侵权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交易平台方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其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基于上述理解,从注意义务上可知,法律并未苛求网络交易平台方对于商家的侵权行为一定能够予以预见和避免,但当网络交易平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在利用其所提供的交易平台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时,除了及时采取移除措施之外,网络交易平台方还应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商家商标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虽然在该案判决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就法院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方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判定而言,还是具有相当合理性的,并且其与前述欧盟法院对欧莱雅诉 eBay 公司网上销售侵权商品一案的判决思路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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