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同等学力硕士论文 > 法学硕士论文 >

网络交易平台方的法律义务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4 共6437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方的法律义务探究

  第一节 责任与义务的关系

  如上章所述,过错责任是网络交易平台方在商标侵权行为中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的要素主要包括预见性和预防性。

  在网络购物环境下,预见性即指可以预见其平台上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在发生,预防性即指应当对其平台上商标侵权行为采取预防性措施。

  关于过错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就是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加害人在行为已经达到了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他就不存在过错;反之,如果他没有达到其应达到的注意程度,他就存在过错。判断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用客观化标准。

  上述所提及的注意程度可以被解释为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方而言,如果其没有尽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则就会存在一定过错,并需为此承担过错责任。具体到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方对其平台上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需为此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

  那么,何为法律上所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在该问题上,关键是要解决合理的判定问题。从立法角度,法律需要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在立法取向上,立法者除了要坚持一般的正义、公平原则之外,还需要反映一定的社会经济需求,因此在注意义务的合理性问题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会有所宽严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在法国,对于注意义务的规定较为严苛,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方尽到事前监管义务,如未尽到则需承担商标直接侵权责任。设定如此严格的注意义务,是因为法国是奢侈品生产大国,在平衡保护奢侈品生产商和发展电子商务行业两者的利益上,法国非常旗帜鲜明地选择了前者。可以说,法国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方所设定了注意义务近乎于不合理,但了解到其立法本质后,也无可厚非。与法国相对应的就是美国,美国是互联网发展的大国,因此其对网络交易平台方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之宽松,美国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方仅是一般性知道网站上销售仿冒商品,并不足以引发注意义务。采取较为折中的判定原则的是德国,其认为一般性知道并不会引发注意义务,但一旦商标权利人进行通知,网络交易平台方就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法律是对权利的保障,而利益是权利的核心。综观各国法律,均以兼顾个人权利和公用利益为原则,力求实现利益平衡。间接侵权责任制度亦复如是。

  在注意义务的合理性问题上,各国基于各自的不同利益诉求,往往会采取不同的立场和态度,有时甚至会截然相反。因此,在考虑我国有关网络交易平台方所需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这一问题上,也需立足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客观评断,并努力实现对各方利益诉求的平衡。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方的合理注意义务

  一、对国外网络交易平台方注意义务规定的比较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欧美各国对于交易平台方注意义务的规定并不统一。

  (一)美国法院认为一般性知道不引发注意义务美国法院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积极的义务来随时观察是否其网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因此,交易平台方的一般性知道(即商家可能会借助平台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不足以引发其注意义务。在 Hard Rock Cafe v. Concession案中,美国法院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有意视而不见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可能受Inwood 标准的管辖,即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此后,在美国法院所审理的 Tiffany案件中,法院认为只有当 eBay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理由怀疑仿冒 Tiffany的商品在通过其网站销售,并且有意视而不见时,eBay 才可能被指控满足 Inwood标准当中“明知或应知”的条件。据此可知,美国法院认为一般性知道并不引发注意义务,而只有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交易平台方才会负有注意义务。换句话说,美国法院将防止网络商标侵权的义务主要设定给了商标权人。

  (二)法国法院要求尽到全面审查义务相比而言,法国对于交易平台方注意义务的规定最为严苛,更加侧重于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这一立场在与 eBay 相关的多个案件中体现的最为淋漓尽致,法国法院认为 eBay 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是一个积极的经纪人,负有监督其交易平台的义务,并对侵权商品信息应主动地观察和移除。所以说,法国法院要求平台交易方尽到全面的审查义务。

  (三)德国法院认为接到通知后即产生事后防范义务德国法院认为,交易平台方在接到侵权通知后,除了应及时采取移除等措施之外,还应积极地进行事后防范。在 Rolex v. eBay 案中,德国法院判决 eBay 败诉,并在其判决上指出 eBay 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来防止其网上销售假冒 Rolex品牌的手表。无独有偶,在 Rolex v. Ricardo 案中,德国法院认为一旦收到侵权通知后,交易平台方即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类似侵权行为重复发生,即负有事后防范的注意义务。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学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