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从古至今,房屋在人类生活中始终扮演重要角色,它是我们安居乐业的基础保障。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房屋不仅仅承载了原有的居住功能,还是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组成备份,与我们的利益也变得愈发密切。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忙于对旧城区进行开发改造、拆迁以及重新规划。
虽然我国自 90 年代以来就开始了城市房屋拆迁的步伐,但是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践过程之中依旧普遍存在着由于拆迁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府执行等原因造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往往这种纠纷通常都会使被拆迁人财产权遭受损失,如若处理不当还会进一步激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引起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着拆迁中的矛盾冲突,避免因侵犯到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利益而引发群众暴力性事件和社会动荡,我国也在不断对相关的法律加以修改,从最初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 2011年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国在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定都更加的详尽与具体,但是我们还是无法忽视我国相关法律与制度中依旧存在着的不足之处,对被拆迁人财产权的保护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鉴于此,本文之研究在立足于现状的基础上,全面、系统、深入地剖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处理中涉及到被拆迁人财产与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力求从现象之中找寻拆迁矛盾症结之所在并追本溯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以进一步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产权不受侵犯。本文之主旨不仅在于缓解拆迁事件中矛盾冲突,更希望构建出一套有法可依的完善体系以维护公民财产不可侵犯,杜绝违法拆迁等恶劣事件的发生。
此外国家对于保护公民权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本文从国家义务的角度为切入点探讨对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文章首先对国家义务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在此基础之上指出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保护城市房屋拆迁中吧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首先是对公共利益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明确,对公共利益的范围需要进行具体界定。其次是探讨拆迁补偿的标准、范围以及补偿评估2机制等问题,对于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的补偿应当从长远角度考虑,将预期利益等纳入补偿范围,以便更好的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再次是明确政府机关在拆迁中的定位,一方面使政府转变自身执政理念,真正做到在拆迁中服务于被拆迁人,营造和谐而良好的拆迁氛围,另一方面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最后是加强对拆迁引发纠纷的救济,使行政救济达到应有的中立、公正,民事救济发挥其在拆迁中应有的作用。
2.现实意义
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城市的加速发展,我国也随之步入了城市房屋拆迁的高潮时期,在拆迁实践中拆迁人经常会就拆迁补偿等问题与被拆迁人产生分歧,进而引发更为激烈矛盾,更为严重的则是当矛盾产生时无论是采取行政方式还是民事方法都难以使矛盾得到圆满解决。这样的结果只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更为不安的恐慌,从而也引发了我们对于维护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合法财产权的进一步思考。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到唐福珍自焚案等等,拆迁引发的纠纷无时无刻都在触动着我们的心。
毕竟在房屋拆迁中,不仅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被剥夺,更甚者连同被拆迁人对该房屋建筑所占用的范围中的土地之使用权也将被剥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造成的全部物权损失而进行足额补偿,但《拆迁条例》并未将土地使用权纳入补偿范围。另外在对房屋拆迁的执行中政府通常会滥用或者错用自身的权力;并且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冲突时,行政部门的行政裁决其结果往往是偏袒于拆迁人,更加使得被拆迁人无法通过有效的救济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冲突加剧,引起社会的不安。文章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出发,深入探讨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希望能够使大家更为正视这一问题并且可以给予我国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一些帮助。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首先,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保护这一部分的研究我国相对来说比较充分,这一方面的硕博士论文以及各种专着的数量也比较多,并且研究角度也不仅仅局限在宪法这一方面。从论文上来讲,所涉及的领域包含有政治学、社会学、宪法学、民法学等等;专着方面也是如此,比如,王才亮所着的《房屋拆迁实务》和《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唐海洲着《房屋拆迁纠纷评判依据及案例解析》、张翔、李军着《房屋拆迁法律理论与实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编着《最新城市房屋拆迁指南》等,这些研究大都是偏重于从拆迁的实务角度出发阐述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建议。另外还有一些是对当时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以注释,旨在阐释拆迁相关立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内容。
至于国家义务这一课题,我国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研究都是在研读西方相关作品的基础之上得出的,因此目前我国关于这一部分的专着、论文相对来说数量比较少,且大多是围绕国家义务的概念、类型等问题进行分析。
国家义务一词的概念界定,最早可追溯到与国际法相关的理论研究之中。我国学者认为,国家义务的实质只是指应承担起不侵犯他国主权的义务。这一认知随着对法律权利的深入研究以及公民对人权呼吁的日渐增高,我国学者对国家义务的内涵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一些学者开始认识到国家义务或许可以从公民权利与国家行政的角度进行思考与剖析。对国家义务进行的类型划分也正是基于此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譬如,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划分对应的正是国家消极义务和国家积极义务的划分。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共生体,权利的获取必基于义务的执行。自由权提出公民应享免受国家干涉和不被打扰的自由权利,社会权则提出国家有介入某些领域并充分发挥其职能的权利。这表示狭隘而绝对的公民自由权将受社会权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相对而积极的公民自由权才能更好地与社会权相辅相成。相对于消极义务的自由权,正是源于学者对“消极之自由权利”的理解,同理,相对于积极义务的社会权,则源于学者对“积极之自由权利”的理解。
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人权认识的深入,西方人权法领域的专家已对国家义务的内涵层次进行了“三分”甚至“四分”,我国学者也并没有停下他们对国家义务的研究脚步。
在对“义务层次理论”的研究与借鉴中,我国学者也丰富并完善着该理论。譬如,针对原层次理论中应类别归纳不准确而在要素之间产生交叉现象,张翔提出可将国家义务重新分类,即消极、保护以及给付三大义务类别;而龚向和则主张以尊重义务代替消极义务,将国家义务分为尊重、保护和给付三大类。龚向和认为,此三类义务是一个有机整合的整体,其内容存在着极大的关联度。根据履行义务的国家机关不同,国家义务还可按主体分为立法机关义务、行政机关义务和司法机关义务。吴庚(中国台湾)则另辟蹊径,从逻辑论证的角度出发,将国家义务划分为禁止、安全和风险三大义务。
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文章中尚未出现对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财产权的国家义务进行研究的内容,但是鉴于城市房屋拆迁对目前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国家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认为我们从国家义务的角度对保护城市拆迁中被拆迁人的财产权也是十分必要的。
2.国外研究现状
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对于这两个课题的研究都是比较充分的,尽管国外的相关着作中也没有专门从国家义务的角度对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但是从西方的相关理论、法条乃至着作中还是会给我国带来相应的启示。
一方面,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对于国家公民财产、产权的保护,并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财产权保护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有三大重要条款,一为不可侵犯条款,二为制约条款,三为征用补偿条款。三大条款环环相扣,对财产保护的每个环节予以规定和约束。不可侵犯条款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宪法中对公民私有财产产权不可侵犯的重要思想,并通过制约条款对公民财产、产权的征收程序进行限制与约束,最后补偿条款作为最后兜底一环,对受到损失的公民予以公正合理的补偿,包括对损失财产合理的价格评估以及对损失财产及其附带损失的合理补偿,其中甚至包括为帮助受损害公民恢复原有生活水平而承担起的恢复期间的生活补助。
在研究中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判例对公民财产、产权的保护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前判例断定结果可以成为后判例判断的重要依据。譬如 1992 年那场着名的判例中,路卡斯成功获得了南卡罗来纳州海岸委员会的损失补偿,该判例认定路卡斯案属征用性质,运用征用权需承担相应补偿,而非使用无需赔偿的警察权。该结果在随后的马洪案中得到运用并加以明确,征用权区别于警察权的重要因素,便是法律的规制缺乏正当化的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西方在国家义务领域的研究显然也比我国研究的更为充分,不仅包含有对国家义务概念的分析,还有专门研究国家义务理论渊源以及类型的研究等等。在很多情况下其对国家义务的研究都能很好的与当时的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国家义务不再单纯的存在于理论之中,而这些研究恰好为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给予了良好的借鉴,并且还能为我国拆迁实践提供良好的指导。
(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是从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进行分析,主要是阐释了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其中涉及的公民财产权问题的分析;接下来是对国家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然后是实际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目前对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美国等外国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了我国与国外城市房屋拆迁中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相关立法与实践指出我国对被拆迁中公民财产权保障的不足。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财产权保障的现状进行考察,结合理论知识从我国实际出发,有步骤、分层次的解决现有问题。
(四)难点和创新点
我国在拆迁实践中对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国家义务是文章探讨的重点所在,文章在探讨了城市房屋拆迁、公民财产权、国家义务的相应理论基础之上,对我国的拆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后,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从国家义务的角度探讨了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企图明确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于公民财产权进行保障的国家义务。但是这篇文章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也仅仅是停留在比较初步的角度之上,随着对相关书籍的不断阅读、以及对相应理论的深化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会逐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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