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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8 共57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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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能是一种利用大气层中的空气流转化为动能的、可为人类所利用的能量。

  主要用于发电、制冷和致热等方面。多数情况下,风能的主要利用形式是风力发电。中国的风能总储量位列世界第三,且具有广泛的开发前景。全球风电发展较快的国家有德国、西班牙、美国、丹麦和印度。德国风电产业发展迅猛,占据世界风力发电的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

  水能是一种清洁、绿色的可再生能源,它是指水体的动能、势能和压力能等能量资源。水能最显着的特点是可连续再生且无污染。现代的水能利用,主要是利用水能进行发电,也就是水力发电,同时还兼顾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畜牧、航运、旅游、养殖等诸多方面的应用。因此世界各国都将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作为其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生物质能是可再生能源种类中唯一的一个可再生碳能。主要是以生物质作为能源载体的一种能量。广义上来说生物质包含了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以及其所产生的废弃物。狭义上来分析,生物质是包含了人类农林业生产过程中的作物残余物,因其组成种类的繁多分布广泛,所以造就了它广泛的使用性。生物质能源的主要利用形式多种多样:大到能够供电供热的火力系统、小到可供农村居民做饭照明的沼气利用等。2000 年欧盟 15 个成员国所生产的全部电力中,有 1.5%出自于生物质能,同时实现了 2010 年生物质能发电占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的 22%的目标。德国在利用厌氧发酵发电技术方面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地热能是贮存在地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可以被用于供给建筑物的取暖和制冷,也可以用于发电。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地热发电在全球范围内取得广泛应用。地热发电开发利用率很高的国家像菲律宾、肯尼亚、冰岛等,可达到全部电力供应的 13%~16%,其地热发电成本最低的可以降至 4~5 美分/千瓦时。

  海洋能通常指蕴藏于海洋中,主要包括潮汐能、海流能、波浪能、海水盐差能、海水温差能等。海洋能蕴藏丰富,分布广,清洁无污染,其开发利用的方式主要是发电,其中潮汐发电(利用潮水涨落产生的水位差来发电)和小型波浪发电技术已经实用化。

  2.2 国外可再生能源立法现状 (Renewable energy legislation)

  蒸汽机的发明带领人类进入了能够给民众带来财富和舒适生活的工业时代,然而大量使用化石能源也给人类带来了各种环境污染和气候变暖的问题。化石能源的有限性使得大量的矿区逐渐枯竭。上世纪 70 年代,中东爆发了两次大规模的石油危机,这两场危机对西方发达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出现了物价上涨,国民生产总值下降,失业人数剧增等重大的负面影响。能源危机和油价飞涨的出现,加之政府对于极端气候不断出现的忧虑,世界各国开始将目光更多的转向更为安全和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各个国家都在不断加大本国政府的扶持力度,不断推动可再生能源的立法的发展。

  从上世纪 70 年代,英国政府便开始加大了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能源法律法规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法规。虽然相较于欧洲其他国家,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迅速并且取得了显着的成效。1989 年颁布实施的《电力法》可以说是英国电力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源头,它不但要求公共电力供应商要通过合同的形式向电力生产者购买非化石燃料的电力,同时还奠定了英国建立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的法律基础;1990 年实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弥补了《电力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化石燃料税”的概念。征收化石燃料税是一种可以较为有效的控制化石燃料使用的措施,据此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重,从而可以减少甚至限制有害物质的排放,把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同时还能够建立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0];2000 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成为了英国促进本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事业的主要法律文件,且随着英国国内可再生能源发展不断得到修订和更新。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令》(2009)的核心是确立可了对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行配额制度的义务制度;2007 年的《可再生交通燃料义务法令》提出了施可再生交通燃料义务,它是施加给交通燃料供应商的义务。要求交通燃料的供应商在特定的时期内将特定数量的可再生交通燃料供应给相应的联合政府。[11]

  以此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达到促进可再生能源全面利用的目的。

  在中东石油危机之后,美国政府为实现多样化的能源供应,为保障本国能源的安全供应,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并针对有关政策性法规进行了相应调整,从而使得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立法体系逐步完善。美国联邦政府于 1978 年颁布的《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首次提出推广可再生能源所生成的电力,这一法律要求为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争取到了相当可观的市场份额,并为其与化石燃料所产出的电力提供了平等的市场竞争平台。也因为有了《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的保障,美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技术在世界同期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同年制定的《能源税收法》建立了不同种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五年加速折旧方案来刺激可再生能源的大力发展[12];1992 年出台的《国家能源政策法》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推动可再生能源一系列立法中的核心法律;该部法律再次强调了美国要制定一套体系全面的国家能源政策,希望以持续的低成本、高效益和用科学的手段来保护环境的方式提高美国的能源安全。《国家能源政策法》鼓励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本国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技术信息;该法还要求对于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政府补贴,以此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2005 国家能源政策法》的加速成本回收制、能源课税扣除、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生产商的生产税减免等政策和 2009 年 5 月美国通过了《可再生能源许可法》共同构成了美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体系。[13]

  日本作为一个本土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政府通过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形式为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推广保驾护航。1997 年的《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2002 年的《日本电力事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多部法律,成为日本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14]

  德国作为一个能源消耗大国,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德国的能源立法相对而言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德国有关能源方面的法律实施效果颇为显着,在可再生能源法强而有力的推动作用下,德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能源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在德国严谨的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德国可再生能源法逐渐成为一部逻辑缜密、体系完整的法律。自 2011 年 3 月 11 日由地震和海啸引发的日本福岛核事故,促使远在欧洲的德国加速了能源转型的步伐。尽管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德国从来没有发生过重大的核事故,但德国政府还是于 2011年 5 月 30 日宣布致力于在 2022 年底前分阶段退出核电使用,致力于能源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支持节能技术的研发,降低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程度以及降低碳排放和气候保候的法律保障,同时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宣布不再使用核能的工业国家。德国能源的转型需要加快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由此弥补由退出核能所导致电力不足。除了保障能源供应外,还要采取节能、对能源经济的引导与调控、电网改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及气候保护资金源的保障,这一系列法律修订法案在联邦议会通过法律予以确认。早在 2010 年 9 月,德国联邦政府通过了一个全面的能源计划,即指出了进入可再生能源时代的道路。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占电力生产的比例时间表。由此,德国二氧化碳的排放到 2020 年相比 1990 年减少40%,到 2050 年减少 80%,通过此项规定帮助德国对于世界范围内气温升高控制在 2 度的范围内做出自己相应的贡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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