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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8 共57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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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可再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

  2 Renewable energy and renewable energy legislation
  
  2.1 可再生能源界定(Renewable energy defined)

  2.1.1 可再生能源

  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一个国家的未来命运同样也取决于这个国家对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宏观调控。所以说,能源的开发利用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人类的日常生活和生产以及社会的发展与能源的使用是息息相关不可分离的。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把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促进本国能源快速健康的发展以及协调能源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上升为自己国家的能源战略方针。同样我国也将能源发展当作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在 20 世纪初,人们对于能源关注程度并不高,直到上世纪 70 年代中东地区的两次石油危机让人们将更多的目光放在了能源上。如何维护能源安全从而保障本国的经济发展成了人们议论的热点话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能源的支持,飞速发展的经济已经与能源的需求密不可分,而且依存度也在逐年提高,因此保障本国稳定的能源供给已经上升到世界各个国家的战略高度,发展能源安全已经上升到了国家的高度,众多国家纷纷把维护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当作本国能源政策的核心,并相继出台的能源政策和法规。

  在学界,各个学说对于能源的定义都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依据。比如说《科学技术百科全书》将能源定义为一种能量,这种能量能够满足人类所需求的光和热,为人类的经济生产生活提供所必需的动力。[2];而《大英百科全书》将能源定义成一种术语,将燃料、流水和风等资源通过适当的科技手段转化为能够给己所用的能量。[3];《日本大百科全书》将能源表述为一种自然界中的能量载体,人们可以通过利用其特有属性的做功来完成在各种生产活动中所需要的能量;[4]我国的《能源百科全书》对能源的定义为一种资源,属于能量的载能体,人们可以直接的或者利用科学技术手段间接的获取为人类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任一形式的能量。[5]

  由此可见,对于各个学说对于能源的定义虽各有不同,但是百变不离其宗。总结来看,能源就是可产生各种能量或者可作功的物质的统称。

  能源的种类繁多,因此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繁杂的能源进行分门别类。根据物理特性分为机械能,化学能和生物质能等。按照能否作为燃料划分:燃料能源和非燃料能源根据能量可以生成自然能源的方式(也被称为一次能源)和处理能量(也被称为二次能源)。根据它的形成以及它是否能一次又一次地被使用或者循环往复,就区分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

  对可再生能源的界定,不同的学科有各自不同的见解。1981 年 8 月,联合国在内罗毕召开有关可再生能源会议通过了《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内罗毕行动纲领》将可再生能源定义为“新的可更新的能源资源”.简单概括来说,可再生能源是一种不同于化石能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资源,使用后自身能够不断进行恢复和补充,可以持续利用,它的使用不会产生或者很少产生损害自然环境的污染物质,因此对生态环境危害小,有利于保持生态的平衡和良性循环。会议罗列了生物废料和污水净化气体等多种可再生能源形势。[6]

  这可以说是国际上第一次对可再生的定义给出了明确且规范的官方解释。

  2001 年,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在共同体内部市场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指令》第二条称可再生能源实质上是一种可再生的非化石能源。

  可以不断的开发和利用,并不会因为人类的长期使用而枯竭,反之其能量可以得到永续的补充和再生,循环往复,永不消失。同时罗列了人们在生活中经常能接触到的能源形态,像水力、太阳能发电、沼气等。[7]

  每个国家都在本国的能源立法中涉及到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也都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澳大利亚 2000 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法》第二章第三节的第十七款规定了“水能、风能、太阳能、甘蔗渣、黑酒精、木材废料、能源作物、农作物废料、食物与农业潮湿废弃物等产生的生物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十种能源形式作为法律所界定的可再生能源具体形式。”[8]

  德国 2012 年《可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 Energien Gesetz 2012,简称 EEG2012)第三条第三款指出:“可再生能源是指水能包括波浪能、潮汐能、盐差能、海流能,风能、太阳辐射能(及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包括沼气、生物甲烷气体、垃圾填埋场气体和污水气体以及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料中可生物降解部分产生的能量。”

  ①我国法律在定义“可再生能源”时,吸取了其他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定义的优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具体历史背景,传承我国的立法传统,重新赋予了“可再生能源”一个较为科学的定义。在我国,2010 年修订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其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②通过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对其定义不难看出,法律赋予其更为精准适用的范围,区分了它与其他科学所指出的可再生能源的范围。明确突出了可再生能源的内涵和特点。使可再生能源的定义更为完整。[9]

  2.1.2 可再生能源的分类及其用途

  当前世界正处于能源危机的大背景条件下,化石能源的环境危害性和不可再生性进一步突出了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因此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成了目前世界各国维护其能源安全和国家能源稳定供给的重要措施。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和创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目前已经知道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能源。德国不仅是全球风力发电发展最快的国家,同时也是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在世界领先的国家。地热能利用率很高的国家有:菲律宾、萨尔瓦多、肯尼亚、尼加拉瓜和冰岛等,英国积极开发和利用海洋能。

  太阳能是太阳光辐射产生的能量,其计量一般按照阳光照射到地面上的辐射总量,这就包括了太阳的直接辐射能量和天空散射辐射能量的总和。太阳能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且无任何环境污染的能源,太阳辐射到地球大气层的能量仅占其总辐射能量的 22 亿分之一,但已高达 173000 太瓦,换种计算方式,也就是说太阳每秒钟辐射到地球上的能量基本相当于 500 万吨煤充分燃烧后所发出的能量。太阳能的利用有两种方式:被动式利用(光热转换)和光电转换。被动式利用包含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取暖和制冷系统;光电转换包括把太阳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光伏发电系统和利用太阳的热能产生电能的太阳能聚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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