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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德国立法经验分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8 共70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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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论

  1 Introduction
  
  1.1 概述(Introduction)

  能源是指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或物质运动。纵观历史,人类发展与能源消费似乎呈现一种大致上的线性关系。碳基能源的大量消费提高了人类的生活质量,促进了社会繁荣。但燃烧化石燃料的行为并不是无害和免费的。当今社会人类利用的能源是古代积累下来的化石能源。根据 BP 集团首席经济于 2013 年 7 月 2 日在北京发布的《2013 年 BP 世界能源统计年鉴》中强调,2012 年全球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增速为 1.8%,其中石油产量增长 2.2%,即每天生产 190 万桶石油、石油消费增长 0.9%,相当于每天全世界就要消耗大约 89 万桶石油;天然气产量增加了 1.9%,其全球消费增加了 2.2%;全球煤炭产量增长 2%,总体消费增加了 2.5%.在过去的20 年中,全球能源消费增长了 52%.[1]

  过度的能源消耗会对人类的生存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据统计,全球对化石能源的消耗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约为 80 亿吨标准煤,到在二十世纪末这种消耗达到了 140 亿吨,即 25 年间就增长了近 70%.近十年化石能源的消耗增长近 20 倍,预计到 2020 年全球对能源的消耗会再翻一翻。如果依照这种能源消耗的速度来看,全球的石油将在今后 40 年内被耗尽殆尽,天然气和煤至多也只能维持 60 年和 200 年。另一方面,化石能源的燃烧会产生的一些具有危害的污染物,同时燃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具有吸收热量的功能,使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干扰地球气候系统的平衡,加剧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气候变化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生态系统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特点,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相对于可能穷尽的化石能源来说,可再生能源在自然界中可以循环再生。可再生能源属于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一次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化石燃料和核能。

  可再生能源法是在上世纪 70 年代石油危机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法律领域,各国当时将其作为节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随着能源环境问题的突出,在能源法律、政策生态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开始从节能法中独立出来,成为能源法一个新兴的领域,是能源法构成体系有机组成的一部分。可再生能源法是指调整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如今,高消耗低存量的不可再生能源使得其他形式的能源发展变得刻不容缓。

  而如何改变未来的能源系统,开发和使用可再生的新型能源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未来的能源系统中,各国都在努力建立以可再生能源为主题的持久能源法律体系。

  德国作为一个能源消耗大国,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德国的能源立法起步较早,发展较成熟。德国关于能源方面的法律实施效果显着,在可再生能源法强有力的推动下,德国已成为世界能源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受德国严谨、精确的文化传统影响,是一部逻辑严密、体系完整、制度设计合理的法律。作为一个致力于能源转型的工业国家,德国在放弃使用核能的同时,也在大力发展本国的可再生能源,以此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过分依赖,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本国能源供应安全的目的。为此,德国近年来不断更细本国的国家能源计划,用以保障退出核能之后全国电力供应量下降的现状。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不断修订和发展保障了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道路。帮助德国实现保护环境气候生态和谐发展的目标。

  中德两国都十分重视能源转型中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与利用,采用多种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法的发展,其中法律手段是促进能源稳定快速发展的有力手段之一。但是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工作起步较晚,近些年来虽获得很大发展,但和德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具有一定的差距。能源转型过程中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在环境的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工作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研究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能源高效利用及对环境保护的工作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1.2 研究意义(Significance of the Topics)
  
  我国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体制还处于急需发展和完善的阶段,由于起步较晚,甚至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度发展的黄金阶段,尽管从技术上,亦或是管理上,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得到了改善,但形势依然不尽人意,和其他一些工业化进程较高的国家相比,传统能源的损耗率依然居高不下。

  德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利用率处于世界最领先水平,这和其法律政策和政府扶持紧密相连。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体制研究还相对较少,对其最具特色和富有效果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本课题将全面研究德国可再生能源法,首先对一些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的国家进行分析介绍,分析世界其他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其次,对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进行系统梳理,包括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演变、历史发展、2012 年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主要修改增设法条的分析、作用、立法理念、立法目的、法律体系、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再次,将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进行评价,总结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经验。最后,通过研究我国目前可再生能源法的现状来分析,总结我国可再生能源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借鉴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该法的修订和完善的意见,为我们研究与借鉴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在二十世纪 60 年代德国的环境政策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和发展,环境法就是这样一种被包括了国家法和行政法、刑法、司法和国际法,所有被认为带有“生态之音”的法律规范的集合。在对于德国能源转型的改革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显着的效果。

  作为一种先进的法律制度,我们很难对其作出完全的肯定或者是完全的否定,就德国目前能源发展前景来分析,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德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领域虽然技术先进,但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随着太阳能、风能发电的迅猛发展,德国相对落后的电网已不能满足现有需求,电网扩容刻不容缓。但这些并不能影响我们在对其成功经验的学习和借鉴。对于德国能源转型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我国能源转型的立法和完善上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综述(Researches home and abroad andliterature review)

  1.3.1 国内研究现状

  尽管我国逐渐重视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和能源节约与高效利用,但我国对此方面的研究起步仍然较晚,直至 20 世纪 90 年代,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而出现的环境破坏和能源供给不足的问题越发突出,环境与能源的保护和节约在中国逐渐建立和实施,国内学者开始对能源开发利用问题展开全面研究。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其法律制度向来是中国学者研究的重点,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主要借鉴的国家。但就可再生能源法律问题的研究而言,中国的学者对于德国该领域的研究少且泛泛。

  由于语言翻译的问题,我们在中国学者的文章中,就“可更新能源”一词的解释多数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可更新能源法”一词多数也解释为“可再生能源法”,我们暂且不去推敲两种译法的对错,但必须明确,这两个词所对应的德语为“dieerneuerbare Energien”和“Erneuerbare Energien Gesetz [简称(EEG)]”,只有正确理解对应的该国的法律,我们的研究工作才有意义。

  目前国内就法律规制角度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进行研究的论着不多,少数关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介绍也仅仅只是较为浅显的提及,何建坤(2004)《国外可再生能源法律译编》中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简单的归纳,但是当时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还属于篇幅较少、内容简单的初级阶段,对于我们现在研究的 2012 年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所能提供的帮助较少;任东明、王仲颖、高虎等(2009)编着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知识读本》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非常简单的介绍,对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研究帮助不大。

  除此之外,国内关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进行研究的文章相对较少,杨泽伟《德4国能源法律与政策以其对中国的启示》在文章中一笔带过的指出可再生能源作为德国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内容,其应用推广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和支持。陈海嵩(2009)在其《德国能源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的文章用了一章节的篇幅介绍了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电网系统运营商的购买补偿义务以及联邦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定期向联邦议院提供可再生能源统计报告的义务,但是该法研究的是 2000 年德国出台的第一部可再生能源法,出台时仅有 12 条,距离新修订的法律已有 12 年之久,因此对于帮助我们研究 EEG2012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杜群、陈海嵩(2009)在《德国能源立法和法律制度借鉴》的文章中将可再生能源法归纳在德国能源的专门立法中,简单介绍了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演变。

  沈百鑫在 2012 年发表的《德国能源转型之法律应对--退出核能 进入可更新能源时代》中对德国 EEG2009 的法条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介绍。通过研究不难看出,这些文章并没有对其法律制度,法律目的等一系列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研究,而只是在整个德国能源立法的大框架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有的学者主要研究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模式和立法新取向,其研究认为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是涵盖了电力供应、供热和交通运输三大方面的立法,而其中的可再生能源法主要针对的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推广和应用,通过法律保障各可再生能源均衡发展。廖建凯(2011)在《德国与英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中指出介绍了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和交通用能三大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分析了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理念、立法目的、法律位阶、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等方面的特点,对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篇文章基于对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法律规定和实施绩效的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和法律制度的对策。

  有的学者通过深入研究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研究认为法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各类法律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明晰;法律重要指标明确;法律目的科学研究。陈海君在其文章《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借鉴意义》中指出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关于清洁能源的立法之一,介绍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电网系统运营商购买可再生能源所发之电的义务和购电补偿的等原则,其中很多原则和具体条款都具有相当的创新性,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了效力,极大地促进了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该文章介绍分析了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条款并对比了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指出了它的借鉴意义。蒋懿《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中介绍了德国在可再生能源促进方面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可再生能源优先法》是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案。自 2000 年获得通过以来,经历数次修改,2009 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在法律体系、立法目的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德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法律具有重视法律规范的科学性、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明确、注重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三个特征,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3.2 国外研究现状

  除德国之外其他国家同样也缺乏对德国能源转型背景下的可再生能源法的研究。只有通过阅读和研究德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及政府文件的过程中逐渐了解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及发展趋势。

  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局发布的《Kosten und Nutzen des Ausbauerneuerbare Energien》(德国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成本)中强调了《可再生能源法》对于德国退出核能后加强电力税法的修订的重要性;对于电价调整的法律制度的修订;通过新取暖法提高热供给的普及;通过对可再生能源所生成的电力进行销售,由此创造新的价值并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在解决能源紧张的基础上增加就业,促进能源转型和经济的共同发展;文章同样在避免环境二次污染与能源安全方面起到积极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在文章《Einfluss der Umwelt?und Klimapolitik auf die Energienkosten der Industriemit Fokus auf die EEG?Umlage》中解释了固定电价制的含义,指出固定电价制是在法律中规定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价格或定价方法,要求电网系统运营商以规定的价格购买能源生产商的生产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可再生能源产品规定价格高于能源平均价格的部分由各能源运营商之间承担共同和均衡的责任。文章同样提出了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政府对于环境和气候政策的背景下,企业作为最终电力消费者应该缴纳的通过消耗可再生能源所生产出来的电力的价格,指出了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所保护的强制手段的固定电价制能够充分得到实施。

  德国联邦环保部部长 Norbert R?ttgen 博士在柏林洪堡大学《Was bedeutetFortschritt heute???Perspektiven einer Zukunftsf?higen Umwelt?und Energiepolitik》的讲话中指出,德国国民应树立起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对未来负责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最主要的体现了世代公平、生活质量、提高生活质量的发展过程以及对全球负责与对社会负责的统一。这就要求德国公民要通过实际行动来拟定一个先进态度,不仅仅是为了下一代能够有足够的能源可以使用,而更是对于整个国家的社会与经济责任感的培养。而这种态度的保障是可再生能源法的建立和修订,通过司考保护和法律强制性手段促进能源转型的平稳过渡。

  德 国 联 邦 环 境 自 然 保 护 与 核 安 全 局 发 布 的 《 Auf die Pl?tze, fertig,Energienwende!?Kommunen zwischen Startblock und Ziellinie》中从气候,地方立法,城市能源转型等具体方面阐述了可再生能源法对于能源转型的重要性。

  德 国 联 邦 环 境 自 然 保 护 与 核 安 全 局 发 布 的 《 DIN EN 16001:Energiemanagementsysteme in der Praxis--Ein Leitfaden für Unternehmen undOrganisationen》中介绍了欧盟以及德国能源市场系统的发展,提到了能源转型是德6国能源市场系统的引领者,为了一步步规范德国能源市场系统的完善,必须通过法律规范其发展。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为能源转型过程中的能源市场系统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3.3 国内外研究综述

  综上所述,除德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目前对 2012 年德国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尚无全面系统的研究。虽然很多学者在其研究中也有提及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法等,但均是泛泛而谈,研究并非很深入。在德国国内,能源转型下的可再生能源法已经处于世界领先的水平,国家积极的颁布、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伴随着其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欧共体对于环境保护和能源的高度重视,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制度越发完善和成熟。正如前文所述,一个法律制度中自然有其优越性和局限性。本选题实质上是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介绍,通过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深入研究,分析该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而在借鉴的同时最重要的就是趋利避害。因此,德国学者对于可再生能源法的缺陷的研究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Research Methods and Innovation)

  1.4.1 研究方法

  本选题大致遵循这样一种思路:厘清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大致情况,根据德语资料了解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产生背景、发展模式、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制度研究和评价,在相关立法原文中归纳其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总结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对中国能源的立法和完善的借鉴意义的地方。

  (1) 文献分析方法:首先通过大量的文献资料对德国能源发展有个大致的了解,尽管国内外缺乏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制度的直接研究成果,但德国本国所研究的可再生能源法及法律制度的文献资料还是可以帮助我们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有所了解。通过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原文法条的研究,细致分析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特点和立法经验,归纳其法律制度的优越性,结合其他一些德文资料,形成对德国可再生更能源法律制度的深入认识。

  (2)规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也就是价值分析法,通过研究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分析其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的优越性并加以分析。同时本文也将采用这一研究方法,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进行分析、研究。

  (3)归纳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研究文献以及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法条的系统研究,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现状研究,归纳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优越性及可借鉴性。通过归纳分析的方法,了解和深入认识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在能源转型过程的积极作用。
  
  1.4.2 创新点

  在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发展通过核心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而再进一步推进着德国能源转型的速度和效率,其既可以通过法律效力来约束化石能源的使用,同时又对能源转型进行了较大的促进。本选题的创新之一就在于研究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研究,通过研究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的历史沿革来剖析其法律的优越性和有效性与对于德国能源发展的积极作用和意义。

  本选题的创新之二在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经验的评析,在研究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以其法律制度的同时,总结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优越性,从理论与实践意义上分析其对于推进德国能源事业发展的巨大作用。

  本选题的创新之三在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这种借鉴并非单纯的将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照搬过来进行学习,我们需要借鉴的并非是一种形式,由于两国具体国情的不同,我们不可能也不能在中国复制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但其法律的实用性和法律效力对我们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可以弥补我国能源法律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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