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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业化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启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124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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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专利授权量过多,导致专利质量下降,为专利主张实体提供了客观环境:

  在美国专利制度框架内,可授予专利的内容范围在不断扩张。联邦巡回法院曾在 1980 年和 1990 年时,增加了“软件发明”可授予专利;在 1998 年时,增加了“营业方法”专利。这两类专利的特点在于任何细微的变化或更新,都会导致新专利的产生。如此一来,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逐年递增,例如 2011年,专利局就授权了 382,679 项专利。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尤其是当每一项专利都包含多个权利要求。专利局的数据显示,90%的专利存在是否符合要求的问题,78%的专利在经过复审后被确认无效或被要求修改。若专利局能更加谨慎,只授予质量较高的发明以专有权,那么专利主张实体所掌握的,用以起诉制造商或个人的专利资源将会非常有限。然而现实情况是,专利局的审查人员非常有限,根本无法应付数以千计的专利申请。

  美国商务部 2010 年公布的一份题为《专利改革--激发创新、提高经济增长并创造高薪职位》的报告称,美国经济增长的四分之三由技术创新推动,然而,美国的专利申请积压造成的“创新过时”导致美国经济每年损失达亿万美元。美国商务部于 2012 年发布标题为《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聚焦产业》的综合报告指出,美国所有的经济部门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支撑、运用。

  据统计,2010 年,美国知识产权密集产业为国家经济贡献约 5.06 万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8%;直接或间接提供4,000万个工作岗位,占工作岗位总数的27.7%;知识产权密集产业商品出口 7,750 亿美元,占美国商品出口总额的 60.7%.奥巴马在 2013 年国情咨文中表示,现在是一个让研发达到自太空竞赛以来前所未有高度的时候,要将遭受金融危机沉重打击的地区转型成为全球高科技岗位和制造业中心,投资新兴技术,使美国更多地利用自身资源,令更多美国人重返工作岗位。

  此外,专利申请一旦提交,专利申请人就开始与专利审查员展开关于权利保护范围的博弈。若要驳回,专利局必须出示一个不授予专利的明确理由。即便授权了,若申请人不满意专利审查员限定的保护范围,美国还有另一项其特有的专利制度--申请人可以在授权后,进行连续申请(Continuationapplications),修改其专利中的保护范围,直到得到专利权人得到满意的保护范围为止。在连续申请中,尽管授权日期会顺延,但申请人可以增补权利要求的内容。很显然,这里没有关于续延申请次数的限制。申请人甚至可以依照当前市场的变化,修改权利要求。

  只要这些改变是在最初申请文件的范围内即可,同时申请人对于不满意的授权结果,还可以进行上诉,从而导致大量专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除了专利局的过分授权量,专利数量倍增还来自于公司的专利过分申请。

  许多公司为显示自身的创新能力,通过不断申请新的专利,希望无形资产能够强化公司的技术能力,塑造公司科技水平领先的影响力。这种做法驱使公司不断的追逐专利组合,申请更多的专利,如此循环,最终导致了专利丛林问题,并不断地加剧。

  所以在现存的专利制度下,专利不仅数量多、质量低且具有不确定性,这些特点都PAEs提供了机会,任何一家公司都没有、且不可能有能力在生产、制造前检索所有的相关技术专利,其结果是专利主张实体总是会在某个角落里,乘机敲诈不够谨慎的公司。

  4.2 专利商业化的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4.2.1 我国专利商业化总体现状分析

  (1)我国专利商业化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但专利成果的转化率低、转化能力依然薄弱。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2014 年 3 月发布的 PCT 国际专利申请量显示,中国从 1990 年至 2013 年,PCT 国际专利申请量持续攀升,并在今年 2014 年,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三。(如表 2 所示)

  从企业自身看,近些年我国企业技术发展有目共睹,具 WIPO 统计,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PCT 国际专利申请量跻身全球前三。(如表3 所示)

  从国内自身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阶段,各项指标都超额完成,专利申请量持续倍增,为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知识产权商业化程度更高,商业化模式也不断创新,从过去的单纯买卖,变化现在的买卖、抵押和租赁等多种方式交叉的多元商业化;在于专利相关的行政、司法案件上,我国也有明显的上升,这说明了民众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加强,这与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宣传分不开。(如表 4 所示)

  然而与专利申请量快速攀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专利转化率十几年来却变化不大。谢旭辉是中外知识产权网的首席执行官,他曾公开表示:“在知识产权转化率方便,中国一直很低,乐观估计只有百分之三,或许更少。”例如依据中国区域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指数及排名表,广东省位列全国第四,在知识产权产出水平、知识产权流动水平、知识产权综合绩效和知识产权创造潜力等方面都体现出较强的综合实力。但其知识产权转化率仍徘徊在 10%左右,若此数字排除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能还不到 1%.

  (2)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完整的专利商业化转移模式,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体制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占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本土而相对完整的专利商业化模式(外生型、内生型、混合型等),私有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在加强技术原始创新推动专利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目前我国的专利技术转化率不到 10%,高校与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转化率还不到 10%,远低于发达国家 30%-50%的平均水平。可以说,这一套专利转移体系还是不尽人的意,主要体现在专利成果与实际脱节、缺乏专业化管理、科研项目缺少技术转移内涵、缺乏统筹协调等等诸多方面。由此可见,专利转化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不断创新转化机制,培育适应我国国情的成果转移模式,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3)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专利商业化的发展。

  虽然我国关于技术和专利转移政策制定起步较晚,但在近二十年来相关的支持政策连续出台,尤其近几年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频出,大大释放了专利转移人员的活力,对我国大学与科研机构开展专利转移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激励的作用。

  为配合《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具体实施,1999 年科技部、教育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细化了科研人员的奖励办法和免税政策;2002 年《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若干意见》又进一步的给高校放权,鼓励和支持运用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各种方式推进开发技术的扩散应用,并推动了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成立;近两年,南京、深圳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促进技术转移条例,青岛、苏州等城市也颁布了多项新政“补血”科技成果转化,这些举措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成效十分显着。

  4.2.2 对我国专利商业化现状的支撑条件分析

  (1)专利的质量与过程风险对专利转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专利质量不高已经成为制约专利技术转化与商业化的首要问题。一项具有转移与转化潜力的专利技术要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充满创新而不仅仅是低水平的重复,要具有转变为现实或者潜在生产力的能力,还要具备可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所以,一项满足以上条件的专利技术并不是能够轻易诞生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问题,科研人员的自身条件与水平问题,缺乏对技术的认定、推荐、技术贸易和咨询诊断等问题都是当前我国专利市场上存在的通病。只有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专利质量不高的问题,才能真正突破专利商业化效率和效益不高的瓶颈。

  由于专利技术具有阶段性的技术特点,所以当一项技术进入中试阶段后,对其投资比重和风险概率与研发阶段相比都将大大增加,这也成为专利商业化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一般来说,作为技术持有方的单位,在中试放大阶段主要面临的风险体现在: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国内外经济形势与市场的变化、技术不成熟无法满足大规模生产、技术超前配套性差、技术不实用经济性差、市场预测不充分、不能集中全力进行成果转化等等。我国许多企业和科研单位,科研经费严重不足,开展专利商业化活动已力不从心,而技术进入中试阶段后则所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和全面的风险评估,更让这些单位望而生畏。例如在专利金融投资方面,对于已经成功转化的知识产权,美国的投资额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而我国只占美国不到百分之十的比例。当然,专利转化存在着一定的过程风险也是正常的现象,即所谓高技术、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若能增强风险意识、注重双向论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大部分的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2)对于专利商业化重视程度的认识上的差别,最终表现在技术转移能力的差异

  以研究性的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为例,它们在承担教学、科研职能的同时,都把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既是研究资源的直接竞争者,也同样是专利商业化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然而,由于不同大学与研究机构对自身定位的差异,以及从事研究的结构、研究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研究成果能否商业化,从而决定了研究成果在专利商业化中的参与程度与市场影响力。

  例如,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中科院等单位在科研工作中坚持既“顶天”、又“立地”的方针,科研工作特别强调“面向国家和市场实际需求”,又承担着“国家行业大中型企业急需的共性技术的开发与扩散”的责任,使得专利商业化成为其科研活动的“出口”和价值实现所在。而对于多数的教学型高校和以科技创新为首要目标的研究所而言,其实现价值的表征主要是通过开展原创性的科研工作,培养出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产生高质量的科技成果,往往强调课题“先进性”和“独创性”, 而忽略了对市场需求的重视。这类“理论至上、实用排后”的科研教育管理形式,对参加到技术商业化的科学技术人员来说,无法对其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价,从而打消了他们对专利商业化工作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大学与科研机构由于自身定位与目标的差异,就会造成对专利商业化的认识观念不同,最终也会体现在专利转移的参与程度与最终结果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培育高校和科研机构符合自身定位的专利商业化文化,纠正科技工作者在专利转移方面的价值取向,这应该是从事专利商业化的管理机构今后关注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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