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商业化效率受到地方经济发展和管理模式的影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经济和产业结构之间的巨大差异,不同地区的人文环境与政府管理方式都在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专利商业化的效果。
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广东、江苏、浙江、北京、上海等地,经济的迅猛发展产生了旺盛的科技需求,省级地方政府也对专利商业化工作非常重视,把专利商业化视为科技工作的最重要的目标。这些地区本身就具有大量的高水平高校与科研机构,高质量的科技人才队伍,以及成熟的专利转化经验,近年来又通过引进科技成果、技术人才、研发机构,并投入大量的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的本地转化等方式,促进了一批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将优势产业推向高端。对于更多的欠发达内陆地区而言,由于基础薄弱、产业结构层次低、教育科技文化落后、人才奇缺,尤其是封闭、粗放、低效的管理模式,严重阻碍了科技成果的创造,更影响着为数不多的专利技术的成功转化。因此,重视和探索欠发达地区的科技转化条件是我们必须面临和认真从事的一项任务。
(4)专利商业化普遍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
当前专利制度下,一般是由公司内部的科技支撑部门、产业发展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它们归属于公司内部,没有成立专业的、有独立法人身份的专利商业化或技术转移法人机构,专利转化及转移工作只是其一部分职责。(如表 5所示)
我国于 2001 年在清华等 6 所大学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其主要工作包括同一领域内、相同相似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逐步健全企业中心各项职能,促进高等院校专利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与企业之间的无缝对接。
以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为例,其组织架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如图 1 所示。
截至 2009 年底,我国已建成 134 家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其中依托各类法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数量占总量的 50%以上。然而对于这类已经成立起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言,由于受到体制和发展模式的限制,规模小、服务项目深度和广度不足、金融投资意识不强;各个技术转移中心没有实现统一化管理,资源相互分离,没有一个公共共享平台;缺乏既懂知识产权又懂技术知识的多元化人才;相关的政策法律支撑不够等,诸多因素都导致专利商业化、转移转化率不高的结果。
4.2.3 促进我国专利商业化健康发展的建议
(1)强化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提高专利技术的质量
提高专利质量的关键是抓住立项与鉴定的“两头”,跟踪研究过程的“中间”.对项目的立项、跟踪鉴定、评奖要按照经济规律运作,减少政府的干预和人的情感因素。必要时可建成“专利评估中心”一类的实体机构,它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既是政府决策的参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又是专利商业化的桥梁,可以把现在宏观管理部门的科技和成果管理人员剥离出来;既可减少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降低市场的盲目短视性,又可大大增强过程管理的专业性。
(2)整合专利商业化主体,构建“微创新”技术转移体系
依托地方的高新区、大学、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中介机构等专利商业化主体,建设区域性的“微创新”专利商业化体系,并在该系统内打造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专利转移平台和路径。特色产业园区、孵化器、工程转化中心、技术与产业联盟等都可以成为“微创新”专利转移系统中的参与主体,主体之间亦可以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使协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成倍增加。
(3)积极构筑国际专利商业化平台,增强国际专利商业化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知名高校、研究所、企业、金融机构、专利转移中介等在内地新设立分支,对经过认定的专利转移创新载体给予专门的经费支持;设立科技专项支持境外研发机构与本土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依托国家及地区级的专利转移中心,积极引进境外研发机构与企业集中,搭建“国际知识产权及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类似机构,在国际范围内开展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活动。
(4)完善金融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专利商业化的多元化投入
尽快颁布专利商业化金融投资相关的法规、办法,确立金融投资在专利市场中的法律地位,对责任、管理和监督出台具有操控性的条文,为专利的金融市场营造健康的法律氛围;另外,目前我国科技金融环境较为单一,没有从实质上对社会放开,应该估计民间和外商资本进入专利市场,促进专利市场的活跃发展,实现金融环境多渠道、多元化;最后,在政府扶持方面,应较大对专利商业化的支持力度,以解决初创公司和个人投资的资金问题。
(5)组建创新型服务联盟,提升专利商业化服务中介的层次
现阶段,若能建立“联盟服务”,整合社会上的各种资源优势,则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解决我国专利中介机构服务缺乏专业性,条件、能力有限的窘境,可融合各方优势,开展集成式的专利转移服务。建议联合高新园区的创业服务中心、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转化部门,企业的研发或技术部门等机构组建“专利转化促进协会”类似于中介机构,根据企业在过程中的技术需求而提供相应的、定制化服务。(如图 2 所示)
4.3 专利商业化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及启示
获得专利权的授予只是创新过程的第一步,技术的发展不应止于此。假如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独占专利许可合同后,被许可人便不再继续转移该专利技术,则该技就此中断,从而影响技术传播。所以如何专利商业化,对于专利本身以及全社会福祉都有重要的影响。
例如美国“高智发明”(Intellectual Ventures)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成立时间最久的专利“集中” (aggregator) 公司,该公司的 CEO--Nathan Myhrvold 认为,公司是“发明的资本市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利商业化实体确实增加了公司在研究和发明阶段的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为专利次级市场带来了活力,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投资选择和额外收入。有些专利主张实体充当着专利次级市场中经纪人的角色,增加了专利的流动性,为专利权人提供了相当的利益。
专利商业化的最初目的是使其智力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专利制度出现了失灵,使得专利诉讼这一原本是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制度,变成不良商人套现的工具。专利商业化的内涵变得复杂起来,下面从几个方面分析,专利商业化对专利价值、专利制度以及创新的影响:
一、 专利商业化对专利价值的影响
将专利商业化的方式一直,是利用专利进行诉讼,专利主张实体利用保护范围模糊的专利权对经营公司或个人提起诉讼,通过不具价值的诉讼抬高了被诉公司的商业成本,最终导致消费者的消费价格升高。
专利主张实体将发明者起先没有实施的专利购买,当发明者没有意识到该专利的价值,或是没有发现该专利被侵权时,全社会就有机会免费享受该专利所覆盖的产品。然而,一旦专利主张实体主张权利,该产品的价格势必会因为许可费而增加,导致市场需求量的下降。因此,当某项权利已经投入到公共领域中后,专利主张实体的主张行为可能会是负面的;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讲,专利主张实体通过为未意识到专利价值的发明者牟利,激励了他们深入创新,并会最终促使社会福利的增加。因此这两方面的得失,应该以专利的市场价值为衡量基准,考虑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除此之外,有学者认为专利主张实体利用了专利的“残值”(salvage value)。专利主张实体所主张的某些专利来自于破产的新创公司。对于新创公司来说,能够将专利在次级市场进行销售,以此来筹集急需的启动资金,是一条挽救公司于初期资金困难的可行之道。
将专利用以抵押,获取投资资本,可以说间接地促进了专利的流动。但若要证实这一观点,还需要证明的是创新者被支付的残值对价,超过了该专利产品若能成功的市场运营所能带来的回报。换句话说,既然该专利不能通过市场化为消费者谋福利,那么该专利的“残值”也不值得继续存在。
二、专利商业化对创新的影响
专利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促进创新,通过授予专利权人有限的垄断权以换取全社会对某一知识的共享。然而专利主张实体的实现专利商业化的行为却扭曲了这一机制。专利主张实体隐藏专利技术已被授予的事实,伺机等待被侵权人投入不可挽回的市场投资,再向其主张法律权利,造成发明者与制造公司的重复创新,有悖于知识的正常传播。例如在被专利主张实体诉讼纠缠的过程中,有些医疗信息技术公司停止了技术方面的所有创新,销售量比没有遭到专利主张实体起诉的同类公司下降了三层。另外,即便有时原告会在诉讼中打赢官司,诉讼过程中所消耗的财力、人力以及时间成本,根本无法弥补,因此诉讼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大量流失。
但也有专利主张实体的支持者却认为,专利主张实体从独立发明者、小型公司收购专利的行为,为这些发明者提供了资金补偿和金融支持;另外,自由发明家在与大型经营公司谈判时,通常都处于劣势地位,他们无法利用昂贵的诉讼作为威胁,常常受到大型公司的忽视。专利主张实体则可以充当它们的中间商,为大型公司和自由发明者提供合作机会。专利主张实体通过对专利收购和主张,支付对价给发明者,加快创新更迭的速度,从而使发明者能更积极的投入于自己专业的创新活动中。然而仍有学者认为,即使专利主张实体激励或资助了发明者的发明活动,但若其只关注于事后许可(制造商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已经将该专利使用于其产品,而非事前专利技术转让)则其行为仍然会阻碍创新活动。获得报酬的发明者可能会生产更多的专利或发明,但这并不意味着创新。发明只是创新走向市场中的第一步,这个过程通常是漫长且昂贵的。发明可能会制造出专利,但却不能担保创新的出现。
专利主张实体所利用的专利,本应倾向于事前交易,但大型公司常常无视他们。许多大型技术公司解释到:在产品策划初期,仅仅为了一个专利,很难让他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项专利是有价值的。大型公司若从新创公司收购专利,则更青睐那些已经比较成熟且证明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这种经验来自于大型公司自身,例如微软公司曾在交易中发现,单纯的提供一个光秃秃的专利,是不足以引起潜在买家的兴趣的,需要更深的研发和基础设施。
三、专利主张实体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自由发明者手中的专利价值通常都良莠不齐,专利主张实体可以发挥其筛选专利的功能,帮助他们认识到其所掌握的专利的经济价值。在专利市场中,通过识别发明者手中最有价值的专利而主张权利,支持缺乏市场化的专利,或需要许可谈判的自由发明者、小型公司以必要的资源,督促制造商给付合理的许可费。
若市场中没有专利主张实体,那么潜在交易者则很难识别自由发明者手中的专利到底价值多少。另外,卖家也会因为担心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而不愿给付市场合理价格;同样的,拥有潜在高价值专利的权利人也不可能会愿意低价销售其专利。PAEs 可以很好的协调这种信息不对称,识别专利价值,为自由发明人和专利购买方提供可靠的信息。代表技术拥有者,在市场中用法律方式为其获利,增加专利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主张实体促进了专利市场的繁荣。
然而,专利技术发明者与潜在买家所拥有的资源、信息以及精力都非常有限,他们不可能随时随地的了解每一项专利的信息和价值。这种专利市场中买方与卖方的信息不对称也为专利主张实体提供了投机性的机会。例如专利主张实体有机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以特别低的价格从发明者那里收购专利技术,再以特别高的价格许可给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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