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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分析:以国家和社会为视角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45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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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章 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分析:以国家和社会为视角

  司法公信力的实质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首要因素在于司法机关自身?而公信力最终的获取却有赖于社会公众的认可?这使得我们意识到,司法公信力并不仅仅与司法机关相联系,也与社会公众相关联。因此,以国家与社会理论为视角,也许可以对司法公信力问题进行更广阔、深层、本质的透视。

  4.1 国家与社会理论概述

  所谓社会或市民社会,是指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包括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在历史上形成了两种相反的理论框架: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先于或者外于国家”,其本质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二是黑格尔所倡导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其本质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但是,这种黑格尔式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存在强烈的“国家主义”取向,因而市民社会易于被国家所统合或者吞并,而受到更多批判。市民社会理念于 1970 年代以来的复兴,形成了一股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其主要背景是,19 世纪与 20 世纪之交初显并于 20 世纪中叶兴盛的“国家主义”,以不同形式和向度向市民社会领域的侵蚀,而为回应这种猖獗的“国家主义”,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和社会的极度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扞卫来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关系。

  作为一种社会转型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尤其是在我国众所周知的强烈的国家主义背景下,市民社会理论更可能提供一个强大的反思性参考框架,具有极强的借鉴作用。

  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我国学术界的探索开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型(ideal-type),根据国家与社会的强弱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强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对于我国应该建构何种形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中国无论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实践的可操作性上皆具备建设‘强国家--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可能。在此种关系模式下,国家与社会是相对独立、自主的,国家与社会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彼此合作、相互促进而并非矛盾对立的良好关系模式,而国家的控制和社会协调作用也在其中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

  还有观点对此进行附和,认为“强国家--强社会”应当成为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模式:如有观点从建设现代化社区的视角认为,构建‘强国家--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我国现代化社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37]有的从村级治理的模式选择角度出发认为,在国家和社会力量双方皆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壮大的背景之下,应该以互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型即‘强国家--强社会’为基础,建立一个良性的村级治理模式;[38]还有观点从村民自治的未来走向分析,只有以‘强国家--强社会’为基础,才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合理选择,才能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实际上,“强国家-强社会”在实践中并不能实现,两强相争必有一伤,国家与社会在权力与权利的分配上处于一种零和博弈状态,国家权力多,社会与个人的权利必然少,反之亦然,故而,国家权力过于强大只会导致社会权利的弱化,进而压制社会,最终导致社会被国家吞并,而重新走上国家主义的覆辙。

  那么,国家与社会之间最佳的关系模型究竟应该如何设定?本文认为,在我国国家权力本来非常强势的前提下,要建构良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必须进一步弱化国家的权力。所以,本文主张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建立“弱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型,强调用社会权利制衡国家权力,强调社会权利优于国家权力,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类似的表述还有“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市场”等。然而,这种“弱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型,是否最终会损害国家力量,使国家变得弱小不堪?

  首先,“弱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赋予社会/个人更多权利,而限制国家权力,表面上国家权力越来越小,社会的权利越来越多,似乎国家的力量变得越来越弱小。这是一种层次误置的错觉:一方面,在国家与社会内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权利配置是零和博弈关系,国家权力越少,它能够腐败的机会也就越少;社会的权利越多,社会发展的自由度越大,这个社会本身就愈加强大,而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正是法治的精髓。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越来越强大,在民族国家层次,该国家与社会就能形成更强大的国家。反过来,如国家通过遏制社会力量的发展,把社会力量整合到国家组织中,来保持国家自身的相对强大,而这仅仅是内部力量的强大,对外则没有任何意义。而这种通过以弱化社会为代价的国家强大,实质上只是一种假象:“强大的国家”最后必然会由于缺乏强大而坚实的社会支持而走向衰落和极端。

  纵观历史,一个专制的国家可能无法接纳一个强大社会的存在,但是一个民主国家却是一个强大社会存在的温润土壤。强大的市民社会是无法与专制国家相容的,而民主国家却可以同一个强大的社会共存于一体。一个强大社会形成的政治条件即一个民主国家的存在,同时民主国家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提供了一个制度平台,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恶性对抗,使国家和社会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冲突对抗尽量控制在法律范围内,从而避免强大的国家和强大的社会之间出现零和博弈,实现互相增强,使强大社会对国家不构成威胁,国家也无须对强大社会产生恐惧,遏制社会的强大。

  在微博时代,只有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才能深刻揭示现代司法公信力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结构基础,找出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相互联及其发展路径,从而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性分析提供坚实的社会结构基础。

  4.2 国家与社会视角下司法公信力的实质以及受创原因

  以“微博-自媒体”时代为背景,从静态方面分析,笔者认为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愿意遵从司法权运作的一种状态;从动态方面切入,这种状态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服力和认同感会随着司法权的运作而变化,也即司法公信力的建构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获取或者失去、一个不断被“双向建构”的过程。因此,司法机关要获得司法公信力,不仅要关注现在既有的公信力的状态,而且还要有长远的目标,深切的体会公信力是不断建构的结果;不仅要注意从宏观层面获得公信力,更重要的是注意公信力是通过一个个的个案而逐渐建构起来的,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从司法公信力“双向建构”的两个主体出发,一个是司法机关,另一个是社会公众。根据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司法机关显然应该属于国家领域,行使国家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在微博中开设的官方微博则属于国家向社会领域的延伸。

  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另一个主体则是社会公众。依据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首先,媒体应该属于社会领域,行使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职责(即宪法上的“社会监督”)。

  然而,在媒体被国家垄断的时代,媒体不能行使其社会监督的职责。由于国家的垄断、控制,媒体这一本该属于市民社会自由表达观点的平台,却成为国家的喉舌--无论是新闻选材还是报道内容的组织安排,传统媒体都受到了政府权力的渗透,一直处于国家的监控之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正在进行现代化转型之际,我国实质上存在两种意义上的媒体。在转型前媒体几乎都是党政的喉舌,属于国家领域,此时是国家通过传统媒体掌握话语权,而社会公众没有媒体因而没有话语权,处于一种失语状态。在开始转型后,借助科技的推动,国家所掌控的传统媒体在新兴媒体的冲击下,话语权逐渐弱化,而原来的社会公众则逐渐通过新媒体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而微博这一新媒体的出现,更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公众的话语权,因此微博等自媒体成为难以被国家湮没的市民社会领域。

  其次,在微博时代,人人都可以拥有“麦克风”,成为信息的发布者,而成为“自媒体”,故社会公众也属于媒体,能够履行社会监督的职责。微博的核心功能在于建构一个区别于国家并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自主的社会。就理论层面而言,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媒体的代表,其特点一是公众进入微博传播的门槛极低;二是降低了对人们表达能力的要求;三是公众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更重要的是其也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因而他们获得了与传统媒体同样的平等的信息发布权和平等的准入机会;四是在时间上更加快速,在空间上更加随意。这样,微博一方面因本身的媒体特质而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突破了传统媒体对信息传播的垄断;另一方面通过公众的易进入性而保证了公众表达的权利,使每个人成为“自媒体”,进而有利于对传统媒体所建构起来的主控话语权进行“去中心化”的解构,影响国家与社会的话语权配置。总之,微博通过每一个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而建构了社会的话语权,有利于建构自主的市民社会并形成良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据此,从国家与社会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的实质是社会领域的社会公众对国家领域的司法工作的评价,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则是要司法机关获得社会公众的肯定性评价。

  就司法公信力受创的原因而言,在我国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甚至是国家吞并社会的现状下,一方面国家以过于强大的权力不断压制社会;另外一方面社会通过微博等新媒体不断获得话语权,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导致两方面形成尖锐的冲突。在司法领域就表现为国家司法公信力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而社会则反过来不断质疑国家司法公信力。以社会先于国家、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为理论基础,国家权力压制社会声音、忽视社会需求,必然会导致国家整体公信力的丧失,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已。这是司法公信力受创的实质原因。

  故此,要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将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建构成“弱国家-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首先,从国家层面入手,要弱化国家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应尊重社会的权利,及时回应社会的质疑,满足社会的要求。司法回归消极、被动本位是建设“弱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从社会层面入手,要增加社会的权利。其中重要的一环则是让民发声,倾听民意,知民所求。而微博则是这样一个可以倾听民意,体察民情的平台,社会公众通过微博等方式要求司法机关对有关问题予以回应解答,司法机关应积极主动回应,而不应该采取回避模式、盲从模式、太极模式等这些策略对抗社会民意。司法机关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民解忧排难,才能提升自身司法公信力。

  在国家与社会视角下,微博中社会公众微博与司法机关官方微博之间的交流互动其本质上可以归结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话沟通,而目前司法公信力受创的实质即在于我国没有建立良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而在确定建构良性的“弱国家-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际,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国家司法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因此,我们有必要引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在其理论指导下探讨提升司法公信力宏观方法和具体路径。

  4.3 本章小结

  “弱国家--强社会”是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最佳模式,在国家与社会视角下,微博属于社会领域,司法机关属于国家领域,微博中社会公众微博与司法机关官方微博之间的交流互动其本质上可以归结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话沟通。司法公信力的实质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工作的评价,目前司法公信力受创的实质则是未能建立起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关系所导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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