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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现状实证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90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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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微博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现状实证研究

  3.1 研究设计

  新浪微博是本文进行研究的主要范例。其突出特色便是有大量的知名人物和知名机构用户,而中间力量则是广大的草根用户。根据新浪 2 月 25 日发布的 2013 年第四季度及全年财报显示,新浪微博在过去的一年里,已有 5 亿多用户。虽然由于腾讯微信等手机通信软件的影响,包括新浪微博在内的中国微博用户减少了 9%,但仍不可忽视新浪微博巨大的用户总量。所以选取新浪微博为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现实性。就取样对象而言,本文仅将司法机关限于人民法院;就时间而言,选取 2013 年 8 月 1 日到 2014 年 4 月 30 日为抽样时间,然后从这段时间中随机抽取5 天,对新浪微博根据关键词“法院”进行了不完全统计①,由于新浪微博并不显示每天发布的所有微博,而只显示 50 页,即 1000 条,所以 5 天共收集 5000 条微博作为抽样样本,并根据微博所反映的诉求进行分类,以期探寻微博中公众的关注点。

  3.2 司法负面话题微博数据析理

  3.2.1 司法负面话题微博数量

  笔者对 5000 个微博样本进行了一个基本的分类,根据微博内容所反映的情况将其分为三类即对法院进行客观评价的、正面评价的和负面评价的,如表 3-1 所示。观评价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关注热点事件的,比如 2013 年 8 月 23 日微博网友发布的大部分是关于薄熙来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对此案件的看法。一类是关注法律法规的。此外还有一部分是微博网友发布的关于某个案件何时何地由哪个法院开庭审理的告知类微博;正面评价的基本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官方微博进行的自身宣传;一类是法院之外网友参与宣传的。但从表 3-1 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正面评价的微博绝大部分都是由法院系统自身发布的,网友参与的很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博网友对法院的认可程度是有限的;负面评价的微博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文章后面会对其进行具体分类。而以上数据是剔除无效数据后所得,无效数据1是指:

  一是与本文研究内容毫无关系的微博数据;二是重复的微博数据。例如:2013 年 8月 23 日,以“法院”为关键字,共搜索到 24720 条微博,分析新浪微博显示的 1000条微博中共有 244 条与所研究内容毫无关系;内容重复的微博数为 315 条。所以剔除与研究内容毫无关系的数据和重复的数据后,1000 条微博中共获得 441 条有效微博数据。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与研究内容毫无关系的微博和重复的微博数据所占比重很大,5000 条微博所得到的有效数据仅有 2119 条。那么不同评价类型的微博所占比重是怎样的呢,如图 3-1 所示。

  图 3-1 中显示对法院及其行为进行客观评价的微博所占比重为 45.67%,进行正面评价的微博所占比重为 13.29%,进行负面评价的为 41.04%,从他们所占的比重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目前公众对法院及其行为的客观评价还是占大多数,但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笔者搜集的进行客观评价的微博大部分是对某个案件的告知型微博,即并未正面涉及对法院的评价,只是中立叙述性的。而从负面微博所占的比重可以看出公众对法院及其行为的不满状况还是令人堪忧的,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3.2.2 司法负面话题微博反应诉求内容分类

  公众借助微博表达对法官、法院以及司法制度的不满与质疑,负面微博充斥着网络平台,笔者根据负面话题微博反应的诉求内容进行了以下分类,如表 3-2 所示:

  如图 3-2 所示,负面话题微博中反应法院形象作风有问题的微博数量最多为 204条,其次为枉法裁判 156 条,不作为 119 条。微博反映的司法问题,大多言辞激烈,很多都是在不满意裁判结果的情况下公开的。尽管法院意识到了微博的影响力,纷纷开设了官方微博,但只是发布一些宣传性质的微博,很少有对公众发布的负面话题微博进行回应的,所以出现了微博这一舆论场所中公众与法院自说自话的场面,法院这种逃避式的作法更容易激起公众的不满,使其公信力不断下降,以至于公众宁愿选择寻求微博等媒体的帮助,也不愿再踏进法院的大门。

  3.2.3 司法负面话题微博的传播特征

  3.2.3.1 发布主体

  纵观负面话题微博的发布主体,大部分是案件当事人,使用的微博账号大多为未加“V”用户,也就是未被新浪微博邀请参加公测,进行实名认证的用户。他们没有很多粉丝数,关注数也不高,发布的微博数也不是很多,有一部分甚至是近期才申请的账号,由于粉丝数不多,没有形成一定的辐射圈,因而他们发布的微博通常会被迅速淹没,而被评论或者转载的可能性更小。还有一小部分发布主体,他们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他们的账号通常是新浪微博会员,拥有较多的粉丝数,发布的微博数量很多,我们姑且称之为专业司法打假人员,这部分人由于入驻微博时间较早,微博活跃程度较高,有一定的微博人脉圈,因此相比之下他们发布的微博能引起一定的关注度,如“我是高璟”这个用户截止到 2014 年 5 月 2 日他的关注数为 1742,粉丝数为 7497,发布的微博数 9046,而对其发布的微博进行搜索,共搜到 108 条和法院相关的,其在 2013 年 12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广州中院刘卫鸿法官枉法裁判的内容被微博网友点赞 27 次,转发 2032 次,评论 263 条。正是基于微博的这种虚拟性及无限传播性,公众才能在匿名的社会行为者的掩饰下表达自己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寻求法律援助。

  3.2.3.2 发布方式

  负面话题微博的发布主体采用的发布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密集型的发布方式,即同一内容的微博连续发布数条,如“嵩县锦旗哥”在 2013 年 8 月 23 日发布微博直指嵩县法院院长赵刚毅畏权不畏法,6 次枉法裁判,相同内容的微博共连续发布了 18 条;第二种是叙事型的发布方式,即发布者将同一事件分阶段发布,数条微博连起来就是整个事件的进展情况;第三种是专题型的发布方式,最典型的是一个当事人将其微博用户名设为“宁波颐高盗抢东渡路商铺”,头像也设成与案件相关的图片,其发布了 7046 条微博,拥有 300 个粉丝,所有微博内容都是关于宁波两级法院在世贸商铺侵权案中如何枉法裁判的,在一条博文中他提到“宁波两级法院在世贸商铺侵权案判决书中谬误比比皆是:常识错误、法院造假、回避事实、绕过法律、质证双重标准,甚至强词夺理!国徽高悬,神圣肃穆人民法院竟然瞒天过海,如此愚弄百姓,手段等同耍流氓!对无耻鼠辈宽容就是对善良民众残忍,坚决曝光其丑恶行径,阳光下丑陋之行径必定无处遁形!”他用一种近乎疯狂的做法表达着他对判决的不满。

  此外,发布者通常发布了微博后会@法院官方微博、微博大 V、知名法律学者或者知名媒体,以期引起这些名人的关注,进而帮忙转发来获得更高的社会关注度。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微博这个平台中,普通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想要引起社会的关注度要么像“宁波颐高盗抢东渡路商铺”一样近乎疯狂的“标新立异”,要么就得先引起一些微博大 V 的关注,否则发布的信息很快就会石沉大海。

  3.2.3.3 传播载体形式

  负面话题微博的传播的载体形式并不仅限于文本形式,此外还有图片、视频、网址链接,如上面举到的“嵩山锦旗哥”发布的一则微博就同时采用了文本、视频、网址等多种形式,甚至有的直接将判决书晒到微博上,这样更能让公众相信事件的真实性,从而获得更高的关注度和转发的可能性。

  3.3 司法对负面话题的回应模式--以个案为例

  通过对个案发生后微博内容的实证分析,本文总结出司法机关对负面话题微博的回应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回避模式,回应的方式就是不回应。法院作为维持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漠视网络舆论环境,无视民意,对社会上的有损司法尊严的微博负面话题不关心、不理睬、不表态、不解释的“四不主义”,在这样一个人人可为自己及相关利益方发声自媒体时代时代,已然跟不上时代的脚步,有损司法公信力,因为符合民主的法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于民意之中。司法机关这种不回应的回避模式反映了其对负面话题微博的轻视与不屑,导致无法发现案件的真相;第二种是盲从模式,即为了平息社会舆论,盲目顺从于网络民意,使得本来应该按照法律来办的案件最后背离法律而做出判决。这种不忠于法律伦理的判决方式,必然违背司法的公正性,偏袒于某一利益方,这对于强烈追求“公平”

  的民意无疑是火上浇油,反而会引发更大的舆论冲突。《乌合之众》中亦指出不是大多数人支持的观点就是正确的,民众之间也存在盲从主义。美国着名的波斯纳法官的一句名言值得中国的司法人员铭记在心:“舆论越一致,审判独立对少数群体的权利维护就越重要。”

  第三种是太极模式,即法院对网络舆论所反映的情况,回应不及时,瞻前顾后,使用官话套话去搪塞民众,甚至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导公众的行为。公开透明,往往是化解分歧的最重要途径,不屑于做出专业的解释是对整个司法基础的蔑视。英国法官阿克顿勋爵(Lord Action)曾指出:“秘密使人腐化,司法亦然,任何经不起讨论及公开的事物都是不妥当的。”在社会公众不了解真相,对司法公信力提出合理质疑时,倘若司法机关使用外交辞令与社会公众周旋,那么司法机关何以取信于民?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丧失了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就失去了立本之基。毫无疑问,以上三种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回应模式,都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既然微博民意的聚集势必会对司法造成一定的困扰,那么如何做到既顾忌了民意又不至背离法律呢?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正确认识微博环境下司法工作的处境,选择正确的方式回应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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