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同等学力硕士论文 > 法学硕士论文 >

微博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现状实证研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9086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3.3.1 回避模式

  ***总书记说:“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但聂树斌案注定将成为司法的耻辱。一直以来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聂树斌案,微博上更是充满了社会公众、知名学者等对聂树斌案的进程关注。知名学者贺卫方更是为此案奔走呼吁,在其微博中将聂树斌案的评论文章置顶,“现在这个案件对整个体制是一个考验,让国民对这个国家有信心,不再是草菅人命的做法,不再恐惧蒙受冤屈而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我相信这是一个特别好的机会,希望有关部门能抓住这个机遇”.

  但是因为司法系统的顽疾积重难返,亦因为案件经办时的特殊历史时期,导致改判的责任无人愿负,没有人愿意抓住这次冤案去推进司法系统改革,此案真相最终将因为当事人的死去而石沉大海,不了了之。2012 年 3 月 7 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河北省高院院长高勇表示,对于聂树斌案,目前公检法正在核查,尚不能定性。高勇表示,正对证据排他性审查,目前尚不能得出结论是错案。

  虽然不排除此案确实另有隐情,但这是多么明显的回避,司法执行者对于公众人权的漠视昭然纸上。2014 年 8 月 7 日,贺卫方在微博中表示他以对聂树斌案感到无力,这个让社会高度期待回应的案件,最终没有释放出任何信息。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耻辱,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及刻意回避,甚至努力掩盖事实真相,使司法机构的公信力降至冰点。只有推进司法机构内部改革,正视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公道才可缓解民众积怨,重树司法权威,这也是改写耻辱的唯一办法。

  “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纵然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冤假错案,但事已至此,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应再采取“拖”字决,而应该扯下自身的遮羞布,给聂树斌案一个了断,迟到的正义也还是正义,漆黑如夜之后的昭然若雪也会给司法机构赢来掌声,换来民众的支持和理解。对聂树斌案的公正审判是对历史的正视,只有正视自己错的过去,才会有勇气去改变现在,迎接未来。若对民众人员无比漠视,始终以“官老爷”的态度来对待民众,非己之过即不察,非己之事则不闻,司法公信力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这种短视行为非常不可取,要牢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聂树斌案一拖 8 年,但至今依旧沸沸扬扬,反复被人们议起,可见问题不是一味逃避就可以解决的,公众会牢记不公,正义不会缺席,只是时间早晚的事情,但难以挽回的是民心,民心一旦失去将难再复得。由于河北省高院的不作为,漠视生命的做法,使得聂树斌案件在全国乃至国外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司法机关一定要重视负面话题微博,重视塑造我国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

  3.3.2 盲从模式

  药家鑫案案发之后,各大主流媒体都进行了跟踪报道,微博舆论几乎全部一边倒的站在了被害人张妙一方,到处充斥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火药味。在民意一边倒的情况下,法院做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是民意的胜利么?对于是否应该判药家鑫死刑,本文不予置评,但本文对法院根据民意做出判决的做法不以为然。其实本案中药家鑫构成故意杀人的罪名没有异议,至于具体的量刑则应由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依法独立行使裁量权。然而在这个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缺失,各种潜规则肆意横行的社会,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背负了更重的社会责任,其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得失,因为社会公众将此案件作为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秤杆,以此来决定法律是否还值得信仰。此事件极具代表性及争议性,因而引发了微博民众及社会各阶层群体对此案件的普遍关注及讨论,民众都在等待此案的最终结果。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已不单单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更是民众对于司法审判公正性的一次“集体检阅”,它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引发社会的强烈反应,甚至会对司法权威性产生质疑。在汹涌的民意面前,未经如此阵仗的西安中院显得手足无措,不得不借以民意调查的方式来辅助审判,一审中西安中院向旁听人员发放了《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据新浪网报道,参加旁听的 500 人中有 400 人是大学生,其中药家鑫的母校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占大多数,而村民和被害人亲属仅有 25 人。

  反馈的问题是: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姑且不论旁听人员的构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法院因看到了民意的巨大力量,为了减轻药家鑫的刑罚而刻意为其营造民意的可能性,但就法院想让旁听人员反馈的问题来看,法院主要是想收集民众对于药家鑫案件如何量刑的意见,但是如何进行量刑由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如此征求民意的做法实在让社会公众大跌眼镜,邀请旁听人员本身就是一场作秀,是法院司法无能的体现。这种不科学的民意收集方式,不仅不能保证法院最终判决的公信力,更会因法院的无能激起更大的民众激愤。法院应采取更加透明及专业的形式及时公开案件审判过程,不被舆论胁迫,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此才可平民愤,才可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理性参与社会司法事件。对于此案,西安中院可能只是希望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找到一个判案的有力支撑,来论证它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这样的做法只彰显了法院的无能,司法不独立、司法公信力不高,而这也正是中国司法的困境所在。西安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其向社会公众征求量刑建议,明显是将量刑责任推向了社会公众,其在顺利结案的背后,却将司法公信力透支的体无完肤。

  3.3.3 太极模式

  曾受媒体广泛关注的 “许霆案”,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诉讼案件之一。网络民意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巨大的影响力,对许霆案件的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司法机关的内部人员都通过网络表达着自己对许霆案件的观点,于是许霆案件的前因后果、审理进展等等都无一例外的被一一呈现,社会公众也乐于在网络上就此事进行反反复复的辩论。2008 年 1 月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许霆案发回重申,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判决,判定许霆犯盗窃罪,刑期由无期改为五年。这样一个“深得民心”的改判,人民“拍手称道”,大家“皆大欢喜”.但这样的一个结果是否是被民意劫持之下的改判?法律的公正性是否是有弹性的?社会舆论是否会影响法律审判的最终量刑结果?法庭二审轻判的理由是许霆满足刑法 63 条的减刑条件,首先是因为银行系统故障,许霆最初并无犯罪意图,不存在事先预谋。其次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银行方遭受重大损失,无主观破坏性犯罪行为。虽然利用银行 ATM 机故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法律条文中未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先前的判例作为量刑参考,但对于无法明确犯罪行为的,“先定罪,再选择合适罪名,继而确定量刑”的方式本身就是目前司法裁判的一个大弊病。无视事实案件真相,懒于分析案情,以“大老爷”的心态匆匆下个定论,用“草菅人命”来形容某些司法审判亦不为过。当舆论哗然,微博负面消息充斥网络之后,迫于舆论压力,再发回重审,司法的公正性不得不让人怀疑,若无舆论力量,此案是否还有翻案可能?其实,许霆及其辩护律师团队在案件进行过程中也尝到了舆论的甜头,利用舆论的“怜弱”心理,不断在网络上发起攻势,反向对法院施压,案件重审胜利之后,就广而告知,法院似乎陷入了“人民的战争”.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法院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沉默的态度,没有回应民众的质疑,亦未通报案件的真实进展。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也没有对犯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做出详细解释,对社会舆论所关心的问题更是只字未提,相对于控辩双方长达 4 个小时的辩论,全场都是死板的法律套话,最终的法律判决书的裁判析理过程也是顾左右而言他。为何一审判重刑,二审却减刑如此之多,改判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改判是否和社会舆论有关,如果没有民众的广泛关注,许霆是否会在监狱做一辈子?那再出现其他的类似案件呢,没有媒体关注是不是会得到相同的待遇?之前的案件呢,是否会重新审查卷宗?这些东西我们在判决书中没有找到答案,有的只是对司法的怀疑和对舆论的“无所不能”的感知,司法权威性荡然无存。

  3.4 微博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受创的原因

  在微博环境下,司法机关的主观因素是司法公信力受创的主因,微博作为一把双刃剑,司法机关如果正面积极回应社会质疑,为社会公众解疑释惑,则能够增强公信力;而倘若回避、推衍塞责,即使司法行为合法、合理、公正,司法公信力仍难以建立,故司法机关的主观的积极/消极因素与微博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呈正相关关系。

  3.4.1 司法乱作为和司法不作为

  法官受到公众尊重的基础是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专业素质。但目前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为谋取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滥用权力,贪污腐败,枉法裁判的司法乱作为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上述抽样样本中质疑法官形象作风问题的就有 204 条,占到 23.50%.可知法官们的不良道德在社会公众心中造成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以至于当一方案件当事人被判败诉时,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自身错误,而是断定主审法官必然是接受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贿赂,从而罔顾法律、违法裁判,据实践经验这是目前社会公众一种比较普遍的心态。而另一个极端则是司法不作为,上述负面话题微博中反映司法不作为的微博有 119 条,占 13.71%,司法不作为主要包括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当事人在这种不作为中长期等待,容易质疑司法公正,更严重的是有可能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赖。

  3.4.2 司法信息严重不对称

  微博使网络话语权不再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社会公众可以利用微博随时随地揭露司法机关的负面信息,连续大量发布信息,将事实一一呈现,给其他社会公众认识问题提供一个更加全面的视角,这是微博得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来源。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意识到微博中的海量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也会存在一些失实言论,对人们的认知进行误导。因为较之司法机关而言,微博在表达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

  加上微博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便捷性特点,微博无意识中将负面信息进行了放大,上述收集到的关于司法负面话题的微博是否存个别网民的图谋策划及“水军”的影响,这一可能性我们无法排除。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公众或者媒体为了抓眼球,获得更多的关注度,在表达自己的认识和见解时会有意迎合社会的仇世、仇富、仇权心理,从而引发舆论浪潮来影响司法,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力,这样的事例也屡屡出现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但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无风不起浪,为什么公众或者媒体会选择这样一种方式,难道就是单纯为了破坏司法公信力吗?显然不是,而是我们的司法渠道解决不了公众的问题,司法不开明、不畅通,因而公众只能选择用舆论对司法施压,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信息公开程度不足,将在法院与公众之间形成信息屏障与神秘色彩。从公众角度看,神秘主义必然导致“暗箱操作”,甚至违法办案,损害舆论监督的权威[32],使司法公信力遭到公众质疑。透明度的缺乏,易让媒体或网络产生误读性倾向,在社会上形成负面舆论。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理性人在作出行为选择时都会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即计算获取信息所需要的“信息租金”当获得一定的信息量所带来的收益小于获取这一信息而付出的成本或者两者相当时,公众就会转向其他领域获取信息。当前司法公开的尺度、范围以及形式难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公众也不愿为此付出更多的成本,因而会转向微博等这种更加容易获取信息的平台。与此同时,面对突发的舆情,各地法院又无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才对负面舆情进行预测、评估、跟踪及汇总,从而使其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法院往往只有在负面舆情事态扩大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被迫对外澄清,因而这之间形成的时间差正好给予微博等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或者炒作的机会,话语权阵地被媒体公众所掌握,不可避免的将会导致负面舆论的扩散及传播。

  在以微博为中心的新媒体时代,以及以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新兴媒体中,如果司法机关还保持此状态,阻碍、压制、不沟通、不回应、不理睬,那么司法公信力将越来越低,人们就越来越不信任司法,进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一个自由的政府,不是建立在信任,而是建立在猜疑的基础上的,只有不断回应人们的质疑,才能逐渐建立起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不是一个固定的状态,而是一个不断丧失或者不断增加获取的过程。司法公信力是一个不断被“双向建构”的过程。这也就意味着任何时候改正,都为时不晚,既然社会公众的逆向建构不可避免,那么目前司法就需要通过“顺向建构”以顺应微博时代的到来,充分利用微博这一平台提升自身公信力,而不是选择抑制、逃避。

  因而,从更高层次分析,司法公信力问题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为我们认清司法公信力的实质、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供了一个更高层次的、更全面的分析视角。故而,以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为分析框架,也许能让我们在微博时代大背景下更深刻的理解司法公信力的本质,进而找到相应的对策。

  3.5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用实证的方法,分析负面话题微博的数量、内容诉求以及传播特征,总结出司法机关回应负面话题微博的三种模式:回避模式、盲从模式、太极模式。

  在微博环境下,司法机关的主观因素:司法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司法公开程度不够是司法公信力受创的主因。司法机关的自身行为与微博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成正相关关系。司法机关的积极因素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反之,则会使司法公信力下降。

  而微博正好可以作为司法与公众之间沟通的平台,弥补法院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健全舆情应对机制,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从而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学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