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近似孙中山先生关对于治国理念的理论方向,主张社会本位。建立一个以人民利益为重的民国政府一直是孙中山先生的夙愿,作为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先驱,孙先生为中国的改变、为人民的生活幸福、为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体制风险了全部的精力,他毕生都在追寻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天下大同、人人平等的理想国度,在中国法律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孙先生始终致力于西方先进法理学思想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谋求民族与世界的共同进步和发展。孙先生认为,人类最根本的需求就是生存与发展,同时人类本身又是一个群体的、社会的存在,只有实现社会的、整体的共存于发展,实现个人生存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才能够天下大同。因此,他主动舍弃了对个人权利和个人本的追求,转而将自身和党派的宗旨界定为最大程度的维护国民的共同利益。在他的影响下,国民政府形成了不应当无限度的提供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而应当国家适当干涉的宗旨,当个人的权利超出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度时,法律应站出来以强制力维护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必要时甚至鼓励个人主动牺牲个人的利益,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利益的获取,保证社会普遍自由的存续,这就是孙中山先生的国家自由观。作为继承孙。先生遗志的南京国民政府高官们自然大多也是此种观点的支持者和继承者,南京国民政府坚持追求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努力寻求突破和发展,提出要防止据对私权利的产生,立法的普遍精神是注重整个国家、整个民主的均衡,的人在权利之时,必须同时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社会义务。(2)启迪国人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庞德认为只有能够适用和实施的法律才是有活力的法律,他强调社会学法学是关注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的法学,是研宄如何使大量立法原则和成熟判例成为法律或法律指引,研究如何使法律拥有实际效力的法学。许多国内学者认为,庞德教授的法律是哲学的法律,他的法律思想是动的哲学,是具备创造性的哲学,是法学家的成熟行为准则,而非某些空谈学者的漫无目的的幻想,是可以对法学家与司法人员给予指导的思想,是对于立法者与司法者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以灵感的火花。他的法学是典型的实验主义法学,是可以指点中国法学者于中国世界社会情况,实际生活规律,已成文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教本。总之,当时的中国法学者对于庞德的理论是充满的希冀的,是寄予了厚望的。(3) "法律社会工程学说与法律改革中的中国。上文中我们提到了国民政府舆论发表的《欢迎庞德先生》一文,从洋溢着期待的文字中我们也可以解读出浓浓的无奈,是国人对于自身法学理论的悲观与无奈,在当时人们的眼中中国的法律几乎没有什么创造力,牵强的借鉴导致了 "水土不服".在极端环境下强迫自身进行的法律改革,完全放弃了历史,抛开了传统,无视了社会的发展,忽略了社会具体的要求,从未曾有时间认真思考过单纯的拿来主义是否有问题。有的只是大量的法律从业人员、司法官员在日常的工作因为不能获得完善的法律理论指导,不能全面的剖析问题存在的根源,不能灵活的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个百废待兴的国度,刚刚度过抗日战争的磨练,砸碎了清末无数不平等条约的枷锁,冲破束缚走向独立自主,面对现实生活所缺乏的法律,我们的学者做出了独立研宄的诉求。与之相似的,庞德提出:"在合资本能和利己本能之间谋求稳定的平衡就是社会控制的根本任务,社会控制就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发达的最有效工具。"总之,法律社会工程学说的核心是:考虑利益、主张及要求;考虑人们提出保障和需求的愿望;分析如何构建一种体制;即通过设立和适用法律为达到其目的的各种活动的总和。当时的法律学者希望借助这一理论作为途径,纠正教条主义、形式主义舍己从人的错误倾向,革新司法程序,回炉实体法规,使中国法律体系重生。
中国法律进入调试期是当时必须认识到的关键点,近代法律体系的演变及改革起始于清末,动荡与军阀混战的时期,直到抗战结束之前接近一百年的时间,截止20世纪30年代末,中华民国政府才基本完成了六法全书的编纂工作,初步建立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从客观的法律发展过程来看,当一国的主体法典确定以后,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对于法律解释和司法审判的适用、对于法律技术和制度的调试就自然成为了法学家工作的重点。故而,在庞德接受南京民国政府邀请担任特别顾问期间,他认真研宄和策划了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的专门研究,并提出了建议和报告。一定层面上,庞德在中的的研究是对中国法律体系的特殊审视,是对一定时间以来的总结和回顾,是对半个多世纪中国法律变革的评价,庞德对这段时间中国法律界的努力基本上是肯定的态度。另一层面上,他及时地提出法典的完成不是结束,而是另一个开始,在立法工作完成后,中国需要加快建立统一的法律教育体系,让法律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拥有更加广泛的教育背景;提倡法官审判应当具有独立性;要重视律师的特殊作用,从而实现中国司法的进步。但冷静下来,我们也需要看到在庞德研宄中存在一些不纯洁的成分。庞德的来华本身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学术交流,它是中国与美国之间的一次重要的政治交流,是美国有意的一次对中国的思想和文化的同步。因此,庞德在某种程度上也被赋予了更为特殊的隐形身份,在享受南京民国政府优渥待遇的同时,也承担着为执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的责任,享受着中美桥梁所独有的尊荣。
5.3.2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新的社会需求和新的人民需求日益产生。如果固守旧的思路,将会在某种程度上减缓社会的进步,遏制人类的发展,这是我们所不欲的。故而,我们要充分重视社会工程理论,理解它的精髓,把它充分地利用到我们的法律秩序创造和维护中来,更加深入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认清庞德对我们的正面影响,积极应用到实践当中去。
庞德主张提高政府对法律教育的关注。身为法学家的庞德本身也是一名教育学家,常年从事法律教育工作的他,素来关注法律教育的发展,也着重研究这方面的课题。庞德认为,在中国法律知识甚至连普及都称不上,很多普通人甚至连国家的基本法律有哪些都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进行法律改革,中国政府必须马上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关注和投入。庞德在和中国政要交流时曾明确提出,当今中国司法行政最迫切的需求,不是学习国外理念或者国外法律条文的照抄照搬,而是在于中国本身的法律,要想建立真正适合中国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必须重视法律教育。第一,要明确现代宪政体系中法律教育的重要地位。他指出,现代宪政体系法律是有追求的法律,它追求一种系统的、宏观的社会控制,核心在于调整社会关系,整肃人民言行。依法行事,依法治国恰恰是宪政体系与君主专制的根本区别,法律并不应当是简单粗暴的是与否,而应当是社会控制的指南书。所以,宪政体系需要法律,法律同样需要宪政体系,从而产生一个系统的法律教育体系。我们追求先进的宪政体系,就必须有先进的法律体系,而获取先进的法律体系的根本则应是法律教育,可以说法律教育是现代法律研究、发展及实践的根源,它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法律教育可以促使法律人员的成长,可以司法行政更加规范,可以使国家法律政令更加有效,从而优化宪政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因此我们当然可以说法律教育是中国建立长久、稳定、发展的宪政体系的核心之一。第二,构建统一的法律教育体系,拓展、充实法学理论著作,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必要条件。庞德认为,中国想要拥有自我本位的法律,就必须从构建统一的法律教育体系开始。中国法律学者不能够一味的去照搬、模仿、探究欧美或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更不应当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细枝末节的微小条目之上,一图通过援引他国法律的成果直接实现自身的时髦化,这种法律发展方式是必须唾弃的。因为,其他任何国家的宪政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根植于其本土的历史、人文、风俗的,是具有独一无二的经验刻印的,简单粗暴的移植除了各种畸形而不良的结果,其他的注定不会收获,尤其是他国新近提出的新理念,连他国自身都没有能够验证其客观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中国直接以自身实验,实在是一种错误。故而,回首反思中国己有的法律体系,加诸人力、物理进行再度的解析与实验,使已有的变化和改进彻底融入中国的法律,才是当时最为正确的研宄方向。在此基础上,构建法律教育体系域法学理论的统一,并在研究中形成有联系的、成体系的著作群,就是我们的必要工作。毕竟,法律不可能完美先知人们生活中琐碎的问题,在面对多变而绮丽的世界史,非官方的但合理的学理理论与著作群将是最好的指导者。
众所周知,在法院审判案件时,难免出现各种未曾遇到过的,或在立法时不能预见到的问题,在这种时候,完善而统一的法学理论著作就可以成为判案时的指南,甚至依据。因为,这些法律理论和已成文法是统一宪政和统一法律教育的产物,它们之间本就是统一的整体,即使适用的是一些尚未被完全证实的理论,但并不会对已有的宪政体系造成冲击或过多的负面影响。第三,中国要正视自身在法律教育方面的独特性,认识到自身的专有问题。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与欧美国家有着太多的不同,因此在进行法律改革与法律教育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教育的目标和范围进行定位。庞德认为,中国的法律改革和法律教育应当从法律从业人员开始,要从法官、行政官员、律师开始,要让他们先了解到法律改革与法律教育的变化,要让他们首先学会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学会什么是个人的合法权益,了解法律做出了那些的保障,给予了什么样的救济手段,这些手段和办法又该如何实现。所以,开展一次面向本国全部法律工作人员的全盘训练时中国的迫近工作,要是这些人都能够领会其自身和自身的工作在中国的法律系统中处于怎样的位置。因此,谋求政治、经济、法律、融教育于一体,是中国法律教育成长和突破的关键。第四,要将法律教育体制改革提到台面上来,不能将法律教育作为一个与中国整体教育体系相分离的个体。庞德在来到中国之前,曾经通过多方途径了解过法律教育在中国的现状,他发现在中国,法律教育竟是一种独立的,与中国整体文化体系、价值体系、教育体系相分离的存在,他认为这是阻碍中国法律教育发展、改革的重要因素。他提出,必须将法律教育、律师教育融入到中国的大学教育体系中来,因为法律工作人士必须具备渊博的知识,必须对于法律、哲学、社会、人文、地理等等诸多方面都有了解,只有在综合型的大学里法律从业人员才能学到完善的知识,才能够在他们工作时不会出现过多的狭隘与短视。而且,经验告诉我们,简单而纯粹的单一职业教育,往往会形成各个不同的事业或行业间的敌视,在盲目过分考虑自身得失的时候,各种误会、猜忌、乃至恶念都会丛生,这与法律人员必须具备的公平、正义的心理师相悖的。作为法律工作人士,我们必须有骑士一般的品格,要有以自身维护民族正义、社会公平的精神,作为中国的法律工作人士更是要对本国的经史子集有了解,对本国的风土人情有体悟才行。
除了教育方面,社会工程理论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提供了很大的可参考空间。一项工程的建设要求系统性、可行性以及计划性。我们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立法层面不能一味的修补,要有顶层设计。符合社会的变化性、运动型和过程性特点。一蹴而就的立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通过对社会工程理论的分析理解,进而更好地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当然,凡事都有其两面性,没有永恒而且绝对正确的东西,那么接下来分析社会工程理论存在着哪些缺陷。把方法学变成科学,法社会学在美国是一个日渐薄弱的学科,原因在于社会学法理学的支持者们不愿承认自己的无知,用一种机械的类似于数据统计的方法看待这个复杂的而且多变的社会。往往揭示了一个方面而漏掉了许多方面。第二,容易导致工具主义法治建设。
把法律视作一种简单工程,用纯粹的功利思想去看待法律。需要的时候提出法治,不需要的时候让法治让位于人治。第三,法律的"完善"是否适用于中国。孔德作为社会学的创始人,试图干预法律不该干预的事情,例如婚姻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等。第四,过分夸大刑罚的作用。企图通过刑罚手段解决一切法律问题。在社会中,有许多问题尤其深刻的原因,不是一条法律律令就能解决的。第五,过分强调社会的法治的社会工程性易滑向工具主义。应当坚持法治精神,而不能仅仅把法治看作是一种手段。还要看到法治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内在联系。法治作为利益调整的手段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纯粹的以利益作为唯一标准。更多的是文化和生活方式。要使整个社会一法治的方式来生活。应当充分的警惕工具主义倾向有可能导致的副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被作为国家建设的工具,有了长足的发展,可以看到一些成绩。但是,这其中也包含着不注重法律建设的营养这个问题。社会现象千变万化,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法,不适于法治建设。短期效果好不代表以后的法治建设就应该那样进行。法治建设应该夯实基础,树立公民的法意识,确立国家机构对法律的重视以及强调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有着非常好的参考价值,我们也可以吸取别国的成功经验,借鉴来对我国进行一系列改革。但是,现在已经到了改革开放的中后期,我们应该仔细审视,是否还需要这样大刀阔斧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一个政策接着一个政策,一部法律接着一部法律,注重形式上的完善,而忽视效果上的满足。我们仍然面对着由谁改革,改革方法和改革目标的问题。"自上而下"固然有其自身优势,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民主集中制国家,2008年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就充分证明了我国在这方面优于其他国家。但是,凡事都运用这种方法却是不可取的。到了改革幵放后期的中国,需要由社会自身去探索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我们看到了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制度,看到了新加坡公务人员与国内的不同;看到了美国"拼车合法",看到了此方法治理拥堵效果不错。移植成功经验本无错,但应做好充分的社会准备工作,综合考虑我们的社会情况、文化传统。我们是否看到了成功案例的精髓,是否能将其自然的应用到中国的社会环境中。以高薪养廉为例,仅仅是高工资就可以制止腐败吗?腐败的源头是在于工资低还是其他别的原因?是否还有相应的高处罚相伴随?腐败者的违法成本有多高?所谓高薪,其标准是什么?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深入的分析,仅仅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恐怕达不到预期效果。美国将拼车合法化,提倡低碳环保,解决道路拥堵问题。我们能否也采取这种方法呢?可以说,愿望是好的,但可操作性不强。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与人之间重视诚实守信,拼车政策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可以缓解拥堵问题。到了中国,我们的法治尚不健全,治安问题不容忽视。盲目引进"拼车治堵"的方法,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堵车问题是否解决尚未定论,治安问题迎面而来。
盲目效仿成功案例不可取,盲目制定政策仍然不可取。2013年,北京市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已超300万,老龄化问题提上日程。政府出台政策"以房养老".迄今为止,尚无老人申请以房养老,社会效用无法体现,政府的政策形同虚设。
从立法层面而言,我们要充分学习社会工程理论,盲目的制定法律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盲目的制定政策,也不利于政策的实施。
摘要外国人在华就业,主要是指取得在中国居留许可、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工作并获得工作报酬的就业行为。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在源头上,我国对外国人在境内就业实行的是就业许可制度,外国人欲到中国就业应先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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