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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社会工程理论的背景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44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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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言

  当学者们讨论法社会学的时候,大家都会不约而同的提起孔德、涂尔干、马克思·韦伯、迪尔凯姆等一系列人物;当讨论罗斯科庞德的时候,大多数的学者会首先说提及他的社会控制理论。但其实,作为社会学法学派创始人的庞德,他在整个法社会学领域的个人价值并不低于之前提到的人物,而他的一生学术精华之所在是他提出了社会工程理论。庞德因植物学家的自身优势,充分统合了法律作为社会研究领域的主观能动性特点和法律作为一个有系统的、客观存在的、有自身发展规律的特点。在十九世纪法学派的消逝以及二十世纪诸法学派的萌芽时期,强调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主要手段,他把"社会工程"看作是一个过程,认为可以通过法律调整利益等一系列手段而达致满足尽可能多社会的利益。庞德的思想来源非常广泛,他对利益的理解和分类也是他社会工程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把利益划分为三类,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庞德的"愿景"是最小付出获得最大收获。庞德曾经来过中国两次,为中国的法治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他指出,中国最需要的是自己的法律,迫切需要法律人才。这对当今的法学教育也是有所启发的。而且,庞德的社会本位思想也契合了我国当今的国情。所以,研宄罗斯科庞德以及他的社会工程理论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

  尽管,我们不能否认,社会学法学派的研究方法有它的先天不足。他的研究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用看待自然科学的思维解决社会问题,通过理性分析来抽象出对人类的解读,企图以数据说明一切问题,解决一切问题。他的研究对象也存在着相当的主观性,有可能得出的结论与实际存在差异甚至相反,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草率的下定结论,认为社会学法学派是片面甚至错误的。相反,他的不足正是我们未来研究过程中需要进行修正和完善的部分。

  2庞德社会工程理论的背景

  2.1庞德其人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 -八七零年出生于美国的内布拉斯加州的林肯城。

  他先学习植物学,并且于一八八七年获得植物学博士学位;后来学习法律,一八九零年至一九零三年在州立大学任教,同时做执业律师。1910年,庞德担任了内布拉斯州最高法院助理的法官,在此之前他一直在内布拉斯加州执业律师。然后,于一九零四年至一九零七年任州法律委员。1903年起,庞德任教于大学做教授,并在哈佛法学院担任院长职务长达20年。在此之后,他作为顾问受聘于中华民国司法部、教育部,对民国的法律改革和教育发展都有着颇多影响。作为美国现代主流社会学法学派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庞德一生著述颇多,其中代表作主要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法哲学导论》、《法律史解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理学》等等。在其长达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中,发表了数以百计的学术著作,可以说,庞德开创了社会哲理法学派。
  
  2.2社会工程理论形成的社会背景

  评判一个法律科学的现有价值,首先第一个步骤就是完全理解所要评判的学说。要想做到这一点,那么就必须了解催生这个学说的需要,以及它们与所处时代之法学问题的关系。社会工程理论诞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这是一个特别的年代。在那种政治、经济背景下,社会学法学是应运而生的。从西方的政治经济局势的角度来看,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他们的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也迫切的需要各种改革。美国的行政改革,就是他们社会矛盾的产物。那时的美国己经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阶级矛盾非常尖锐。面对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的经济问题,政府也很无力。由农业社会发展成工业社会的美国,在经济上发展的同时,他们的上层建筑从某种角度而言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此时的美国,改革也是势在必行的。这时,需要正面解决的问题是由谁改革、采用什么方式改革、改革目标是什么。面对这种情况,庞德提出了 "法律应该被视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概念。他将改革的目标设定为社会利益最大化。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应该强调其社会控制的作用,以法律为手段调整利益分配,进而达到国家治理的效果。从哲学社会科学思想方面来看,在这一时期,许多一流的大思想家不断涌现。在法学界,与此同时,在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下,法学理论的地位趋向了历史的顶峰,但是当时间快到二十世纪的时候,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拥护者己经没有那么十九世纪那么多,这就给新的法学思想预留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当然,这也离不开人类学和社会学的作用,而且实用主义哲学也给社会学法学提供了哲学基础。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的提出就是在这一背景中产生的,它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理学之02.3社会工程理论形成的理论背景尽管庞德的批否者众多,但没有人不承认庞德学识之渊博。有人曾经评价他为"罕见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庞德最大的优点就在于他知道如何从别人的思想中汲取营养并从而进行分析进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庞德广泛吸收前人的成熟思想,助益颇多,在他的身上,你可以明显地发现霍姆斯、施塔姆勒、科勒、萨维尼、撒莱耶、耶林、奥斯丁的思想的影子。在庞德的体系内,存有诸多法学派的精髓,例如: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哲学法学派,庞德的社会学理论吸纳了如此多样甚至相互冲突的观点是如何达到平衡和统一的,则正是基于庞德个人的吸收与批判的品质。

  庞德社会学法学的理论来源非常广泛,他汲取众人之长,又从中剥离出来,从而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

  19世纪新黑格尔法学家约瑟夫·科勒对庞德的影响很大。可以说,庞德的历史相对性观点和法律基本原理的概念,有一部分来自于科勒的观点。科勒对于法律中历史相对性观点所采取的形式是,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能动的人类文明现象,而非是一种固定和永久的适合所有时代的实体。科勒认为,为了与变化着的文化需要和要求相适应,那么法律也必定在变化。科勒的结论是:法律具有时空相对性,即适合某一时期文化的法律相对于另一时期则并非也适合。

  科勒认为,维持现存的文明价值和将特定文化的人类力量发挥到最大可能状态是法律的两个最重要的任务。科勒强调相互依存与合作,而庞德在科勒的基础上得出一个新的提法:他更在意的是竞争与合作这两个因素。他认为一个文明如果是理想的状态,那么若要达到最终控制人的自发自觉的内在本性并且约束他们的外在行动时,它就会认可:竞争和合作这两个因素是非常必要的。关于这种提法,可以在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找到源头。庞德认为,人类需要用一种社会控制的力量来保持其侵略性和专断的一面,以达致与具有合作性的社会倾向相平衡。对于庞德和科勒称为"文明生活的法律基本原理"的问题,科勒并没有特别去解释法律基本原理的问题。而庞德在他的理论框架中中关于法律基本原理有一个假设前提,他把法律基本原理想象为被人类所创造的利益要求或事实诉求,并且会把这些基本原理与他的利益体现的学说相联系起来。

  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中的道德理论支撑来自于鲁道夫·冯·耶林。首先,在耶林的观点中,他认为利益是人类存在的目的。当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表达时,利益包括通过伦理的专断的集体合作;当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表达时,利益则以利己主义的专断为特征。法律在耶林眼中是将促使社会利益的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一种工具,耶林将社会利益理解为多数人的利益。

  他关于这个观点,他在《作为一种达到目的方法的法律》中有进一步的阐述。其次,耶林还认为,一种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是一种法律权利。庞德从耶林以上的这些观点中,分析总结出了自己的"社会利益理论".

  此外,庞德对法律的"目的"的理解,也受到了耶林的影响;关于法律的起源这个问题,庞德也受到了耶林的启发。它把法律的起源归结为"对社会的实践的作用力".他们都非常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和功能。

  庞德的道德基础主要来源于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詹姆斯在《道德哲学和道德生活》中表述道:"无论何时,目的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尽可能多的要求的目标。"2庞德在吸取了他的观点的同时,对于这种功利主义的考虑进行了又从两个方面修正。第一,庞德认为,法律应该使一件事成为可能,即"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是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机制的良好体现。换句话说,法律的任务应该是最大程度的满足它能够满足的尽可能多的需要。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所有被期望的资源都不是无限的;人们的欲望与其他人的欲望发生不断的发生着冲突和重叠不可避免,那么,当庞德面对如何解决大量冲突的利益的问题的时候,他就会倾向于全部的利益系统。第二,庞德与詹姆斯的观点也有相悖的部分。庞德认为,多元社会群体保持稳定和社会利益平衡的内涵是一个价值问题:当我们面对不同的社会利益,他们也许是相互重叠的,也许是相互融合的,甚至有可能冲突排斥的。那么如何测算和评估这些利益就是我们需要解决的的问题。庞德坚持认为,"价值"这个问题是无法避幵的,无论是-法学还是哲学还是社会学。在他的价值观念中,所谓的整体的利益体系,其目的本身是尽可能地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当然,最小的损失是必要的。'即用最小的损失,实现最大的利益。但是,庞德又承认:无法明确表明我们如何最终去衡量相互冲突和重叠的利益。

  庞德法理学的中的社会学成分主要来源于莱斯特·沃德、阿尔比恩· W 斯莫尔以及庞德的同事A罗斯的思想。

  庞德把法律视为是"社会工程"的一种形式这一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沃德的影响。

  沃德的思想从某种角度看来,也许有些偏颇。他强烈支持政府控制和社会计划思想,沃德是功能主义的倡导者,这一点,对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有很大的启发。沃德对法律的观点是:良好的立法有利于人类发展,对人类的有组织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由此,社会需要进步,进步需要改革,那么改革法律可以先行一步。庞德在他的《法理学》的序言中说自己知识上受惠于罗斯和斯莫尔。他写道,"非常幸福的是,本世纪的早期是我的好运年代,先是与爱德华·罗斯交往,然后是在内布拉斯加成为教授,并因此着手阅读沃德的作品以及思考社会学法学。当我于1907年去芝加哥时,我遇到了阿尔比恩"W 斯莫尔,在我研究的重要时刻,我把我的决定性动力归功于罗斯和斯莫尔等人。"斯莫尔参与编写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学教科书《社会研究导论》,他最先将群体定义为"一大群或一小群的人,在期他们之间所存在的关系使我们必须把他们作为整体来考虑".此后,又有许多学者对群体有不同的定义。而庞德的政治组织社会的思想,应该是受到了斯莫尔的启发。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一定收到了斯莫尔对群体的定义的影响。

  罗斯在〗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被评为"社会控制理论的开山之作".在这本书中,罗斯主张,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法律高于社会建议、信仰和公众意见,居于最高的位置。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使用的最特别和高度精致完美的控制方法。那么沿着罗斯的思路,庞德认为,最高的社会控制的手段就是法律,其发生作用的方式是权威性戒律,并将之实施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之中。庞德吸收了罗斯的法律至高思想,强调理性的作用,相信理性,相信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但是却忽视了理性的缺陷,纯粹的理性是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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