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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程理论的意义与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91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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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社会工程理论的意义与影响
  
  5.1社会工程理论对学术的影响

  我认为,庞德对后世学术界最大的影响不仅仅在于他的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建,因为即使不是他,在那样的社会背景和学术思潮下,也会有其他法学家应运而生,创建一个将社会学与法学联系在一起的学科;他的最大价值在于他创建了社会工程理论,尽管这个理论的提出有各种优点的同时,也隐藏了诸多缺点。而这些优点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学习和深入分析的,那么缺点的存在就是我们需要和可以改进的地方。庞德一生,其所学之广泛,所研之深厚,至今无人能企及。他的学术思路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是社会学的,研宄手段是分析综合的方法。

  5.2社会工程理论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诚如上文所说,庞德认为同社会工程一样,法律秩序也是一个过程。罗斯科庞德将法律类比做社会工程,既将社会的各种诉求表达出来,又将社会控制作为法律的目标。在后世的法律实践中,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的思想影响了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执法者。我们中国现在也处于转型时期,与当时的美国和民国时期的中国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也在形势上有着相似之处,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从一个更高的层面上指导者我们的法学进路。可以说,我们能从庞德在中国的成功与失败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进而完善我们的法律框架。我们不能仅仅从立法的角度成为一个"立法大国",而忽视其实效性。

  5.3社会工程理论对中国的影响

  5.3.1对清末及民国时期法律的影响

  清末民初,中国遭到列强欺凌,普通国民和学者们面对落后的国家,都不免生出变革图强的意愿,不论是"师夷长技以自强",还是"观强者之道以善己身",总之学习外国强盛之学的风气大行其道。中国的法学家自然也是其中一员,期望借鉴欧洲国家的法律成果以实现自身法律的修改和进步,而获得知识与信息的途径莫过于两种:或遣学生留洋以寻其源,或求其师来华以授其法。于是在清政府洋务运动以及变法运动的过程中,大量的欧洲法学思想流入中国,甚至一些当时的法学大家也有亲自来到中国考察、教学,亲身参与了清末民初时期中国法律鋭变的过程,并将欧洲的法学思想、法学理念逐步融入中国的思想体系,将之变成为中国法律史在当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那一段时间,是中国法律思想和体系自传统的中国式封建体式演变成近代通用法律体系的关键。正是自那时起中国和世界的不断交流与联系,迫使中国在闭关锁国近二百年的"缺课"被迅速的补齐,但短期大量的填鸭式教学必然带来难以融会贯通的弊端,纵观民国的成文法典,内容几乎都是西方思想,但局部仍有典型的儒家思想痕迹,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当时的实际上就是一部中国古典法与欧洲近代法的无机拼合,在冲突与初步的调试下勉强构成一体,但我们也不可否认,那段艰难而痛苦的过渡,是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及成长的起始,是中国现代法制体系快速成熟的少年时期。

  庞德虽然享誉美洲大陆,但在稍早一些的时间里,虽然庞德的学说在中国己有少部分人在进行研宄,但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其实接触机会并不多。真正将庞德及其思想、学说推向大众视野,要归功于吴经熊博士(1899 - 1986),吴经熊,字德生,生卒年为1899年-1986年,浙江人,系国民党政要,他1917年入东吴大学法科学习,1920年赴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学习,1921年获法律博士学位,后赴巴黎大学、柏林大学、哈佛大学访学。吴经熊博士在哈佛大学从事法学研宄的时候,恰逢庞德时任法学院院长,机缘巧合下他成为了国人中最早关注并研究、传播庞德法律思想的人。庞德一直是美国法学界倡导司法改革的先锋人物,他的法理学思想恰好与吴经熊当时所追求的中国法律改革的思路不谋而合,于是自1924年幵始,在吴经熊有意的传播和发展下,庞德的法学理念与研宄成果很快便成为了中国法学家们热议的焦点,越来越多的关注自然为庞德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授予了大师的桂冠,于是庞德的代表著作一部接着一部的被人们翻译成中文,使得更多的人可以了解和接触到这位来自美国的法理学学者,而庞德在中国学术界的成功也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思想在中国的推销,美国的社会学、法学、哲学等思想自然也随之水涨船高。

  在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面对百废待兴的国家,综合考虑国内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和中美国际友好的政治需要,在多位国内多位法学家的极力要求下最终决定邀请庞德到中国来,并许以司法部兼任教育部高级顾问的特殊身份。民国政府的官方舆论更是哗然,对于庞德的到来发出了堪称极致的赞叹,《中央日报》1946年7月23日期刊载:"中国政府聘来了庞德教授,是中国法律界的光荣。我们不但感觉光荣,我们有绝对的必要,接受庞德教授的意见,作为我们改造中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指针。如若我们能够接受庞德教授的影响,则我国的法律学于现行法必将幵一新时代纪元。37"溢美之情由此可见。我们在此并不打算对当时中国社会对于庞德的超出正常范围的褒美和期待做过多指摘,但客观地讲一国人民将如此评价给予一个从未谋面的外国学者,并夸张的将本国法律世界的未来发展完全希冀在一个从未到过本国的异国法学家身上,这种现象确实举世罕见。因此我们当然有必要对国民政府如此选择的原因进行探究,庞德成为民国政府顾问的条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双方对于社会本位价值观的统一。

  十六世纪欧洲强国凭借航海技术的迅速发展,掀起了名为"大航海时代"的世界探索热潮,探索世界、开辟新大陆,掠夺落后国家的财富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在其后的300余年里,资本主义萌芽迅猛发展壮大,封建王权被逐渐推翻,个人权利被人们抬的越来越高,直至20世纪初,资本主义在自由沃土上进行了百余年的发展,各种社会问题才逐渐暴露出来,社会矛盾严重激化,面对生产社会化趋势的诉求,欧美法律研究逐渐放弃孤立的个人轴心和个人权利的极限追求,转而变为平衡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利害关系的,顾全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方向。在这种大背景下,庞德融汇了以往的思想后提出了为争取大多数人幸福为目的,强调平衡社会利益,主张权利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某些特定的义务,要在获得某些权利的时候放弃或限制某些其他权利,利用社会本位促使学者由内向外将法学研究重心进行迁移,并据此开启了"社会工程"法学流派之先河。他的主张可以理解为:所谓正义之法,当使人以极少之妨碍、极少之付出得公理之满足。直白言之就是:使人民在受到最少阻力和妨碍的前提下得到公平正义的满足,基于这种满足追求而诞生的法律就是具备正义性的法律的法律价值准则。

  庞德主张20世纪是一个全新的时代,是一个与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不相同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应当谋求的是社会化的法律,身处在这个时代的国家和法律学者应当认识到,单纯的个人利益保护主义已经阻碍的社会的发展,人们应当更加重视社会利益,应当以社会利益的法律取代个人利益的法律。可以说庞德的这一言论恰恰符合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胃口,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也属于初生阶段,对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认识十分粗浅,在权利的赋予尺度上始终拿裡不稳,但其本能地欣然接受庞德的社会本位思想并非无因。首先,近似中国儒家思想的家国观。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思想作为正宗,儒家思想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个人发展曲线,主张民为贵君为轻的价值定位,追求的是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博弈时敢于放弃自我的舍小我求大我的精神境界,从某种角度而言庞德一直在追求的社会本位观点与中国人的传统价值观存在诸多的相似之处,大概就是这种"异曲同工之妙"让中国学者不觉间忽视了亚欧文化之间的巨大差异,因为中西方的价值观中在这一刻都认可了限制个人权利的核心。所以这种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削弱个人自由、平均社会普遍利益的主张得到当时国内法学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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