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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56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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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

  在社会控制的诸多手段中,主要包括道德、宗教、政治组织强力,习俗、舆论等等。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有效手段。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中说,一个发达的法律体系由两个因素构成。一个是传统或习惯的因素,另一个是制定法律或强制性因素。社会控制不是一个简单的加减,而是更多复杂的计算。除了法律之外的任何社会控制的手段都有其无法避免的软助,当然法律也有。但是,经过时间的流逝,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舆论和宗教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的功能逐渐淡化,人们的关系从原始的相互依存到现在的独立也能生存,将群居生活变为独居生活或者小群体的生活模式,也使习俗的控制力减弱。法律作为一种底线的社会控制的手段,指引了人们如何行动而不去破坏其他人的利益;人与人之间相互评价行为准则的标准也更加清晰明了;当然,当面对不利于利益发展的个体的破坏性行为的时候,法律能给破坏者一个明确的惩罚结果也是非常必要的。

  在一个实现宪政的国家中,法律一定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但是也仍然不是唯一手段。

  就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而言,工程的圆满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庞德的思想终宄还是实用主义的,他将法律看做手段、工具,通过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社会效果才是庞德的法律目标。既然社会不是单一元素构成的,那么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方法也绝不能是单一的。

  4.4.1社会工程是一个过程

  社会的形成经历了若干阶段。从原始时期,人与人之间只有简单的沟通交往到现在利益诉求多样且冲突,社会控制的手段也在不断变化。以血亲集团为纽带组成的氏族、部落也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政治组织社会。在政治组织社会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的今天,只有法律才能最好的发挥社会控制的功用。

  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道德本身就是内化的东西,迄今为止,它不曾用明确地用语言描述出所有要表达的价值取向,它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导也是由内而外的,同时,它对错误的行为的惩罚也是内在的。如果仅仅依靠道德来控制社会,它的规则性不明和惩戒力度不够则是不能不考虑的。

  宗教组织曾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有效的控制社会成员的行为,古代社会中,祭司们所宣布的那些戒律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律,它一般以悔罪和幵除虔诚社会等方法来执行。在有法律的早期,很多原本由宗教组织来执行的奖惩,都不再由它们执行,而是由国家来掌控。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保障和惩罚。这一时期非常漫长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不管宗教现在在其他方面的地位如何,宗教组织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而言,它已经丧失了对人类的权力。社会控制到今天已经完全世俗化了。现今这段时期,社会控制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行使的职能。它的最后效力依赖于政治组织所行使的强力。可是如果说仅仅依靠法律就能解决社会生活中为了社会控制所必需的全部问题,则一定是错误的。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相对间接的但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控制的手段的情况下,各种手段各司其职,则社会行为的规范性调整要优于事后的惩戒。理性为准绳的生活,将更好的实现社会控制。

  当然,庞德坚信类比的方式适用于对任何问题的解释。他在研宄社会控制的力量这个问题的时候,也运用了类比的方法。他把社会控制这一法律问题比作"社会工程".他不把社会工程仅仅视作一种知识体系,或者简单流程下的秩序,相反的,他把社会工程客观的看做是一个过程。他认为,社会工程在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情形下,应该是一种包含着人类主观意愿的作为。与此相适应,庞德又把研究这种社会控制的法理学类比成"社会工程科学".32在他的《法律哲学导论》一书中,庞德把他的"社会工程论"和"社会控制"这两种观点做了简洁而精彩的糅合。庞德曾指出:"为了理解当下的法律,我满足于这样一幅图景,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我愿意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生活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生活中的要求、需要和期望--的社会制度。就理解法律这个目的而言,我很高兴能从法律的历史中发现了这样的记载:它通过社会控制的方式而不断扩大对人的需求、需要和欲望进行承认和满足;对社会利益进行曰益广泛和有效的保护;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时发生冲突--总而言之,一项日益有效的社会工程。"社会工程它是一个过程,是一种活动。它不是一种被动工具,被用来通过机械规律和数学公式按照指定方法计算而实现自我,相反的,它是一种主动的作为。34人们评判一个工程人员的时候,我们看他是否合格的所依据的内容是看他所做的工作;而评判他所做的工作的时候,是否合格的准则不是他是否符合某种传统型的理想方案,相反的,是看他与该项工作的目的是否一致。进入二十世纪,我们逐渐开始以一种相同的方法来认识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我们不再单单只是就法律的性质进行争论,我们开始着手对法律秩序进行研究。各种利益和诉求进入到我们的视线,不再单单的指向权利。我们开始考虑什么才是必须得到认可并保障的东西,而不仅仅考虑那些制度层面的东西。不再将制度作为那些意欲保障的东西的目标,而真正的作为一种手段。因此,我们的思考维度从单单的理解法律上升到法律秩序,协调和统一各种诉求将成为我们下一步的思考方式。在制度的运作和完善这个问题上,我们更加倾向于去思考制度是如何运作的,而不仅仅从形而上的角度一味的完善制度。制度存在的本身就是为了运作。

  二十世纪的各派法学家在他们的论述中对这种思想上的转变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体现。实际上,我们只需要列举当今法理学论著所极力主张的六个方面,便足以证明这一转变了。第一,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所具有的实际社会效果;第二,研究那些得以使法律规则有效的手段;第三,为立法准备工作进行社会学的研宄;第四,研宄法律方法;第五,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律史;以及第六,研究公正合理地解决个别案件的方法的重要性一一而对于这些案件,上一代人则满足于那些抽象法规的抽象正义。35与之相类似的,法律秩序也是一种过程。法律秩序是这样一种过程,它既是有序的又是有条理的。它一部分是通过行政过程而实现的,一部分是通过司法过程而实现的,还有一部分是通过立法活动而实现的。立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行动指南,这种行动指南的价值取向是使冲突减至最低最好是避免冲突,并且给每个人都指引了行为模式。立法、司法、行政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他们的目标都是调整和协调利益分配,通过明确的规定来划分被认可和保障的利益范围,寻找一种用尽可能少的代价而获取满足尽可能多的利益诉求。

  我们不仅依赖物理学和生物学的知识,而且还把它们用来扩大我们有关如何保存、占有和使用那些满足人类需要所依凭的物质资料的知识。与人类需求相比较,这些物质资料可以说太有限了。36庞德曾以美国的煤矿区做一个类比模板,矿区的地图所标明的往往是各种各样的彼此重叠且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如果人们不能有序地安排和调整矿脉和矿床的使用,限制各种权利主张的范围以及规定拥有它们的条件,那么任何人都无法从矿区中得到任何好处。社会生活也表明了一种相同的情况,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主张也是彼此重叠和相互冲突的。

  如果人们对于用以维持人类生存或者满足自身欲望的社会物质资料无法做出有序的安排,那么这种有限的物质资料就会产生巨大的浪费。那么一旦有限的资源被浪费,则会导致,人类的生存受到威胁。那么,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人类安排的有序化将会良好的实现:一是人们有效的使用物质资料,合理分配,并尽量减少摩擦和浪费。二是人们尽量不去纵情享用物质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物质资料存在一些数量上的问题,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但是,它至少能维系一种稳定。

  庞德在其1923年所著的《法律史解释》一书中提出了社会工程理论,在他日后的研究中,他从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出发,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中,又将他的社会工程和社会控制理的法学论有了更深一步的研究和思考。庞德认为,法律可以通过系统地、有秩序地适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一种制度,即我称之为法律秩序的制度。庞德在方法论上认为,对任何事物的了解或解释都可以用类比的方法,对法律这一学科而言,最适合的类比就是是工程,法学就是一门社会工程学。人们对工程才能的判断是从他从事的工程质量的优劣,而不是根据他的工作是否符合一个传统的理想形式来判断的。同样,对现在的立法者、法官、法学家也应象对待工程一样看待,人们要研究法律的秩序,而不去争论法律的本质,要考虑利益、主张和要求,而不是仅仅考虑人们曾企图用以保障与满足这些东西的制度,仿佛这些制度是为了它们本身的目的而存在的。要根据法律秩序,而不是根据法律即一套被陈述的经验或用以调整法律秩序的制度进行考虑,要考虑整个各种关系的调和,并协调各种不同主张和要求的活动,研究法律是否实用、是否有效果,不要空谈理智或意志,一切要为实现法律的根本目的着想。

  4.4.2社会工程理论在庞德思想中的地位

  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并不是高于社会的,也不是与社会具备同等位阶的命题,而是从属于社会的一种工具,一种专门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是具备时间局限性和空间局限性的社会产物,庞德对于这种观点采取的是接纳的态度。他认为应当对法律进行区分时间性的分析和研宄,向过去寻源,那么法律的诞生必然是文明发展的产物;着眼于现在,法律应当是维持社会和谐、文明稳定的必要手段;放眼于未来,则法律必定是与时代共同发展,助力于文明进化的因素。

  文明是人类区别于野兽的独特标志,也是提供人类发展以力量的完美途径,对待文明我们要深刻地剖析,一方面文明可以体现为人类改造世界、控制物质自然界的力量,另一方面,文明可以体现在人类对于自身的掌握和优化,使理性与感性达到更优化的发展。这两种控制就仿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太极图,相互分离,却又相互依存。一方面,人类可以通过对自然科学的不断探索以获得更多的对自然世界的掌控,以此为自身争取更为广泛的生存空间,然后才有了这个世界上如许庞大的人口,才有了这庞大人口能够安全、富裕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对于社会本性与个人主义本性的研究也日渐精深,而且可以更加客观的了解自身本性,并为科学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和平的,不会轻易受到侵犯的堪称自由的环境。

  在这里我们要再次认识一个概念,实质上人类对于自身本性、本能的控制其实就是人类对社会进行的控制。对人类内在本性、本能的掌握和支配,从来都是通过社会控制来进行,这种控制贯穿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时间轴,不论是将来、现在还是过去,人类利用社会的宏观管理来实现对每个人施加必要的强制力以保持对本性和本能的控制,通过迫使普通人习惯于尽其自身的本分,避免过分的放纵,制止其实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支撑文明社会的存在。这种控制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当属宗教、道德以及法律,在历史上的一些特定时期,这三者甚至曾经完全是一体的,在一些区域文明和历史阶段中一种叫做宗教国家的存在就是其体现。比较典型的例子有希腊和罗马,那时的人民将宗教的教条、认识直接转化为城邦的法律、人文的戒律,那时它们就是统一的整体,就是统一的控制社会的手段和工具。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其中的区别,特别是在欧洲经济、文化、军事全面发展起来之后,法律逐渐取代了前两者的地位,逐渐成长为了最首要的社会控制工具。因为社会政治团体的诞生,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需求一种更加稳定的、垄断的、在一定范围内更有规范性社会控制手段,而这些需求恰恰是法律的要素,自然而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王者脱颖而出。

  于是庞德在经过大量的考据与研宄之后提出社会工程法学理论,他认为构建现代化的社会结构,实现良好的社会控制就是法律发展的终极目的,而这个构建的过程就是一项伟大的构建社会的工程,简言之就是社会工程理论。所谓现代化的社会结构就是能够以最有效的手段、最小阻力地满足和实现社会人类的普遍利益。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庞德创建社会学法理学的学术轨迹,1912年庞德在发表《社会学法理学的范围和目的》中阐述了其认同的社会学法理学的理论纲领,随后又在《法律史解释》中,对19世纪占据法学理论思想领域之一的历史法学派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详尽的批驳,接下来在1942年庞德再次发表了名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著作,书中它较为完善了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工程学说,评析了自己对于利益论的认识和观点,最后1959年庞德终于思想大成与《法理学》一书,在这本鸿篇巨著中它再次对自己一直以来的观点进行了修正和阐述,摒弃了思想研宄过程中的诸多错误,确立的自己的核心理论。

  在这里我们需要客观认识到,在庞德发展自身的社会学法理学理论的过程中,他涉猎了颇多的领域和内容,造成了其理论的繁复,故而在我们研究庞德的理论的时候,必须学会摸索他的主线思路。我们需要认识到,任何可以得到或者已经得到过学术界广泛承认的学说或者理论思想,不论是哲学的亦或法学的,都必定是一种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理论、学说。它必定有着广泛的知识增量,这种增量既可以体现为对社会理解力的拓展,可以是对新理论的提出,可以是对某种就有理论的批判,也可以体现为对某种理论的眼界发展。任何一种新的学术理论的提出,其实都是在一种或多种固有知识体系,派别传承中再次统放的,它根植于传统的力量,发展过程中又在不断的破坏诞生的传统,最终重新构建这个传统,用纯粹的中国话来讲就是一种破而后立的过程。

  当然,虽然法律一直被标榜为专门化的社会控制,虽然它是通过政治组织的发展来获得控制社会的压力,但它始终不能脱离自身诞生于社会学法理学的根本。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学学说、法律制度、乃至法律律令体系都是社会控制的一种体现,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并且这是一种可以不断经受重新评价,可以通过新的智慧研宄后不断进步的工具,它可以在批判中不断的改进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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