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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著作权法保护的适用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2-02 共47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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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计算机字库着作权法保护的适用问题。

  我国着作权法自颁布以来已有20余年之久,期间一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着我国着作权保护制度的运行和实施。但任何法律都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法律一开始的制定和颁布并不能囊括所有问题。计算机字库的相关侵权案件就是随着当前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而新产生的,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在现实操作中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

  如何判断计算机字库的侵权构成和最终该如何平衡原始字稿作者、字库制作者与公众等多方利益问题已成为当前所热议的话题。

  3.1侵权判断标准。

  字库着作权侵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竞争对手非法复制享有着作权的字库,如“中易中标诉微软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多款操作系统中使用了其字库;“方正诉文星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了方正兰亭V4.0中的12款字库。49二是最终用户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字库中的单字。如“方正诉宝洁案”中,宝洁公司将倩字体“飘”、“柔”用于其产品上,从而发生字库单字的侵权纠纷。

  3.1.1“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的适用。

  对于第一种竞争对手非法复制享有着作权的字库的侵权认定,国际上公认的模式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即如果被告曾接触过原告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控的侵权作品又是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即可认定被告侵权。50但汉字是我国几千年来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历来属于公共财产,就如同空气一样,接触它的人数之多、时间之久是其他事物所不能比拟的,而且它固有的实用功能使得人们接触他人作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基于大部分字体或多或少源于已有字体以及字体传递信息的本质功能使得传统构成要件“接触”无多大意义。因此侵权字库与被控侵权字库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判断字库侵权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判断两种字库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可从字库软件和字体角度两个层面入手。

  首先,对比字库的数据代码和指令程序。如果被控侵权字库没有经过上述字库的制作过程,如字体设计、扫描、数字化等一系列制作步骤,只是简单复制或篡改了被侵权字库的数据代码,使输出字体仅因指令程序的不同而有稍许变化,对于此类字库较易认定其实质性相似。但随着字库行业之间的竞争越演越激烈,竞争对手的模仿手段也越来越高超,他们一般不会简单的复制字库,而是以他人字库作为参照模板,在此基础上作出细微修改,使得与他人的字库区别开来。这样的字库也是经过一系列制作步骤完成的,对于此类字库,在对比字库本身的数据代码和指令程序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字库中字体进行具体判定。

  其次,对比字体的相似度。字体轮廓主要是由线条、笔画等方式构成,对此的比较,可从技术性和艺术性两方面入手。51在技术层面一般需要字库行业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比较,第一,随机从计算机字库中调取一定数量的单字,在此处“一定数量”是指为了保证比对的科学性,而需囊括字库中所有的笔画形式,因此在调取单字时,应保证字体数量的充分性和字体质量的代表性,从而使对比结果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52第二,利用坐标法分析字体整体的重合度、下笔方法和收笔方法的异同以及线条粗细长短和曲笔(转弯)半径、角度(长度)的异同。

  坐标法是通过建立坐标轴,借助 Font lap 等解析软件,得出侵权字库与被侵权字库中相同字符的节点、曲线、线上的控制点以及每个点的坐标值,从而考量字体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具体操作中,认定字符相似程度的关键在于坐标法上关键点的选择,此处单字的笔画都是以坐标法上各个点来表示的,具体可分为“控制点”和“结束点”,“控制点”虽不是字形轮廓上的点,但对字形形状的控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而“结束点”则是字形轮廓上的点,表示着一段直线或曲线的一个端点。在判断两字库中相同字符时,可以在上述字符的笔画上各选取若干个“结束点”和“控制点”,对其坐标值进行比较。如果关键点的坐标值相同或相似,基本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当然在对比相关技术之后,还须从整体上以审美和艺术的观点对字体的设计风格和特征进行比对。如美国有些法院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采用了风格测试方法或观众测试方法,请专家或观众通过观察和综合分析,来测试观察两部作品是否构成相似。

  在具体案例中,需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并结合具体事实对字体判断结论进行印证,从而增强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1.2 最终用户行为的侵权判断。

  第二种侵权形式即最终用户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字库中单字的行为,对于此类侵权形式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在 2011 年 7 月 5 日“方正诉宝洁案”中,法院认定计算机字库单字不应受到着作权法保护,而同年 8 月 8 日南京中院在“汉仪诉笑巴喜、城市宝贝”一案中,认定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给以保护,这是全国第一起对计算机字库部分单字给予着作权保护的案件。

  在现有着作权法框架下,判断最终用户对字库中单字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通常需要考虑以下要件:字库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属于着作权保护的客体;最终用户的行为是否属于着作权的专有内容;最终用户的使用行为是否经过着作权人的许可。只有在满足上述全部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最终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55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加以着作权保护,独创性的判断仍是其最终落脚点,对此上文已加以论述,字库单字的独创性判断应是一个个案认定问题,需结合自身的法律逻辑和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一系列的价值判断、各方利益考量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

  3.2 利益均衡考量。

  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理念,而其表现之一就是调整各方利益的平衡,在知识产权领域,则表现为创作者和投资方的经济利益与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56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平衡器”,既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也应把握宏观层面的政策意义。

  3.2.1 与计算机字库产业之间的利益考量。

  虽然我们每天几乎都在和字库字体“打交道”,但对于字库产业却是鲜为人知,更不知它曾是一个规模庞大、历史悠久的产业。在上世纪 70 年代末,国内几家字模厂已颇具规模,5790 年代随着数字时代计算机技术应用的飞速发展,我国计算机字库产业的发展呈现一派辉煌繁荣之景。国内大大小小的字库厂商有几十家,短短十年间,数字化曲线轮廓的中文字库从无至有、从劣至优,发展到几百种不同字体风格的高品质的计算机字库,大部分企业都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然而近些年来,由于盗版的日益猖獗,字库产业利润微薄,严重打击了字库投资者的积极性,投放市场的字库数量开始大幅度下降,几年中仅新开发出几十款字体。

  目前中国大陆主要字体款数只有 421 款,而日本字体款数竟达 2973 款。58汉字是我国经过几千年历史沿革流传下来的文化瑰宝,日本文字虽源于我国,但字体种类的发展已大大超越我国,由此应引发反思:一个产业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之护航,没有法律保护的产业是没有未来的产业。计算机字库产业也不例外。目前各国及国际公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中对字库字体保护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但无疑知识产权保护是处于最优位的。59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产业政策的属性,在保护权利人并赋予其排他性独占权的基础上,更能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步,促进产业的有序发展。而对于字库产业可能引起的垄断与社会公众涉及到的公共利益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已经蕴含了相关的政策考量和产业发展考虑。60通过划定合理适度的界限来明确权利的限制,以达到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字库产业之间利益平衡的目标。着作权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经过政策选择的结果,其内置的限制规则足以消除反对者的忧虑。第一,设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

  如思想、表达两分法,独创性标准。第二,即使符合着作权客体的要求,还得接受限制条款的约束。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第三,在保护期限、侵权判定方法上,也严格遵循利益平衡理念。61因此通过着作权制度的合理运用,可以解决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况且从另一层面来说,字库制作者的亏损、不盈利,最大的原因在于字库软件盗版、网上传播行为猖獗,而不是最终用户“二次用字”没有交费。而针对盗版问题最为有效的方法是对计算机字库提供整体保护。

  3.2.2 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考量。

  众所周知,制定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会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进行着作权法调整的过程中必须切实考虑到一项新的制度设计会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影响。

  社会公众对于计算机字库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最大顾虑是担心会面临处处须付费现象。他们认为文字是中华文明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变革传承下来的,是一种沟通交流的工具,历来属于公共领域资源,而且因文字的实用性,其已然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必需品,如若对字体进行保护,公众则会面临“字字要付费、人人要交钱”的窘境,这显然侵蚀了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然而笔者认为,对计算机字库字体着作权的合理保护是不会有损社会公众利益的。上述观点实质混淆了“字”与“字体”两个不同的概念,字体是字的不同表现形式,文字是通用的,处于人类共有领域,不允许任何主体的垄断,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字体的存在一定的创作空间的,有人甚至花上几年的时间倾其心血加以设计创作字体,对此的合理保护是正常的。况且当前“绝大部分(90%以上)字体是处于公有领域,这部分字体也是人们使用频率最高的”,62换言之,社会公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一般不会遭遇到“字字要付费”的情形,因为常用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已经自带了宋、楷等通用字体,即使不购买字库厂商开发的创新字体,也根本不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交流带来不便,可以自由顺畅的运用汉字。而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字体”是“字”的风格的表达形式,创作者可以对之有多种表现手法,若符合严格要件,如存在显着独创性等,理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对计算机字库进行着作权保护可能会使一部分用户的使用成本提高,但这是正当合理的支出,也是字库行业的正当劳动所得,这是激发字库创作团队的有效动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最终为整个社会增加福利。

  3.2.3 社会公众与字库产业的利益考量。

  对社会公众来说,更多字体的可用性、可选择性以及字体的广泛多样性,都是公众喜闻乐见的,有更多的选择总比没有什么可供选择的要好。对于字库产业来说,法律赋予计算机字库着作权保护只是第一步,不能就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还应合理运用这种权利,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互惠互利的商业模式。汉仪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有一份《汉仪字库知识产权最终用户许可协议》,63其中列举了一系列权利限制,包括不得对本字库软件进行仿制、反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转换、翻译、拆分、解编、重新数字化、或衍生制作,或以其他方式试图从本字库软件获取源代码,或从本字库软件中摘取其实质部份作其它应用等条款。该种做法主要为了事前就明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后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目前社会上字库单字的商业使用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而字库单字的独创性判断仍是一个个案认定问题,对于其中存在的诉讼时间成本、金钱成本都是字库企业和社会公众希望避免的。

  同时要使社会公众获得更多创新字体,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字库制作者的合法利益,以激励新字体的开发。但若是对字体保护过多,消费者最终所要付出的价格可能也就越高,而不给予保护,则当价格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就不会再有新产品进入市场。因此社会公众与字库产业之间的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必须寻找一个最佳的保护模式,平衡两者关系。为了更好的保障字库产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建立一个良好的授权方式、合理的授权对价、严谨的授权条款,更加完善的版本体系是各方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从而更好的激发字库产业积极创新,改进字体设计,更便于公众在随意使用一般字体之外,能享受到创新字体带来的极大美感,这才是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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