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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2-02 共91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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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传承千年中华文化精髓的汉字在数字时代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形下,也以一种崭新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即计算机字库字体。通过计算机辅助进行的个性化字体设计不仅满足了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处理文字信息的要求,也充分符合当下社会公众的多元化消费需求。但这一技术变革同时也引发了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将字体作为着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加以保护,字体的独创性如何体现?第二,如果将字库仅作为着作权法中的软件作品加以保护,保护的力度是否全面充分?由此引发了计算机字库字体是否应受保护以及应受何种形式保护的激烈争议,有从字体实用功能,独创性受限,利益失衡等角度分析字库字体不应受到保护的;也有从字体审美价值、字库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分析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是引发争议的最大原因,目前我国只有《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概念有所定义,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理论界关于计算机字库字体及其单字的法律属性界定也比较模糊,司法实践中又因为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可循,导致了各地不断出现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形。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文化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计算机字库字体设计已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角度出发应该将计算机字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内,特别是着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国际上着作权法保护的实践也越来越重视保护投资和产业的发展,但在相应法律缺乏的情况下,究竟对计算机字库采取何种保护。国际上目前对此尚无明确定论,对实践中的相关个案也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商业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字库行业与其他行业、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只会愈加明显。如何在实践中平衡多方利益,保护字库行业,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成为不得不面临的重大课题。因此本文试图厘清计算机字库字体及其单字的着作权法问题,希望为以后计算机字库保护的相关实务工作提供一种解决思路。

  1 计算机字库适用着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计算机字库是由字库制作者在字体作者完成原始手写稿的基础上,对该字稿进行数据化处理,并经过一定的字体检查、修正,通过特定软件进行数学算法拟合轮廓等方法生成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1最为直观的表现即用户利用计算机调用所需字体进行屏幕显示或提供输出打印。

  1.1 计算机字库及其相关概念。

  首先从字库的相关概念引入,在界定字形、字体的概念基础上,分析它们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从而更好把握计算机字库所具备的涵义。

  1.1.1 字形。

  字形(glyph),是字符的实际形状,是数千年中华文字演变后的固定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GB/T16964《信息技术·字型信息交换》的定义,字形为“一个可以辨认的抽象图形符号,不依赖任何特定的设计”.即字形是汉字的固有状态,不能随意更改,如偏旁部首不能缺少,上下结构不能颠倒,先后书写顺序不能错乱,否则就是错别字或不能用来表达语义的主要符号。因此汉字经过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沉淀,已然形成了固定结构模式和笔画顺序,不会因为任何的字体设计而改变原貌,由此也就不存在独创性这一说了。

  1.1.2 字体与字型。

  字体(typeface),根据《现代汉语字典》解释是指同一种文字的不同表现形体,如宋体、黑体、华文隶书等。2由此看出,字体只是汉字的一种书写风格和表现手法,在基本字形固定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改变字形笔画的粗细、弧度、旋转等角度,书写多种独特风格的字体,存在较多的创意设计空间。字型(font),是指在印刷行业中,具有同种样式和尺码的一整套字形,例如一篇正文主要以宋体5 号字的形式存在。

  在英文文献中,两者也略有区别。“typeface”是指一套字母、数字及其他象形符号的组合,在已有字形的基础上形成,当被用于印刷或显示时,体现自有的字形风格。“font”则是一种字体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华文新魏表现为一种字体,而华文新魏粗体 10 号则是一种具体的字型,4因此字型是作为字体的子集概念而存在的。然而目前随着矢量字体5的出现,因其可以任意收缩,字体的大小已不再重要,两者之间的区别已开始模糊化,经常被作为同义词使用。基于此,本文将统一使用字体这一概念。字体与字形不同,不再是抽象固定的符号,而是以抽象的、观念性的字形为基础,由字体设计师遵循一定的设计规则而制作的样式化的文字群,其中可以运用无限想象创作的手法去表达、呈现不同设计风格、创意无限的单字图形,存在一定的创作空间。

  1.1.3 字库。

  司法实践中,界定计算机字库“是按照一定规则存放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字体信息的集合”,6最主要的功能是用户利用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调用所需字库中的字体用于屏幕显示或供输出打印。简而言之,字库就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计算机、网络及相关电子产品上的电子字体集合库。

  当前一般将计算机字库分为点阵字库和矢量字库,点阵字库是以前较为常用的一种计算机字库,其是根据每个汉字的不同,区分为 16×16 或 24×24 个点,然后依据这些点的虚实来描述每个单字的轮廓。7这类字库最大的缺点在于不能随意调整字体大小,点阵字库只是一个数据文件,计算机字库代码中所有的点阵信息并没有控制性的指令,一旦放大就会发现字体边缘的锯齿。8当前计算机使用的大多为矢量字库,矢量字库含有字形构造、描述函数、流程条件控制等指令,需经过一系列的数学运算才能输出结果。因此保存的是每个汉字的描述信息,在显示、打印字体时,这类字库字体可以被无限放大,而不会改变原有字体的形状和质量。

  而目前最常见并容易产生侵权纠纷的也基本是矢量字库,因此本文中所讨论的字库一般指矢量字库。它的实质就是若干个具有书写风格的平面字稿的数字化集合,在传情达意的基础上提供不同风格的具有美感的数字化字体。

  1.2 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

  2003 年我国首个计算机字库侵权案件“北大方正诉潍坊文星案”,9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计算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因字库中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可以被计算机执行”.而在二审中,法院认为“字库中那些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不是计算机程序的指令,字库的运行只能通过特定软件的调用,不能主动执行并产生结果,因此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中所规定的程序或文档。”

  此外,2008 年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中将计算机字库认定为美术作品,理由在于“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整体集合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且方正公司对倩字体字库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应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11司法界的不同判决激发了理论界的各种思考,吸引了外界的强烈关注,各种声音对此的探讨可谓是百家争鸣、异彩纷呈。对此笔者在界定计算机字库概念之后,试从字库软件、字体整体和字库单字三个层面加以讨论,以厘清字库相关法律属性。

  1.2.1 计算机字库代码的软件属性。

  根据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而在专业领域中一般认为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数据及其文档。即法律上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较小,那么计算机字库究竟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还是仅涉及其中的数据?弄清这个问题,计算机字库是否能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法律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一般是指通过能够运行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去执行代码化序列,或者将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后再予以执行,以期得到某种结果。

  这里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即对应的计算机代码,计算机代码是指字体设计师在对汉字进行数字化处理时,采用 TrueType 或 Post Script 指令来描述字形的各种信息,此时字体的存在形式不再是一开始的图像形式,而是与其相对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在调用字库字体时,需要经过特定的指令或软件程序使计算机代码还原为相应的字形图像。由此看出字库中必然存在一些指令,能让计算机执行特定的操作并且产生一定的结果,从这个程度上看,计算机字库可以认定计算机程序。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字库中那些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不是计算机程序的指令,而且字库的运行也只能通过特定软件的调用,不能主动执行并产生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中所规定的程序或文档。

  笔者该表述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认为只有主动运行并能产生结果的才能称为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中含有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一般只有在操作系统的调用下才能运行,自身也不能运行。因此不能以自身是否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来判断是否是计算机程序。第二,认为字符所对应的代码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指令是可以由计算机等具备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一个或一组进行特定操作的代码,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输出某种结果。

  而计算机字库中的代码正是通过计算机的特定操作被还原、解释为字库字体,这事实上是因为其中存在着能够使计算机执行特定操作并产生某种结果的各种指令。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判决理由不够充分,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也指出,计算机字库是软件,因为字库中还包括控制调用和产生字形的程序指令,字库制作者根据每个字的不同,编排出不同的控制程序,从而达到生成高清晰度单字的结果。

  而且当前的字库一般为矢量字库,需采用数学运算方法,对每个汉字的组成部分选取几个关键点,然后用数字坐标的方法对这些点进行描述,最后将各个点用矢量线连接起来,转化成二进制代码,这种代码本身应属于计算机字库软件中的指令化的序列。

  1.2.2计算机字体整体的数据库属性关于数据库的概念,可以参照1996年3月欧盟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规定,是指经过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这是一个宽泛意义上的界定,对此《指令》的第17条有如下说明:”数据库,应当理解为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者其他作品的汇编,以及其他资料诸如文本、声音、形象、数字和数据的汇编。“17中文字库由于要满足人们基本生活工作交流之便,须按照国家标准收录6763个汉字,同时为了使每个汉字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代码,标准还定义了所有汉字及符号的基本字形与相对应计算机传输的编码。因此字库实质上相当于存储了所有汉字字形信息的一个巨大的数据库,是字库制作者通过字稿设计、扫描输入和数字化拟合等步骤形成的不同字符。换言之,字体整体就是通过计算机字库软件制作和运行的字库文件。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将计算机字体整体认定为美术作品,18理论界相关学者也认同该观点,认为其符合美术作品的特点,可以直接适用着作权的保护,无需采用数据库的方式进行保护。原因主要有,字库的最终完成,需要字体设计师对字体进行创意设计、选择安排,这些是计算机或设计软件等辅助工具无法完成的,它并不仅仅依照原有形式加以复制,或根据既定程序加以推演。19字体的美学价值体现了”创造性“,字库制作者对其的大量实质性投资则表现了”独立完成“,因此字体整体具备美术作品的基本属性特征。20综合以上观点,认为字体整体符合美术作品特点的主要理由在于:其一,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有创造性的劳动;其二,具备审美意义。笔者认为上述表述存在一定问题。第一,在”方正诉宝洁案“中,方正公司所主张倩体与黑体主要的区别在于,黑体横竖一样粗,倩体是横的细,竖的粗。这就是所谓的独创性,法院由此认为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可以构成美术作品。但对于美术作品的界定,一般都是单幅作品,即便是书法作品,其中字与字之间也存在一定关系和有着固定的位置,而字体整体只是无数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的规模化集合,必须依附其中的单字才能显示与表达字形特征和风格,无法构成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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