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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17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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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房产税虽然都是针对本国的国情制定的,但都有其各自典型的优势与特点。目前我国正处在房产税改革的重要时期,不能纯粹的奉行"拿来主义",但却可以依照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借鉴各国房产税的优点,加以完善后利用。我认为,各国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房产价值评估体系

  我国要想顺利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客观的房产价值评估体系,所以房产评估体系是否完整、公正客观可以说是我国个人住房房产税能否顺利实施的核心环节。当前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都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合自己国情的房产价值评估系统,我国也应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长处,形成我国特有的房产评估体系。例如加拿大的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就大幅度提高了评税的工作效率。

  印度尼西亚政府每三年对房地产和土地的价值进行一次评估,发达地区每年评估一次。我国的房产税评估体系重点应关注房产资料数据系统、评估的方法及程序系统、结果审核及公开系统、评估监督机构等。在初期,计税的依据应该建立在房产购买的原值上,这样有利于评估公开公正地进行,也有助于我国评估体系在探索中进行总结,逐步完善和规范。

  在评估体系初具规模以后,则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进行征税,从而使个人房产税的征税额度随经济变化以及房产原值的变化而有所调整,更加公正,公平、客观的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

  (2)。增大税基,灵活制定税率

  从以上对典型国家房产税的描述可以看出,国外对房产税的征收覆盖范围是非常全面的,所有房产中除了国家行政职能占用的房产以及慈善机构占用的房产外,其他无论何种形式的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这样能够很大程度的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使房产税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目前我国将农村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性住房等都排除在外,不予征收,征收范围的狭窄显而易见。这使得房产税形同虚设。达不到政府的预期目的。因此,向其他国家一样增加征收的覆盖范围势在必行。

  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城市,同一城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房屋价格都不尽相同,因此在税率设置上应灵活多变,例如加拿大并不设定统一的房地产税税率,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种,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的建设,因此税率由各省或地方政府针对自己的财政需要而定。这样更能适应我国各地区发展程度不同的国情。而且更加能够发挥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把增大税收范围和灵活制定税率两项举措相结合,将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体制,使我国房产税的改革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3)。轻流转,重保有

  综上所述,大部分国家的税收结构分为三部分,即保有环节、转让环节和取得环节。

  其中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保有环节的税收征收。"例如英国,转让房产而缴纳的税金占英国总的财政收入的 1%左右,而保有环节所缴纳的税金占英国总财政收入的 30%左右"这样的税制,直接结果就是可以刺激房产流动,加大了房产交易的成功率和财产的利用率,大大减少了房产的空置率,有效防止了土地浪费的行为,优化了房地产市场的合理规划,使房产税制度逐步走向繁荣。而目前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却反其道而行之,有着重流转、轻保有的弊端。这种税制,广义上来看,纵容了土地浪费,因为大部分企业无需支付大量资金就可以取得土地,并在拿到土地之后,不需要在保有期间缴纳任何税金,付出任何代价,从而导致企业长时间的无偿占有土地,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狭义上来说,根本无法解决普通百姓住房贵住房难的问题,虽然转让环节税收力度大,但属于一次性缴纳,并不能有效遏制高收入者一家保有几套房产的现象,也就是说无法遏制房产投机行为。因此,我国应该逐渐摒弃这种现象,渐渐走向 "轻流转、重保有"的正轨。

  (4)。充分考虑到各类人群,完善税收减免制度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中,区域发展不平衡和层级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尤为明显,不同地区发展速度相差大,同一地区收入分配差额也很明显,不同阶层富裕程度更不相同。这就需要我国在制定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的同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照顾到不同阶层的群体,既要起到打击房产投机的现象,又要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城镇经济困难群体的经济利益。这点上我们应学习美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信任,积极缴税。学习墨西哥房产税征收"劫富济贫"的特点,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职能,使社会更趋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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