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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表达的新兴平台——自媒体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03 共74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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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自媒体环境下言论自由的保障与规制探究
  【引言  第一章】言论自由表达的新兴平台——自媒体
  【第二章】自媒体时代存在言论自由行使不合理问题
  【第三章】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行使不合理的原因
  【第四章】对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进一步保障与规制
  【结语/参考文献】新媒体时代公民言论自由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言

  无论是《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在新浪微博实名举报前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还是青年歌手吴虹飞发微博扬言要炸建委而受到刑事拘留;无论是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还是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周鸿祎之间的名誉权纠纷,都将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也引发了学界和业界广泛的思考讨论。言论自由作为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其他政治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表达意见和诉求、监督政府和官员的权利依据,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明确规定赋予了其较高的法律地位,警示了任何个人、社会组织不得侵犯与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这一自由并非不受限制的绝对的自由。西方有句着名的谚语:"你挥舞拳头的自由应止于我的鼻尖。"这意味着公民的自由有其边界,既不能违反现有法律的规定,更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言论自由亦是如此,自媒体的言论自由也不例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社交网络的日益发展和通讯工具的普及升级,我国自媒体近年来的发展之快让人难以想象,地铁里"低头族"比比皆是,公交车内"拇指党"随处可见,我们不得不承认,手机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已渗透到经济运营、社会交往等各个领域,我国已经步入了自媒体时代。自媒体的发展是一柄双刃剑,它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更好实现,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侵权导致的民事纠纷的增多。

  从宪法和法律层面研究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自媒体飞速发展的今天,言论自由无疑被赋予了时代特质,如何保护公民通过自媒体表达合理言论,如何保障自媒体言论表达权的行使,以及如何界定自媒体言论自由的范围和程度是新时期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之一。研究这一课题有利于完善宪法中言论自由理论,也有利于我国自媒体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外特别是传媒业发达的国家对于自媒体相关课题正处于积极研究阶段,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文化研究教授格雷姆·特纳在其着作《普通人与媒介民众化倾向》中提出了"公民新闻"概念,诠释了曾经为受众的公民在博客兴起后逐渐转化为新闻生产者的趋势。哈佛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在《代码: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一书中也阐述了互联网的出现对言论自由的重要意义。我国也随着微博的兴起于 2009 年开始了对自媒体的研究,但由于新闻行业发展相对落后,我国对自媒体的研究仍处于描述阶段。邓新民在《自媒体:新媒体的最新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中指出"自媒体的核心是基于普通公民对信息的自主提供与分享,自媒体实际上是新媒体的最新发展阶段。"王国华、刘炼等教授在 2014 年发表的《自媒体视域下的科学传播模式研究》中发现,"自媒体时代科学传播的方式显现多元趋势,媒体与受众频繁的互动让传播效果更易实现,中介的弱化,特别是媒体与受众界限的模糊使得沟通更加直接,理解基础上的二次传播让信息影响范围更加广阔。"国内对于自媒体言论自由问题尚处于起步阶段,学术成果并不多,但对网络言论自由问题的研究较为热烈。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罗楚湘在其发表论文《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兼论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中指出,"网络空间的表达虽处在更加自由的环境之中,也仍然要受到现实规范的约束。"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姜胜洪在发表的《当前中国微博监督的特点、问题及对策思考》中指出,"微博的诞生和发展为公众提供了更宽松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府要注重和微博舆论中'意见领袖'的沟通,重视他们所反映的现实问题和社会思考。"这些网络言论自由的研究成果必然会为自媒体言论自由问题的探讨提供一些借鉴。

  自媒体不完全等同于网络。它是为个体提供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内容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信息传播方式。[1]

  本文以当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言论自由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不局限于以往学者对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研究;同时,本人在查阅相关论文、着作中发现,目前研究自媒体言论自由的论文中大部分从新闻传播学角度出发,对法学领域涉及不多,而本文主要探讨自媒体言论自由在宪法学、民法学和刑法学领域的相关问题,同时兼采传播学理论知识,通过个案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论述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现状,剖析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索出完善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具体措施,旨在以一个全新的多元角度看待自媒体的言论自由问题。

  第 1 章 言论自由表达的新兴平台--自媒体

  1.1 自媒体概说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为我国进入自媒体时代提供了物质基础,而公民自我意识的增强和参与性文化的兴起则提供了精神支撑。受众只能被动接受大众媒体所传递信息的时期已成为过去,现在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新闻的发布主体。事实证明,自媒体的传播效果和舆论引导能力已非传统大众媒体所能企及。然而,由自媒体引发的各种言论自由问题和民事法律纠纷也更加多样化和频繁化,似乎每天都有相关事件见诸报端。因此,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先全面地认识自媒体。

  1.1.1 自媒体的由来、现状与发展趋势

  "自媒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官方媒体而言的,这一概念于 2002 年由美国着名专栏作家丹?吉尔默提出,在他看来,博客自媒体代表着"新闻媒体 3.0",媒体进化路径表现为:旧媒体 1.0 (Old Media)→新媒体 2.0 (New Media)→自媒体 3.0 (We Media)[2].自媒体被视为新媒体的发展和深化,吉尔默也因此被认为是"自媒体"研究的发起者。美国学界随后开始了对自媒体概念的探讨,2003 年 7 月,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在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出版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对"We Media(自媒体)"进行了系统性的定义:"We Media 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3]

  该报告将自媒体界定为公众分享自身信息的方式,是公民新闻产生和传播的新途径。当前,在传播学领域,对"自媒体"相对全面的定义为:是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电子化、现代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无论在传播主体上,还是在传播路径上,自媒体都与传统专业媒体有所不同。

  我国自媒体虽然产生较晚,却以无可比拟的速度普及着。据《2014 年第 33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3 年 12 月,中国的网民规模达到了 6.18亿,而手机网民规模则达到了 5 亿。当前中国最受追捧的自媒体是微博和微信,截至 2013年 6 月,中国微博注册用户共计 3.31 亿。截至 2013 年 11 月,微信注册用户量突破 6亿,成为亚洲地区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4]

  不可否认,随着手机等通讯工具的普及与升级,我们大部分人,包括儿童、青年、中年甚至是老年人都越来越离不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工具,"点赞"、"转发"、"评论"、"分享"等成为我们与人交往的主要方式之一。自媒体自其产生之初就展现了其强大的力量,甚至威胁到传统媒介的信息霸权地位,当然,也危及到新闻最重要的特质--真实性与客观性。虚假新闻的出现和盛行是制约媒体包括自媒体长远发展的最大阻碍,因为其是对公众信任的挑战,是对宪法赋予的言论表达权利的滥用。而如何对自媒体进行引导使其扬长避短,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下宪法学和传播学领域研究的热门话题。

  自媒体作为时代新星,因其独有的便捷性和易操作性,有着无限的发展可能。广大自媒体使用者作为公民新闻视域下的公民记者,开辟了民众产制新闻的时代,在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弥补了传统媒体在突发事件中的失语与缺位,开创了公民和媒体言论自由的新局面。曾有人预言,到 2021 年,50%的新闻将由公众提供,主流新闻媒体不得不逐步采纳和实践这种全新的形式。[5]

  由此可见,自媒体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如下图所示,在百度指数中,"自媒体"一词的搜索指数从 2011 年到 2012 年处于平缓增长态势,从 2013 年开始至今,虽偶有回落,但总体则成大幅增长趋势,而 2013年恰恰是自媒体特别是微信广泛普及和繁荣发展的开始。我们因此可以大胆推测,我国自媒体将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进步而继续发展,最终将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1.1.2 自媒体的传播特点

  自媒体之所以在其产生之初就迅速占领市场,与其他媒介分食"蛋糕",在于其自身独有的一些特点。自媒体既与传统媒体明显不同,又不完全等同于网络,它虽然根植于互联网的土壤,却在传播效果上有着"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态势。也正是自媒体的这些特质,颠覆了传统的言论自由理论的内涵和外延。

  第一, 自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传统媒体是相对于以网络为主体的新媒体而言的,主要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在言论发布主体方面,传统媒体主要依托于经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正式成立的官方媒介,其扮演着"党的喉舌"角色,被赋予了明确的社会责任,言论源头易追踪;而自媒体的发布主体则为现实中的每一位使用它的普罗大众,门槛更低,数量更广,且未被强制地、明确地施予社会责任,因而言论源也更难以追踪和掌控。在言论发布载体上,传统媒介主要依靠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载体来发布新闻、表达观点;而自媒体则由手机终端、即时通讯工具、电脑桌面、博客、微博工具透过网络渠道来发布新闻、传播言论。在言论传播路径上,传统媒体呈"从一到多"、"以点到面"的路径传播,由一个话语主导者向不特定的受众传递信息;而自媒体则兼采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方式,既有"以点到面",又有"以点到点",传播路径更加灵活多样。在言论传播效果上,因依托载体和传播路径的不同,传统媒体和自媒体的传播效果也差别明显,自媒体的主导者是公众,这些发布者与接收者往往存在现实中的连接点,因而公众的从众心理和围观心理更易发生作用,使得信息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到每个接收者的"圈子",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加之"意见领袖"数量更多,自媒体比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效果更好。

  第二,自媒体不等同于网络。自媒体产生于互联网土壤,是网络媒体发展的新兴阶段,是对网络媒体的拓展和提升,因而不可避免地具备网络媒体的优势和弊端,但自媒体并不等同于网络媒体,它有自身独有的特点。

  首先,网络媒体中占据话语权的主体仍然是官方媒体,主要包括新浪、搜狐等专门门户网站和人民网、新华网等纸媒旗下的网络媒体,而自媒体的出现让高高在上的媒体"飞入寻常百姓家",普通公众成为了信息源,这不得不说是一场新闻领域的变革。其次,自媒体与之前的网络媒体相比,拥有了更大的话语空间与自主权。从用语含义上看,"自媒体"的"自"代表着"自由度"的显着提升。显而易见,这里的"自由度"主要体现在言论自由上。再次,自媒体与网络媒体在传播方式上亦有不同。以微博为例,"植入式嵌套"是微博发展的基本逻辑,体现了产品功能的嵌套式开发和节点信息的嵌套式传播,从而实现微博裂变式的信息传播特征[6].在传播方式上,自媒体是圈群化的传播,即以交际圈进行传播,因而传播效果更好;自媒体是个性化的传播,即以个人的表达为主,传播主体更关切的是其个人新闻,个人感受;自媒体是随性化的传播,比网络媒体更不受时空、形式的限制,具有即时性、篇幅短小等特点,因而时效性也就更强;自媒体还是自发性的传播,主要通过朋友间的相互推荐、分享和转发,这也是自媒体兼具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优势的原因。

  1.2 自媒体的出现对宪法中言论自由的现实意义

  自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这些特质,造就了它对宪法中的言论自由的特殊意义。如前所述,"自媒体"的"自"代表着"自由度"特别是言论自由度的提升,自媒体诞生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彰显了宪法所强调的公民言论自由精神,诠释了新时期的民主与平等精神的内涵。自媒体对言论自由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

  第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自媒体的产生为公民表达提供了一个自由、开放的全新平台,为思想表达提供了新的空间。以微博、微信为例,只要我们申请一个账号,下载其客户端,就可以在上面畅所欲言,我们可以随意发布身边发生的新鲜事,可以直播体育、音乐赛事,可以和自己崇拜的名人互动交流,也可以评论时事政治,参与微博问政,发表自己对国家大事最真实的看法,甚至发布一些过激的言论也不必受到事前的审核,可以说,自媒体提供了一个极高自由度的舞台,任每一位使用它的人在上面尽情舞蹈。从这个层面来看,自媒体的出现客观上保障了公民对突发事件的知情权,激发了公民主动参与讨论、积极实现其言论自由的热情,从而利于广大受众培养一种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二,丰富了言论表达方式。依宪法规定,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狭义的言论自由仅指言论自由,自媒体的言论表达属于狭义言论自由范畴[7].自媒体表达言论的方式不只包括直接的发表言论,还包括"点赞"、"转发"、"评论"、"分享"、"转载"等多种方式,更具互动性和多样性,丰富了传统的言论表达方式。当然,以以上方式的表达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自然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遵从宪法和其他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这一点在 2014 年 6 月 2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21 次会议通过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体现。该司法解释第 10 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8].弥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明确了信息转载者的法律责任。由此,自媒体在丰富言论表达方式的同时,也促进了互联网空间内言论自由立法的完善。

  第三,提升了公民言论的地位。从言论自由改变社会的轨迹来看,在法治进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和其他许多活动,离不开网络媒体特别是微博自媒体的积极参与;在社会秩序建设中,民情民意的收集、政策决策的调整也与自媒体密切相关。

  据一项调查显示,截至 2013 年 6 月,我国 97%以上的中央政府部门、100%的省级政府和98%以上的地市级政府部门相继开通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认证账号超过 24 万个[9].

  这意味着,政府部门越来越关注民众的呼声,认识到自媒体乃是当前广大民众最有效的发声渠道,是形成社会舆论的不容小觑的力量。同时,自媒体的产生也打破了官方媒体一家独大的话语霸权地位。根据麦克卢汉的"媒介即讯息"观点,我们看到的世界并非真实世界的客观存在,而是大众媒体所营造出来的世界,人们只能被动地接受媒体传播而来的信息,并将其作为"专家系统"指导自己的行为。新闻从记者采访、撰写到编辑审核、修改,再到媒体发布,"受众所接收的新闻信息已经与原始信息场所发出的信息不同,有时甚至会发生扭曲、失真、畸变、再造或创新,这已然是司空见惯的事。"[10]

  但自媒体产生后,公民新闻占据了一席之地,新闻制作的传统流程被大大缩短,加之筛选环节的缺失,使得新闻和评论内容以最完整的状态公之于众。同时,公民认识世界的主动性增强了,人们可以发布自己的新闻,可以用自己的视角来看待这个世界,我们不再依赖官方媒体传递的信息,甚至有时跑在了官方媒体的前面,这些都是以往无法想象的。

  自媒体的普及凸显了公民言论的重要性,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大众媒介进行社会监督的尴尬局面。从宪法的立法结构来看,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密不可分,言论自由是监督权实现的前提,而监督权则是言论自由的目的之一。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言论表达权,不只是为民众自由表达思想提供一个合法名义,还蕴含着对民众言论的政治价值的肯定--通过言论让政府了解民众诉求,通过言论来监督政府的执政之状。既然宪法已经明确赋予了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那么公民又该如何实施"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这些行为呢?显然,在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言论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纵观近两年的反腐事件,不得不承认,自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自媒体的普及于众让公民言论自由的政治价值发挥到了前所未有的状态[11],曾经因官官相护、渠道堵塞、官媒勾结等种种因素造成的监督不畅问题,在自媒体盛行后迎刃而解。原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表哥"杨达才,就因为微笑照片和戴名表照片被网友整理公布在微博上,进而引出了其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导致获刑 14 年。回顾事件,从其照片公布到职务撤销历经不足一个月,到其被判刑也不过一年时间。而随后爆出的"表叔"、"房姐"等类似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了自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所造成的巨大震波。公民的一些言论经过自媒体造势后,会像滚雪球般形成一团舆论风暴,冲击到社会各个角落。因为自媒体的普及,公民的言论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公民的监督渠道变得更加宽广,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主动性也得到显着提升。要知道,公民监督才是社会监督中最坚实的力量,更好地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正是言论自由现实意义之所在,而没有自媒体的广泛参与,公民监督的热情便难以释放,言论自由的意义也不易体现。

  第四,推促了言论目的的实现。公民发表言论并非无意义之举,而是深刻反映着其内心的权利诉求,这一举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问题得到解决,权益得以实现。在自媒体时代背景下产生了无数的公民记者,他们往往是事件的参与者或第一目击者,因而大量使用第一人称叙事方式,这虽与传统的新闻报道观念相背离,却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和社会效果。第一人称叙事口吻的"艺术效果之一就是叙述者不仅控制事件、人物及其命运,而且还控制了读者"[12].这必然会拉近言论表达者和倾听者的心理距离。此外,借自媒体发声的公民记者们还促成了中国特色的问题解决方式,即公民新闻→网友关注→与传统媒体→形成共鸣→政府介入→问题解决。2010 年江西宜黄拆迁致自焚事件的最终解决,就大体遵循了这一路径,首先是事件主角钟如九在微博连续报道其母伤情,表达对政府官员的愤慨,随后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并谴责政府行为,在钟母伤重需转院时,众多微博网友更彻夜未眠提供了现实有效的帮助,而在自焚事件发生一个月后,事件所牵涉的原县委书记、县长便被免去了各自职务。纵观这一过程,自媒体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速度与魄力再次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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