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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大学生权利的途径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24 共47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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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依据我国国情,在各个领域进行积极探索。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导下,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步入新世纪我国高等教育取得跨越式的发展,特别是“985 工程”和“211 工程”的建立,提出了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目标;同时在《国家中长期改革纲要(2010-2020)》中提到,“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基础,民族崛起、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教育,教育承载着上亿家庭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望,是促使人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全民修养、道德水平的根本道路。强国必先强教,带头深化教育改革,首要是发展教育,进一步将教育现代化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这对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现代化国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大学生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新思想、新观念、新要求。但是对于大学生权利保障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都缺少相关的规定,特别是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例如,绝大多数人认为“高等院校担负着培养和指导学生的责任,学生交钱给学校,学校对学生尽责,学生就应该遵从高等院校的校规和管理。”只因为大学生是接受教育的一方,是受教育的人,就应该和高等院校之间维持着一种不对等的关系,这也是高等院校和大学生之间权利冲突最激烈的地方。高等院校管理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国家的授权行为。高等院校的管理权限是由法律所赋予的,院校在法律规定的职责权力范围内,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一系列运行机制,达到学校的办学理念、对学校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确立发展计划、展开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具有“准行政权”属性,且高等院校的行为大多都带有一定的单方性。但是,大学生也是“人”,是我国的公民,必然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他们在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期间所享有的权利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凸显的权力就是学习权、发展权等,且受法律保护。
  
  欧美发达国家早在 20 世纪中后期,高等教育便呈现出开放性特征,强调受教育并不能反映人们的学习需求,甚至影响到社会的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开始全面盘点反思“受教育权”理论,关于大学生教育权利保障逐渐浮出水面。拿美国来说:美国公民教育普及于独立战争时期,美国关于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核心理念直接源于 1776 年的《独立宣言》和 1787 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这两份文件成为美国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启蒙宝典。
  
  我国出现高等院校与大学生权利的诉讼问题,最引人注目的是 90 年代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这两个案件使得高等教育领域兴起了学习权的学术研究、司法实践与制度构建的热议。国家对于大学生权益保障方面日益重视。尽管这一时期的理论和制度的构建基本以大学生学习权的防御面为出发点,可相对于处在起步阶段的大学生权利保障之学习权中的学习保障权来说已经是重大突破了。如教育部 2003 年《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 年教育部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2010 年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涉及高等院校与学生关系时,全部以保障校内学生的权利为中心,引入了正当程序原则。近年来受学术研究、司法实践及教育行政立法的影响,也都以大学生作为教育权利保护的主体,并且肯定了他们对于学校的纪律处分应当走正当程序、享受司法救济权。随着教育部对依法治校工程的有序推动及展开,作为防御权的学习权在程序上已基本得到保障。
  
  另外,大学生是高等教育的主要产出物,人才市场上到处都是“毕业即失业”的大学生,我们不禁疑惑高等教育出了什么问题。从市场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产品的结构过剩,教育资源不合理分配,需求和高等院校产出间的不匹配,高等院校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高等院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没有建设好和这些相适应的具体机制。高等院校不仅仅是培养社会人才的重要基地,更是承接政府转变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目前,大学生同质化强、差异化不足;硕士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之间的培养方式有很大的差异,层次分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大学生素质培养与全面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高等院校之间对于公共资源的获取能力不同,公用资源配置中的寻租行为不时发生,造成高等院校间的资源差距不断扩大,使得大学生们不能很好地享有发展权,人为的影响着大学生潜力开发与学识深化,造成低层次学生的心理束缚。教师们科研努力服务于职称评审,学生们努力学习不是为了增加自己的能力,而是为了就业不断考各种证书。大家普遍认为“学而优则仕”,却忽略着社会需要什么类型的人才,怎样毕业后不失业。很多学生陷于高考的价值观念中走不出来,并不知道自身具有怎样的优势,到了毕业的时候才后知后觉高等院校应该怎么读。为更好地实现大学生发展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高等院校制度和治理结构,提升高等院校竞争力,适应当今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需要,实现支持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这表明国家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对于高等院校的转型,保护大学生切身权益的态度和决心,但是仅仅是将高等院校适应社会写进纲要,具体落实也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看到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在我国还不尽完善。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具体地位如何大学生能不能真正享有应该属于他们的权利他们的权利应该怎样通过救济手段得以保障这些问题在近两年讨论的才比较多,更不要去说具体落实了。正因为这样,本文将试图从学习权、学习自由权、发展权和法律保护四个方面,从大学生、高等院校以及国家义务这几个角度来对大学生权利保障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同时也提高广大学生朋友对于大学生权利保障的认知程度,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
  
  1.2 文献综述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综观已有研究,关于大学生权利保障与之关联最紧密的就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维护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是一种追求公平正义和自由平等的方式。而与维护自身权益最贴切的词语莫过于维权,关于维权的界定,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的黄慧在《浅谈大学生校内维权的自由与正义》中写道,维权就是维护合法权益,是公民运用法律手段正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大学生维权,黄慧也总结说,大学生维权主要是指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者其他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这些都直接间接地和大学生权利相关。王扬在《高等学校学生权力问题浅析》中提到,“保障大学生权利是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改革的要求,保障大学生权利是高等院校‘以学生为本’教育理念实施的需要,保障大学生权利是实现高等院校科学化与民主化管理的要求。”体现了大学生权利保障的重要性。有许多国内学者对国外高等院校的治理模式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对学生在高等院校期间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进行了探讨,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于大学生权利的保障问题还是极其关注的。例如马陆亭和陈浩的《法国高等教育契约管理模式探究》中所说契约管理可以使得高等院校更加有竞争力,高等院校应该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以及优良的教育资源,讲的都是高等院校的自主管理。从侧面上讲,高等院校制度的完善可以推进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实现。国内的郭芳芳,史静寰基于“全球化时代大学生学习与发展研究”国际研讨会的分析写了《全球化时代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文,文中提到“要想获得教育改革的成功,要想保障、评估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以学习者为主体,以学为中心才是根本。”说明高等院校教育和大学生自身的水平提升是相辅相成的。换言之,保障大学生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高等院校的教育质量。保障大学生权利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国际研讨会宰亚旭则在《浅析高等院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解决办法》一文中把高等院校管理和大学生权利放在一起阐述了高等院校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探索高等院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点,分析冲突的原因和应该解决的办法。其他学术研究大都是针对大学生各种权利的保障。这方面文章最多的是关于大学生学习权的研究,近三年来有 13 篇期刊论文主要是从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和受教育权着手。其中 2003 年陈恩伦的博士论文在学术界掀起了大陆地区研究学习权的新的高潮。最前沿的要数吴胜潮和郑兆领的《民办高等院校学生学习权的调查研究》。该文主要从学习权的内涵、特征、具体表现形式、概况分析进行论述,得出高等院校自治和学生权利保障需要一个平衡点。这一点在本文的写作中也将重点强调。学习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学习自由权的讨论概率也是较高的。针对学习自由权重庆师范高等院校的兰桂萍在《试论生命教育视野下的大学生自由缺失》中指出学习自由权分为思想自由和环境自由。主要从主体地位、权力自由、行为自由、职业自由、精神自由这五大自由进行分析。吴胜潮和郑兆领在《民办高等院校学习权的调查研究》中对学习自由权从大学生的择校权、选择专业学习的权利、选择学习内容的权利、选择教师的权利、选择学习方式的权利、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的权利、完善办学条件的权利、公正评价的权利、公平择业就业的权利来阐释学习自由权。学者们对学习自由权范围的界定对我的论文写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启发。关于发展权的期刊资料相对较少,主要是有关就业方面的,比如黄明光和张冰霄的《从国际公约与法律角度看大学生就业难与对策》主要说明的是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和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困境。上述列举的这些与大学生权利保障相关方面的研究,或单独或全面的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对大学生权利保障做了比较细致的论述分析,对于我国大学生权利以及大学生权利的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扩展了大学生权利的研究范畴,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大学生权利保障的认知,对大学生群体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也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从以上论述相应的可以看出,当前对于大学生保障方面的的研究比较零散,没有对大学生权利保障进行整体性深入研究,也缺乏对于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实证性研究。综上可知,我国对于大学生权利保障研究相对处于比较浅显的阶段,有关大学生权利保障方面的理论还不为广高等院校所认同,大学生权利保障也没有统一界定,大学生权利的保障问题也没有系统化的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上进行综合分析归纳。
  
  1.3 研究方法与写作提要
  

  围绕大学生权利与我国大学生权利法律保障等问题,本文主要采用的写作方法为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等方法,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大学生权利的历史渊源、历史发展进程进行梳理,通过研究国际上对大学生权利保障比较充分的国家和地区的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归纳总结,为我国大学生权利保障提供有效的参考及借鉴。通过实证分析法,分析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侵害大学生权利的问题,从中分析我国大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从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建议。
  
  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进行写作:
  
  第一部分:大学生权利的概述,这部分主要分析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以及界定大学生权利的内容,并具体分析大学生权利在改革开放后各阶段的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法理依据。
  
  第二部分:对大学生权利保障涉及的学习权、学习自由权、发展权进行分类探讨,从他们的内容和特点入手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针对大学生权利保障的现状进行分析,主要从主体地位不够明确、法律关系不尽清晰和权利保障不够充分进行写作,论述我国大学生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大学生权利保障应该如何加强,以及国外保障大学生权利的借鉴,从当前国情出发,根据我国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未来可以相应完善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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