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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利保障基本内容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24 共68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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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大学生权利保障基本内容
  
  3.1 学习权
  
  大学生学习权利保障的核心与基础主要包括:学习获得权、受教育权和学习民主权。
  
  3.1.1 学习权的概念
  
  学习权是大学生保障权利中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权利。上世纪的 80 年代,《学习权宣言》在法国巴黎第四届国际成人教育会议上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主持通过。该文件确立了学习权的主要内容:以识字权利为主要内容的读与写的权利;想象与创造的权利;质疑与思考的权力;获得一切教育资源与方法的权利;研究自己身处的世界而撰写历史的权力;发展个人及集体技能的权利。
  
  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学习权不仅包括个人主观能动读写、想象创造能力、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对周围的观察进行写作的能力,还包括那些需要经过他人从旁帮助而获得学习权,拥有学习资源,学习读写、思考、创新等等基础能力,以及发展个人及集体技能的能力。这个定义阐释了学习权的两大特征:一是个体主动参与学习的过程,个体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不受或少受周围环境的干扰刺激进行读、写、思索、怀疑、想象、进行探索与创新等活动;二是旁人协助学习,也就是接受教育,在社会团体、机构以及群体的保障和帮助下利用一切学习资源和条件,以获取上述所说的学习方面的能力。学习权是由多个权利构成的权利集合。大多数学者认为学习权包括受教育权和学习自由权,但笔者认为学习权除上述两点外,还包括学习民主权和学习获得权。其中的学习自由权由于内容过多,放到 3.2 进行详细论述。
  
  3.1.2 学习权的内容
  
  该部分阐述的学习权分为三部分:学习获得权、受教育权和学习民主权。
  
  3.1.2.1 学习获得权
  
  学习获得权是指大学生享有获得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资格,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义务。获得高等院校学习的资格是指高等院校针对达到录取资格的考生要平等对待,不擅自使用权利预留名额,不排斥那些残疾学生,要保障特殊群体进入高等院校学生的权利,也就是大学生在获得高等院校录取资格时享有平等权。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力是指大学生在校就读时期,有权享有图书馆、寝室、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进行读写的权利,享受提出问题思考问题的权利;有权利用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来修身养性,培养想象与创造权;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更好的学习平台和就业机会,也就是享有教育信息权等等。
  
  3.1.2.2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也称为学习保障权,是为学习获得权提供法律保障的权利,是人权中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赋予受国家保护实现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公民接受其他一切文化教育的基础。公民享有从国家获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方面物质资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角度看,受教育权在 20 世纪才出现在公众视野,但是随着大家在物质方面的逐渐满足,受教育权渐渐得到关注。受教育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享有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和培养教师,为接受教育者提供好的教学环境和服务。如果一个人不能上学,就享受不了受教育权,如果在教育上缺乏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受教育权也可能难以实现。近年来跟随教育部对依法治校的稳步推进的步伐受教育权已在程序上得到基本保障。①大学生的受教育权还体现在参加高考或者学校的自主招生考试,取得高等院校的录取资格,在高等院校校园里可以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参与学校的教学评估,使用电脑、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设备,获得国家补助及奖学金,毕业证书等权利。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该法规说明学生(特别是大学生)在获得教育的同时享有参与权、获得物质奖励权、公正评价权以及证书授予权,这四项附加权利。同时,受教育权是附随社会义务的社会权。比如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有努力学习,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指定学业,接受一定考核的义务;学生有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接受考核的义务。如果学生不能做到这些义务,那么享受权利的资格就会丧失或者有缺陷。
  
  3.1.2.3 学习民主权
  
  首先 “民主”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通过少数服从多数,以相对平等的地位由人民统治。大学生民主权则是在学校范围内,学生通过一定形式获得学校平等的对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说明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对学生的学习民主权施行了法律保护。大学生学习民主权主要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些权利。大学生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对自己所获得的教育资源,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所学专业的就业前景,学校拥有的教学设施,学校的规章制度,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等等这些有个清晰全面地了解。大学生拥有了广泛的知情权能增强和高等院校的沟通交往,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积极参与到学校教学以及社团活动中去。大学生的表达权包括可以自由的讨论学术上的见解,利用网络、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发表自己的看法,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具有进行诉求的权利,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发表自己的看法等等,发出属于自己的声音。大学生的参与权包括在参加各项活动时享有平等权,在各种比赛中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在课堂、讲座上有参与课堂发言、学术讨论的权利,有自主选择参加各项活动的权利,享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等等。大学生可以随时的以自己的主观意愿参与其中,不被排斥和嘲笑。大学生的监督权主要是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的权利。有一部分大学生的监督权也与参与权密不可分,比如对于学校工作满意度评价,既是大学生参与学校工作评价的表现,又是大学生对于学校工作的监督。
  
  这项权利对于大学生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控告,以及学校的平稳运行都是十分有利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参与竞选活动中,比如班干部的竞选,学生会成员的竞选,优秀党员、团员的竞选,优秀班干部的竞选等等。每个大学生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和权利。
  
  3.2 学习自由权

  
  3.2.1 学习自由权概念
  
  以下重点谈谈学习权中占有比较重要地位的学习自由权。在清华校庆时胡锦涛同志曾提出,“高等院校在于能够培养学生自由独立的思想,能够给学生提供自由学习与探索的环境。”
  
  学习自由权是学习权主要的部分,也是大学生权利保障的重点。学习自由权彰显人性化教育。学习自由权意味着大学生可以在高等院校安排的教学活动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学习经验、工作需求、作息时间等方面,自由的选择专业、教师、学习方式、课程,在专业必修课程之外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以及学习进度,学习各种自己认为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美国的约翰·布鲁贝克曾说“学习自由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学生选择学什么的自由,决定什么时间学和怎样学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学习自由权保障大学生在这些方面具有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高等院校则是为学生更好的提供这些服务,满足需求。
  
  3.2.2 学习自由权的内容
  
  学习自由权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自主择课权,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的自由,二是大学生享有业余时间上的自由,三是学生行为的自由,四是学生的学术自由。
  
  3.2.2.1 自主择课权
  
  学生自主选择学校教学课程上的安排包括前面所说的自由选择老师、专业、学习方式、课程等等。我国主要是学生有一定的选择权去选择非必修课,比如体育、英语、心理学、文学艺术、人文历史、政治、哲学等等。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智力水平选择相对适合自己的课程,最大限度的发展自己。在英国的开放高等院校校园里教学活动安排打破了年龄、职业、地理位置、技术手段的界限,实行“开放式”教育。英国开放高等院校在办学中始终坚持着开放观念、开放对象、开放教师队伍、开放资源以及开放办学思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他是英国乃至世界远程教育开放历史上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英国开放高等院校的教学系统还给大学生提供多种学习方式的选择,让他们根据自己的需要设定个性化的学习方案,确定自己的学习进度和在不同的层次上选择相关的课程。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依据自身的能力决定听课,还可以根据规定办理退学、重修手续。英国开放高等院校给学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自主选择权,学生可以更好的学到更多的知识提高和完善自己。
  
  3.2.2.2 时间自由权
  
  业余时间上的自由包括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自己去学习研究,且学习研究的范围不仅仅限制于自己所学的专业,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的网站了解到这周学校有哪些教学活动安排,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选择。学生可以自由的利用空闲时间去图书馆查找资料,可以利用实验室做一些实验,可以自主地参加各种讲座、研讨会,可以锻炼身体获得健康的体魄,可以听歌放松心情,可以参加班级活动等等。高等院校并不像小学高中业余时间除了学习还是学习,高等院校里大学生们针对学习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利,有更多的时间去发掘自己,找到自己真正喜欢的就业方向并为之努力。
  
  3.2.2.3 行为自由权
  
  大学生行为上的自由包括学校不干涉学生每次的到课率,允许大学生偶尔不来上课;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课堂位置;学生可以选择是否谈恋爱;高等院校在管理上侧重服务,而不是“严”字当先以及在校规校纪规定以外所享有的行为自由。
  
  大学生在不触犯校规校纪以及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绝对自由的。大学生的行为自由在高等院校获得的权利相对初高中更多,学校对于大学生的行为管理上选择权更多的是交给学生自己把握。因为大学生这一时期相比初高中更为成熟,是非观更强,对自己的行为约束力更高,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2.2.4 学术自由权
  
  学术自由最早是在1915年美国高等院校教授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of University Professors)成立时所确立的。在学术自由原则的确立过程中,德意志联邦高等院校的影响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高等院校对于学术自由是这样概括的“对教职员工,意味着有权利在其职业范围内讲授他所认为正确的职业技能知识;而对于大学生,意味着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认同获得自他人的观点以及选择课程和教师的权利。”
  
  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在美国高等院校教授联合会《1915 年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声明》中凸显为,各个领域的专家是学术自由帮助公共服务培养出来的。报告认为,只有当学者在进行调查研究和宣布结果时拥有绝对的自由,他的知识才能服务于大众,更好的解决社会问题。高等教育和初高中教育相比强调的是“学术性”,研究的是深层次的学问。本文的学术性主要是指研究上的自由。高等院校的老师大部分都是研究性学者,老师可以将他们研究的相关知识通过书本教给学生。学生也可以将他们对于教材的感悟说出来,大家一同来进行探讨,分析。这样不仅能增进课堂气氛,还能促使学生养成勤于思考,善于分析的习惯。所以学术自由是教学自由的保障,同时也是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重要一环。
  
  3.3 学习发展权
  
  发展权是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关键。个人发展权是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自由平等的发展是每个公民的特殊权益。学生的发展离不开学校的现有教育资源,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人格形成,大学生自身对社会的认知程度,大学生在学校的知识储备,大学生的就业率以及有关大学生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大学生发展权的一一体现。大学生们走出校园就要面对残酷的社会竞争,所以在高等院校校园里大学生们需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能力以适应社会。总体说来也就是发展个人和团体技能权。大学生最需要的是自我素质拓展和思想道德修养。自我素质拓展是指专业知识要与社会需求相匹配,具有实际应用能力;性格开朗,口才好,能很好地推销自己;复合型人才;心理素质够硬等。思想道德修养是指文化传承与创新,道德品质,与人团结合作的能力等等。
  
  3.3.2 学习发展权的内容
  
  通过上述描述,本文将发展权主要分为这么几类:大学生阅读权、大学生兼职实习权、大学生知识产权以及大学生生存权。
  
  3.3.2.1 大学生阅读权
  
  传统的观点认为大学生学习就是上课时教授的那几本普通的教科书,然而阅读权绝不是仅限在课堂内老师传授的教材内容,更主要的是要在图书馆对教师所传授的知识进行巩固和拓展学习。高等院校图书馆是大学生获得学习资源的最主要场所。学生们在图书馆不仅可以自习,还可以浏览各种书籍报刊增加自己的见闻,开拓眼界,以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读别人的书来感悟自己的人生。和高中初中不同,大学生对于图书有着更广泛的选择权和阅读自主性,不再像高中初中那样对着教学辅导用书埋头苦读。而且现在随着科技的不断更新,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产品充斥在校园当中,给大学生的阅读带来了新的体验。在电子书的冲击下,高等院校图书馆的图书资源的更新显得尤为重要。高等院校图书馆采购的书必须跟得上时代潮流或者是那些经久不衰各个领域的经典书籍,如此才能对大学生的阅读起一定的指引作用。在高等院校老师很少会指定一些书目强迫学生阅读,一切靠的都是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对于刚进校园的大学生面对浩如烟海的图书,有着更多的迷茫,不知道怎样利用高质量图书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往往在高等院校期间随波逐流,浪费光阴,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由于对自己没有清晰的目标定位,从而浪费了自己的阅读权。
  
  3.3.2.2 大学生兼职实习权
  
  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工俭学、毕业前夕去单位实习的事例很多。大学生在社会上兼职和实习过程中处于劳动者和学生的双重身份,在兼职实习的过程中要适应校园生活和社会生活双重环境,压力相对单一的学生和工作者来说是很大的。这一时期,大学生主要的角色还是学生,还处于读书阶段。兼职是为赚取社会经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在自己学习以外的时间里打工,多半与自己的专业需求不吻合,而且工资报酬偏低。大学生毕业前在实习单位只算是社会实践者,学习和专业相关的实践知识,为将来的工作生涯或创业生涯积累些许相关经验。大学生在兼职和实习期间和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了相应的劳动关系。所以又可以被称为劳动者。大学生在校内打工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在毕业前实习可以和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3.2.3 大学生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想象创造能力产生的智力成果(科学发明、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商业中使用的名称、配方、产品外观设计、符号)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产生的经验进行依法保障的权利。大学生毕业后如果选择创业就一定要和知识产权打交道。国家有《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的维护保驾护航。与大学生在校期间联系紧密的是《着作权法》、《专利权法》。因为大学生在学习里面几乎以论文为主,经常要写一些自己思考琢磨出来的作品。作品一旦涉及发表就牵涉到了《着作权法》。工科生、艺术生一般课余时间都在实验室里,毕业设计如果是实物的话就会涉及到专利问题,可能就需要涉及到《专利法》。现在高等院校毕业论文抓重复率、作品抓抄袭率非常严格,就是为了防止大学生为了毕业去抄袭他人的理论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许多的报社杂志刊登都有一句话:本刊所刊文章观点均系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刊无关。划清了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的关系。在 2004 年有位女博士在毕业后因为涉嫌剽窃,论文内容存在严重抄袭从而被多名专家确认后取消博士学位。从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和大学生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
  
  3.3.2.4 大学生生存权
  
  从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据悉,2015 年毕业生人数达到 749 万人,比2014 年毕业生总数多 22 万人,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大学生毕业人数最多的一年。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不论就业还是创业形势都将更加严峻,大学生的生存权面临严重的挑战。党和中央十分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关心大学生毕业后的生存状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用创业带动就业,政府要促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扩大大学生就业规模;高等院校毕业生只有获取了生存权,才能有条件实现其他的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密不可分。
  
  大学生在毕业后要进一步发展自己,最可靠的是拥有自己的经济来源。为了保障大学生的生存权,各类国际性组织也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例如 1948 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规定:人人都享有获得工作的权力、可以自由选择各种职业、享用同工同酬、公平及公正的工作条件和避免失业的保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写道: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个人和家人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日常生活水平,包括食品、衣服、住房、医疗和其他的各类必要性社会服务。1964 年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第四十八届大会在日内瓦制定的《就业政策公约》规定:从各国发展的需要出发,向刚出校门亟待就业的大学生提供工作,并使他们获得一份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他们所学技能和天赋的工作。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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