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沉默权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体现, 是授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分析程序正义价值的基础上, 指出沉默权制度具有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体现程序正义、实现诉讼结构平衡的价值, 从而对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自由和尊严的保护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 沉默权; 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
On the Legal Theory of Procedural Justice Value of the Right to Silence
GAO Yuefan
School of Law,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The right to silence is a manifestation of the procedural justice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is the right granted to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value of procedural justice,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right to silence has the value of guaranteeing human rights and punishing crime, embodying procedural justice and realizing the balance of litigation structure, so that it has great social signific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rights, freedom and dignity of the citizens of China.
在英国法制的早期, 英国人就很注重法律程序, 程序正义的观念最早存在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人们认为“正义先于真理”“程序先于权利”[1]13。后来, 美国继承和发展了英国的程序正义概念, 在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 以及1868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4条, 在本质上宣称了“程序正当”原则[2]。美国的法律学者相信, 正义的基本要求以正当法律程序为代表, 程序正义的基本思想体现在适当的程序中。
随着程序正义原则在各国的发展, 到近现代时期, 在西方国家, 正义被视为首要价值基础以构建社会制度。其中, 最具有影响力的是罗尔斯着作的《正义论》。罗尔斯认为, 程序正义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完善的程序正义, 二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
一、程序正义的价值分析
在西方国家, 程序正义对沉默权的价值已得到了普遍的接受与认同。但因为不同国家的价值观和文化观不同, 对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关于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 现在学术界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是程序本位主义, 它是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 这种观点认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比较, 具有优先性;另一种观点是程序工具主义, 它是程序的外在价值, 这种观点认为程序只是一个工具, 用以获得良好的结果, 当得到的结果是正义的, 则所适用的程序即具有正义性。
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虽然观念有所不同, 但都认同程序正义所存在的价值, 对于沉默权制度的维护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因此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即如何衡量正当程序的遵守情况。程序正义被视为“可见的正义”, 为了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 就必须遵循程序本身的规则, 同时要被别人所知道。要达到此种程度, 就需要社会系统对其进行评估。但是, 如果要展示这样的评估, 就需要通过实现实质正义的结果来体现。在诉讼中, 司法裁判是否公正, 则需要将诉讼过程与结果结合起来进行判断。因此, 对司法公正来说,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使得到的结果是合理的, 才可以促进司法正义, 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完美结合。
二、程序正义对于沉默权的价值思考
(一) 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选择
目前, 学者们对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 有一些持反对的态度, 但争论最多的, 还是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两者之间如何选择的问题。从实现国家刑罚权、控制犯罪来讲, 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要求就是效率、实体正义和强制。而保障人权是以人的基本立场为基础, 它要求的是公平、程序正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不是完全冲突的, 它们都是刑事诉讼的对象, 在刑事诉讼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那么有可能使其逃脱法律制裁, 使刑事诉讼的难度骤增。现代的科技水平不断进步, 很多犯罪手段都科技化、复杂化, 犯罪集团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如果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 那么, 指控机关就无法下手侦查案件, 追究刑责。但在刑事诉讼中, 只盲目追求惩罚犯罪, 而不考虑保障人权, 那么这样的法律无疑也是失败的, 会成为任意践踏人权的保护伞。
法律之所以规定沉默权制度, 是因为在案件审理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调查犯罪的权力差距太大,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 还要他们自己证实自己有罪, 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那么这样的诉讼程序是不公正的, 也是不公平的。但是, 如果法律一味地强调对人权的保护而放纵了犯罪分子, 这无疑也是错误的, 这样会削弱国家刑罚权的威严和震慑力, 最终会导致更多无辜的受害人因为人权保障而成为牺牲品[3]。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能够使诉讼双方的力量平衡, 有利于诉讼文明与侦查公正, 如果以惩罚犯罪为借口而不赋予沉默权, 这样会导致法治不清明, 司法公正也会出现问题。
(二) 体现程序正义
沉默权是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正义的一种具体体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控辩双方力量悬殊过大, 如若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话, 就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因此而造成的诉讼程序上的不公正。因此, 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的权利, 实际上可以保证控诉人立场和辩护方立场之间真正的平衡, 并确保诉讼程序公平、公正。如果强制自我入罪, 将会阻碍诉讼正义并使其失去合法性, 从而导致权力滥用。沉默权是在一个人被国家机构对其作出裁判时, 使其有能力去参与调查和证据收集过程, 而不是被动地作为收集证据的工具。只有这种程序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刑讯逼供, 从而保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并且以这种公平的方式获得的审判结果, 才能被人们所接受。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不是相对立的, 程序正义并不否定实质正义, 沉默权也是公平行使人权的保证。沉默权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诉讼程序, 实现检察与辩护之间的平等, 双方可以充分抗衡, 让法官保持中立的立场。在这样的公平程序下, 法院的宣布裁判才可以说服人们, 从而确保在这一程序中公正地处分实质性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底线。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国家机关的压迫, 在此情况下接受审判, 那有极大的可能会获得不公平的判决, 使得真正的罪犯受不到刑罚, 而受害者的权利也得不到保证, 社会秩序将更加混乱。“自由的内在本质是程序公正、合理, 如果给人民选择的话, 人们宁愿选择一项运用公正的程序进行实施的相对暴戾的实体法, 也不愿意选择一个运用不公正的程序下实施的相对宽容的实体法。”[4]因此, 沉默权的价值是程序正义。
(三) 实现诉讼结构的平衡
实现诉讼中控诉方与辩方的地位、力量平衡, 是诉讼公正的一项基本要求。但在事实上, 我国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力量是不和谐的。在刑事诉讼中, 控诉方是一个国家机关, 它有国家来保障其权力的行使, 这样的保障使得控诉方的地位明显高于辩方。建立沉默权制度, 虽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检察部门和辩护方之间的分歧, 但与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实陈述”的义务相比, 沉默权可以加强辩护人的防卫能力, 提升辩方的地位, 在辩方与控诉方相抗衡时多一份防御的力量。在刑事诉讼中, 为了加大控诉方的责任, 法律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以及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制度, 而沉默权则是为了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 增强其防御能力而设置的制度。虽然确立沉默权制度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诉讼结构不平衡的问题, 但是却能够遏制刑讯逼供, 确保诉讼公正。
因此, 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的权利, 使他们可以有能力与调查和检察机关抗衡, 提高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 防止控诉方对其进行不当的侵犯, 有利于诉讼结构的合理化, 让其在诉讼中运用此项权利保护自身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实现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平衡, 这是在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因此, 沉默权能够让无辜者不受伤害, 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实现诉讼结构的平衡。
三、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社会意义
对是否确立沉默权的争论, 关系到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大问题。支持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学者表示:“人都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每个人都不愿意提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 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从理论上来说, 每个人潜在的都有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 所以, 实际上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就是对每一位公民的保护, 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 不得任意妄为。”[5]而反对的学者则认为, 沉默权制度是一项增加司法成本的制度, 它的确立会丧失口供的便利、快捷的优势, 会使破案的效率大打折扣, 而且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坦白的义务, 与沉默权相抵触。事实上, 是否确立沉默权, 是与建立司法制度的根本目的有关, 即: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权利。
当今的法治社会, 以保障人权为重点, 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理论应该是“宁可放纵一个坏人, 而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种理念虽然有可能会使某个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 但是在诉讼程序上却是一个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 所以这个理念是适当的。沉默权制度的确立, 其最大的优点就是不易造成案件错误, 也不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不会伤害到无辜的人。这一制度的理念是:冤枉一个好人, 让其受到法律的侵害, 比放纵一个有罪之人更加的严重。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很严格、严肃的法律, 它的一切核心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重, 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自由和尊严的价值高于一切, 不应该去损害它们。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还未正式确立沉默权制度, 笔者认为,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还是很有必要的。沉默权是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观念的重要体现, 它属于罗尔斯正义论中的纯粹的程序正义, 只要按照正当的过程, 结果则可被接受。而且刑事诉讼的首要宗旨就是以人为本、保护人权, 而沉默权制度是保护人权的制度, 在刑事诉讼适用中, 有其自身的法理价值, 不仅可以完善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还可以实现诉讼中控辩双方的结构平衡。当然, 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 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 而应该根据我国国情与实际情况来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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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J].法学家, 2007 (4) :14-19.
[5]沈胜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D].长春:吉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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