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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规制行政裁量权行使的若干做法及其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2 共2935字

  第4章 国外规制行政裁量权行使的若干做法及其经验借鉴

  行政裁量权是由西方提出来的,并且在西方世界有了充分的发展。研究西方行政裁量权的若干做法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从英国、德国、美国三个主要发达国家的行政裁量权的控制经验来介绍相关的具体做法。

  4. 1 英国通过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来加强对其规制

  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认为:“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现代统治要求尽可能多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应当确定那些限制,以在行政效率与对公民的法律保护之间作出最为适当的平衡,专断权力和无拘束的自由裁量权乃是法院拒绝支持的,它们编制了一个限制性原则的网状结构,要求法定权力应合理、善意而且仅为正当目的的行使,它们还设定了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它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互妥协的结果。

  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征就是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则。传统上讲,英国是不承认行政裁量权存在的,直到二十世纪行政权力的不断加强,才被人们所接受。英国对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主要是以传统越权为主要依据的,以不合理原则为主要的指导原则。英国的不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目的不适当。“所谓目的不适当是指,某一具体的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很明显地不是法律授权目的,或者,在追求法定目的的同时还存在着法律所不允许的附属目的或隐藏目的。” 二是不相关的考虑。“所谓相关因素,是指与行政裁量决定各环节或要素之间有着某种合理关联性的各种待考虑的法律和事实条件或者事实状况。”三是极其不合理。所谓极其不合理,是指行政决定是如此的不合理,以致任何有理性的行政机关都不会作出这样的决定。

  4. 2 德国利用“比例原则”来控制行政裁量权

  现代"比例原则”是由德国学者首先提出的。行政裁量权不是毫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德国形成了一整套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机制,这与德国特殊的历史环境和二战以后德国十分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有直接的关系。“比例原则”为行政相对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客观的评判标准,也提供了审查行政行为合理合法性的具体标准。德国首创的“比例原则”来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具体的标准。德国“比例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是从实体上讲,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不能对公民造成超过国家目的的侵害,第二个方面是从程序上来讲,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手段必须和行政目的合比例。

  德国的“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子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有效的手段来实现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二是必要性原贝IJ。必要性原则是站在适当性原则的基础上的,它要求行政主体用温和的手段达到自己的行政目的;三是法益相称原则。法益相称原则是在前两个子原则的基础上的,是狭义旳比例原则。它强调法益均衡,看重公民权益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平衡。德国“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是相互联系、不可或缺的。按照比例原则的规定,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违反比例原则的行政裁量行为是无效的。

  比例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实质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借鉴德国的“比例原则”,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防止其被滥用。在我国确定比例原则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确定比例原则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其次,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再次,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控制行政裁量权,进而提高行政裁量行为的可预测性;最后,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对于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当然不只是从法律上来做,还有一些包括习惯法、规章等等方面。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人多地广,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参考一些习惯法在行政裁量的过程中,这样有利于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进行。在我国实行比例原则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搬照抄,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我国应该在法律中做出明文规定,将比例原则作为基本的原则,不断的总结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4. 3 美国以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来控制行政裁量权

  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美国相对于其他国家通过立法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所不同,他们强调通过程序控制和司法控制等手段来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美国行政法学界认为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就可能导致专制统治。美国对于行政裁量权的控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督方式。传统的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不能由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自由发挥;而且这个标准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制定,应该通过法律的授权才行。(2)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中所依据的政策必须是公开的,让大家所知道的。(3)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指明做出最终决策的现实依据和理由是什么。(4)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向公众公幵行使的标准、政策等,让公民所知道。

  二是公众参与的方式。主要的控制方法有增加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的主题资格、扩大法律保护范围以及在行政裁量时综合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和各方的利益。传统意义上的监督方式有一定的不足,而把两种方式结合到一起,把公众的参与结合进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开制度是美国行政基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主要手段之一,它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对行政区域内统一认识,考虑相关的法定因素和一些酌定原因,使得行政裁量的格次与应该考量的因素有机的结合起来。它还要求在制定前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的对案件进行研判和吸收广大公众的意见,充分整合有效资源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基准制度虽然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行政机关内部控制的无秩序状态,但是基准裁量并不是万能的,需要我们进行不断的完善。在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首先是对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预期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次是一定程度上公开了判断的过程,对行政执法形成监督制约;三是能够进一步的发挥行政规则的作用。

  关于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裁量基准是一种软法,而不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当事人的行政规章制度的约束;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软约束力。我国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借鉴美国的许多好的做法与实践,加强行政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具体措施及发展情况,依法行政、依法裁量权是行政裁量发展的必然趋势。不论是英国的司法控制、德国的“比例原则”,还是美国的裁量基准制度,都是这些国家在不断的行政实践、法治实践的过程中,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所探索出来的适合本国的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措施,我们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减少我们在控制的过程中少走弯路,但是前提是必须重视我们的具体国情,包括政治体制状况和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我国的相关资源,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裁量控制机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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