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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在当下实施的现状及完善创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2-11 共3382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多年,但是在对行政复议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有一些现状,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不多以及在复议的决定维持率方面比较高,还有就是对于行政复议的程序过于行政化,这些现状问题导致了这一制度在其公信力以及效率优势上得不到很好的体现,故此,这就要求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要能够形成具有我国特点的行政复议制度。

  二、关于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概述

  从一九九九年的五月开始,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得以颁布,在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所谓的行政复议主要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及其它的有关组织,对于行政的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的行为没有服行,觉得这一行政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而后相关的机关对其进行适当的审查,再对其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它和行政诉讼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是受理的机关不同,同时对于解决争议的性质也不同,在其适用的程序以及审查的强度也不同,并且在审查和受理的范围上也不同。

  行政复议这一概念其实并不是世界范围内都采用的一个概念,它是对于我国的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在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在进一步的得到扩大,故此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的要求也就愈来愈高,如果是一个社会的问题需要依靠着政府来进行解决的时候,对于政府而言就会面临两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政府的弱或者强,而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对于这两个现实的问题出在一个比较矛盾的境地,既怕政府过于软弱,又担心政府过于强大,行政复议这一制度对于行政诉讼的费用高以及程序繁琐等有了很好的弥补作用,它和行政诉讼相比较在性质上可以说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个关键的监督制度。

  三、行政复议制度在当下实施的现状分析

  行政复议制度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在近些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一平台来解决行政纠纷的案件超过了八万起,对于行政复议已经开始向着基层一级初发阶段和行政系统内迈进,在很大程度上对人们的个人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把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有效的拉近。在我国的政治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于行政复议的案件逐渐的突出了多样化以及复杂化,使得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方面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在行政复议的内在功能以及其自身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在这一方面的争议数量来看,在行政复议的潜力上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对于行政复议提出申请的数量远没有行政诉讼的数量多,即便是把其和信访的数量相比较也显得非常的弱,对其研究可以发现,首先就是在行政的主体方面没有做好宣传以及告知的相关义务,这就直接致使了人们在行政复议方面的途径没有一个很好的了解,还有就是在行政相对人方面对于行政复议存在着不信任,这也是这一制度在发展中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另外就是行政复议在程序开展的效率优势方面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与其它的纠纷解决的机制相比较有着显著的优势,即: 便利、快捷。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这些优异的特点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更多的时候是走向了问题的反面,使得这一制度的效率明显的降低,这也是在当下的实行阶段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在原则方面通过书面的审理方式进行的表达,这在很大程度上没有体现出公开性,这就会在具体的实践中受到“行政化”思想的影响,而这种审批的过程也比较的繁琐,要经过层层的审批才能够最终起到作用,从而滋生了“官僚化”这一形式,对行政复议的快捷、便利的宗旨相违背,还有就是对于行政复议的机构在设置方面还不够科学规范,从而致使了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拖沓的现象,最终导致效率得不到提高。

  四、对于行政复议基础理论问题的创新完善策略

  关于行政复议其实它和行政法两者的关系很是密切,在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方面通过行政机关来实行是在近代的法国,而我国的行政法和西方国家所走的不属于同一条道路,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之后,在经济以及民主法的建设需求影响下,在行政法领域受到了愈来愈多的重视,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这对于我国的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一个稳固的基础,而之后各种法律都纷纷的得以推行,有了一个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随着行政纠纷的日益繁多,行政复议的作用得到了重视,这些重要的呼声同时也得到了决策者的认可,党中央以及国务院也要求对于行政复议进行加强,首先要能够明白行政复议的理论技术问题,它主要涵盖了行政复议的目标功能以及权力属性,以及运作的方式和程序的特性等等,这些内容之间的关系如何去得到有效的理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也是政法学者对于行政复议的基础理论问题的一个认知,同时还对一个国家的行政复议的制度设计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对于在具体的实践中所呈现出的效果也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对于行政复议的基础理论进行明确的定位,是对我国的这一制度得到创新完善的一个基础,这不仅仅是为我国的行政复议法的理论有了一个支撑,同时也对于促进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中国学派形成增添了很大动力。

  在这一过程中还要对其中的一些规章制度方面的建设得以有效的加强,进而来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促进的作用,对于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和法规,在对行政复议的规定方面还比较的笼统,在可操作的程度上比较低,再加上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好,在法律的意识上还比较的淡薄,而行政复议又是一项有着“准司法”这样的性质的行政工作,它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的广泛,这就要求着要能够有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和法规来进行对其加以规范,这样才能够使得复议工作在施行的过程中对于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和行政复议条例相结合的有关制度的建设要得到强化,比如说在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方面进行加强,在其申请受理以及案件的审理制度方面得以加强,并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制度加以建立完善等。同时还要对行政复议的机构加以建立完善,这样能够给这一工作在组织上有一个很好的保障,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建立了十几年,但是在机构上的不完善也导致了诸多的工作无法正常的开展,对于行政复议的机构在设立上比较的复杂,故此,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规划探讨,把行政复议的机构更加合理化的呈现出来。

  对于行政复议的权利属性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对于行政复议是保留其原有的行政属性还是把一些司法性的因素加以引入,或者是彻底的进行改革? 这些方面的决定都和行政复议的基础理论分不开,对于行政复议的权利属性进行准确地界定是关键,它是一种新型的行政权同时也带有着一定的司法特点,故此要从多方面的进行对其考量,要能够清醒的看待。对于行政复议的目标以及功能所表现的是多方面的,在理论界对其的功能界定主要分为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但是至今对于其还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两者不是完全分离的同时也不是对立的,这也需要从实际的情况来加以看待。对于行政复议的程序设计方面要结合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在当前对于行政复议的委员会试点在我国已经推行,并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是还存在着工作的进展不平衡的现象,这就要求要能够和我国的国情相结合,要对我国的行政复议的程序有一个保障。在对行政复议的处理方式的调整以及对其裁决的法律效力进行确定的方面要以最大化的程度进行对矛盾加以处理,从源头上解决好问题,要能够把行政的资源以及手段在必要的时候加以运用,更好的解决好这一问题,把行政复议的行政性的特点进行充分的发挥出来,这样不仅能够有利于办案的效率,更是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从而推进依法行政的服务进程。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制度是对于我国的公民其中保护作用的重要制度,通过以上的分析探究可以发现,行政复议的基础理论的制度加以完善,就要对其基础理论进行创新,要结合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进行发展改进,要有我国的特点,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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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彭华. 我国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若干问题探讨[J].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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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马俊. 行政调解制度之困境与出路[J].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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