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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情报的来源途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16 共27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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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系统建设探析
  【引言 第一章】职务犯罪情报的基本概念及辨析
  【第二章】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作用
  【第三章】职务犯罪情报的来源途径
  【第四章】职务犯罪情报建设存在问题
  【第五章】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完善对策
  【参考文献】职务犯罪情报侦查机制优化研究参考文献

  三、职务犯罪情报的来源途径

  (一)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报案、控告。

  举报和报案都是指个人或单位发现职务犯罪的事实后向司法机关揭露、检举。举报与报案不同之处在于举报不仅揭露了犯罪事实的发生,还指出了具体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证据和材料,而报案仅仅是向司法机关揭露了犯罪事实。控告是指由于受到职务犯罪的直接或间接侵害,受害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举报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有机结合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的最重要的渠道。由于职务犯罪越来越隐蔽化、高智商化,在司法实践中报案不是很常见。由于控告是向检察机关揭露侵犯自身权利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只可能存在于滥用职权案件、非法拘禁案件、玩忽职守案件、暴力取证案件、刑讯逼供案件、报复陷害案件等有明确直接被害人情况下。而这些案件想必贪污贿赂案件要少得多,所以控告在职务犯罪情报中所占比例不大。

  (二)检察机关主动出击所发现的情报。

  举报是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重要渠道,但由于职务犯罪手段日益诡秘和智能化,加上举报人自身条件的限制,举报内容常常出现表面化、情绪化、夸大化的倾向,举报在揭露深层次腐败问题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使得举报成案率低,质量也不高。此外,举报常常受到社会大环境和一些地方反腐败的小气候的变化而起落,导致案源不够稳定。这需要检查机关适当主动出击,搜集情报。

  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规律和侦查实践,检察机关可以从调查与领导干部关系异常的经理老板入手、从调查与领导干部有暧昧关系的异性入手、从调查领导干部配偶、儿女、亲属的违法犯罪入手、从经济活动中热点领域入手、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用人问题入手、从处理不公的案件入手、从处于重要岗位握有实权人员的违法犯罪入手,主动出击发现情报。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主动出击主要精力应在于战略情报中对基础社会信息的收集,对个案情报的收集如果没有举报线索的支撑往往因为只有侦查范围缺乏明确的侦查对象,财力何精力支出较大,收益较低,侦查效益不佳。此外,过于频繁的主动出击还容易暴露行动意图,打草惊蛇,促使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财产,使检察机关难获成效。检察机关在平时应注重各种情报的收集,建立和完善情报资料库,与社会、工商、医疗、金融、税务、公安、招投标等单位建立情报共享和查询机制,以拓宽情报的来源。

  (三)职务犯罪案件深挖。

  职务犯罪案件深挖是指检察机关在职务案件侦查过程中深查原未发现的其他职务犯罪的一种情报获取过程。从职务犯罪情报角度看,以案挖案,可以节省初查时间,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成案率,确保侦查效益。从犯罪规律上看,犯罪嫌疑人一旦作案成功,往往会受到犯罪结果的激励和既有经验的依赖而导致自律防线的崩溃,一发不可收拾,一而再,再而三地实行多个或多种犯罪。此外,由于职务犯罪具有牵连性,与其他刑事犯罪往往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一个人的职务犯罪往往有可能引发他人的职务犯罪或其他刑事犯罪。

  案件深挖的途径有许多种,一是敦促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如果检察机关能有效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为了自保,减轻罪行,加之通过政策法制教育和情感交流,针对涉案人员的个性和心理弱点加强法律教育、展开政策攻心,就有可能促使犯罪嫌疑人放弃抵抗,检举揭发其他人犯罪。此外,也可以从串供、翻供、翻证、串证中深挖。犯罪嫌疑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进行串供、串证,往往是证据再生的过程。不正常的翻供、翻证,很可能是有人在暗中联络、串通、教唆、威胁。因此,通过深入查明翻供、翻证的原因,就有可能深挖出更大的犯罪或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的犯罪。

  (四)其他部门移送。

  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情报。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公诉、控告申诉检察、纪检检察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的情报;上下级和兄弟检察院之间的情报移送制度;公安、法院、监察、纪检、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执法执纪部门在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线索或情报。不过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有关部门往往存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对犯罪标准认识有分歧,存在协调沟通困难的情况。很多单位基于部门利益和部门声誉,也不愿把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往往以党纪的方式自行处理。

  (五)网上收集职务犯罪情报。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数量不断增加,我国网民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为网络反映社情民意创造了更加便利的条件,网络舆论在监督官员,揭发腐败官员,防治腐败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腐败问题一直是群众关注的重点,在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网民会把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腐败案件公布于网络。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稳定、高效的职务犯罪网络情报收集机制,可以为检察机关深入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便利。

  网络反腐虽然会出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为了打击政敌而不顾法律道德底线而诱使官员犯错的情况出现(如赵红霞案件),但这种情况并不为检察机关所能控制。所以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要构建合理的职务犯罪网络收集渠道体系,通过对网上数据的研判提供情报收集质量。

  (六)、职务犯罪情报数据库的汇总和研判。

  情报分析研判是对犯罪情报进行加工,是对已有的犯罪情报的整理、总结、概括、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从混沌的信息中择取可用的情报,从浅显的信息中寻找隐藏的情报,从过时的信息中推演未来的情报,从已有的信息中推断未知的情报,从局部信息中推知全局情报,从而揭示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本质、特点以及发展趋势的侦查活动。

  由于职务犯罪的动态性导致职务犯罪信息是分散存在的,信息网络技术的犯罪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新的时间条件和空间条件,职务犯罪的智能化、跳跃性决定了其广阔的空间转移性和犯罪信息的流动分散性,这造成了犯罪情报是以碎片形式分散于不同的空间。检察机关从各部门收集的基础情报信息加以分析和研判,往往能发现涉案人员反常的财产波动和行为举动,如房产数量,存款数额,行动轨迹等。建立起基础情报网络系统有助于检察机关发现潜在的职务犯罪,为侦查破案提供必要的情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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