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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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的考察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4-14 共4113字

  三、域外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的考察
  
  (一)英美法国家
  
  英美法国家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总体上由任意到案措施与强制到案措施两部分构成。美国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由自愿同行、传讯和传票、逮捕构成。其中通过判例原则性地确立了自愿同行。在Floridav.Royer一案中明确了逮捕与自愿同行的区别:警察只有在征得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嫌疑犯共至他处,才为自愿同行,否则为逮捕。根据以上判例得知自愿同行由两要素构成:一是嫌疑人主观上自愿同意前行;二是警察不得对嫌疑人使用直接强制力,同时也不能制造影响嫌疑人自由意志的情景因素。

  强制到案措施为传讯和传票以及逮捕,其中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传讯和传票就是法院或执法官员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于指定时间出庭接受讯问的一种裁定,为有证到案措施。无论是有证逮捕还是无证逮捕,其发动原因都是警察内心确信有“相当理由”的存在。相当理由就是指当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依据警察所掌握的合理可信信息的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有理由相信犯罪已经发生或正在实施,则就存在相当理由。

  有证逮捕由治安法官签发逮捕证,基本上是对实施重罪的嫌疑人可以跨州且昼夜都可实施逮捕,轻罪则不可以。实践中,警察只有在特殊必要的情况下才实施有证逮捕。无证逮捕是最主要的到案措施,实施主体包括警察和私人。私人无证逮捕仅限于在有理由相信被捕的人实施了重罪或者破坏公共治安的轻罪时才可实施。警察的无证逮捕权的适用案件范围大于私人,对于重罪案件,既包括警察在场的正在作案、企图作案或刚刚做完案的情形,也包括警察不在场但掌握了能够证明嫌疑人犯重罪的相当理由的情形。

  英国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由自愿同行、传票传唤和逮捕构成。其中《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29条规定了自愿同行:“当某人为了帮助调查的目的,自愿到警察局或警察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或者在没有被捕的情况下随同警察到警察局或警察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a)他应当有权随其意愿而离开,除非他被逮捕;(b)如果警察决定禁止其随意离开,他应当被立刻告知他已经被捕。”

  传票传唤可以适用于一切嫌疑人,而不论其涉嫌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逮捕分为无证逮捕和有证逮捕。有证逮捕的逮捕证的签发主体是治安法官,无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如何,都可以适用有证逮捕。由于警察在决定适用无证逮捕时拥有充分的裁量权,所以在侦查实践中,无证逮捕已经成为惯用方式。无证逮捕适用的案件范围很广泛,包括一切可捕罪以及虽非可捕罪但嫌疑人身份不明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形。公民个人与警察享有同样的无证逮捕权。由于无证逮捕适用标准低、范围广,为了约束警察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英国设置了拘留警察制度,进行无证逮捕合法性的事后审查工作。

  (二)大陆法国家
  
  法国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包括自愿同行、传唤、拘传、逮捕、拘留和人别身份的扣留。自愿同行在法律中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即“其他未经同意侵犯个人自由的任何行为都是非法行为,特别是在现行犯罪之外,不存在任何逮捕权。强制将某人带到警察局的做法是一种不合法的无效行为”法国的传唤适用于任何可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由司法警察警官自己决定是否适用并且具有间接强制性。拘传则必须获得共和国检察官的批准才可执行。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只有预审法官享有签发逮捕令的权力,适用对象为逃跑以及居住在法国领土之外并且当处监禁刑的嫌疑人。警察和公民个人享有无证逮捕权。在发生现行重罪或者当处监禁刑之现行轻罪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有资格抓捕犯罪行为人,将其扭送至距离最近的司法警察处。而且对于现行犯罪,无论重罪还是轻罪,警察都享有无证逮捕权。

  现行案件中,对案情有一定的知情度警察就可实施拘留;在非现行案件的初步侦查中,基于调查的必要性,警察可以对有形迹可以推断实施了犯罪或犯罪未遂的任何人实施拘留24小时。初步拘留决定权由司法警察警官享有,如需延长则由共和国检察官批准,某些特殊案件决定权归法官。对于身份检查中拒绝证明其身份或无法证明其身份的,在必要时,警察可对其就地扣留,或者将其送至警察机构所在地扣留,以核实其身份。扣留的时间严格以查明其身份所需要的时间为限,不得超过4小时。

  德国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由传唤、拘传、人别身份的确认、根据逮捕令的逮捕和暂时逮捕构成,没有自愿同行这一任意到案措施。由于侦查人员在传唤同时作若经传不到则将拘传的警告,所以具有间接强制性。法官和检察官享有拘传权,警察只享有拘传执行权。当某人具有犯罪嫌疑的时候,检察院、警察机构的官员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查明其身份。当有具体的理由足以来怀疑其所示之证件的真伪时,才可以将其带至警察机关,并对其身份数据加以检查,但这种拘留不能超过为此目的所需要的时间,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12小时。根据逮捕令的逮捕是一种羁押的诉讼强制措施,只是在执行逮捕时是一种到案手段。暂时逮捕是最主要的一种强制到案措施,是无证逮捕。警察和公民个人都享有无证逮捕权,主要在两种情形下适用:其一正在实施犯罪和犯罪后立即被追踪的人,如果有理由认为嫌疑人可能逃跑或者其身份不能立即确定时,任何人都有权将嫌疑人逮捕;其二对于应当签发逮捕令或者安置令但在延误就有危险时,检察院和警察机构官员也有权暂时逮捕。

  日本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包括自愿同行、普通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自愿同行是指“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为侦查犯罪有必要时,得要求嫌疑人出面,对其进行调查。但嫌疑人除遭逮捕或羁押外,得拒绝出面,出面后,任何时候均得离去。”普通逮捕是逮捕的基本类型,有两个实质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有足够的适当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其二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或藏匿罪证的可能性,存在逮捕必要性。现行犯逮捕和紧急逮捕均为无证到案措施。现行犯逮捕的适用对象包括狭义现行犯和准现行犯,私人享有现行犯逮捕权。紧急逮捕是指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员在法定情形下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时,可以告知理由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适用对象为有充分理由怀疑已犯有相当于死刑、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以及最高刑为3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罪的犯罪嫌疑人。

  (三)比较研究
  
  1.两大法系相同之处
  (1)体系适用以强制到案、无证到案措施为主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原则性地规定了自愿同行,且在实践中的适用并不广泛,因为在侦查人员要求自愿同行时,当事人具有自由意志选择权,可以拒绝警察的要求,极大地限制了侦查机关的查证能力,所以强制到案的适用更为广泛。而在有证到案与无证到案措施的适用上,有证到案措施要求事先经过法官的审查,耗时费力,容易错过最佳侦查时机;而且各国基于高犯罪率、情形紧急等现状进一步扩展了警察侦查权,扩大了无证逮捕的适用情形,警察在侦查初期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实践中无证到案措施适用更为广泛。如美国在所有的逮捕中,有95%都是无证逮捕。

  (2)到案后的附带期限均较为短暂
  对于任意到案措施,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到案后随时离开,除非被捕,否则警察无权干涉。采用强制到案措施到案后的临时性羁押期限,各国具体规定不同。如美国的拘留期限为48小时;在法国,警察的拘留期限为24小时,经共和国检察官批准后可以延长至48小时,在毒品和恐怖活动犯罪中,经法官批准可延长至96小时。同时,在短暂的羁押期限内,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对抗权利和侦查人员的义务,如会见律师权、告知义务等。尽管各国具体时间不完全一致,但法律规定都是以必要性为原则,不具有惩罚性效果,不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3)到案措施与羁押措施相分离
  在英美法和大陆法国家,逮捕仅限于使犯罪嫌疑人到案这一动作行为,并不具有长期羁押的法律效力,逮捕是羁押的前提,奉行“逮捕前置主义”,所谓逮捕前置主义是指羁押必须以合法的逮捕为前提的诉讼原则。逮捕前置主义的主要内容,是在逮捕时实施司法抑制,在羁押时也实施司法抑制,即保障双重检查。这样通过对实施逮捕和羁押的双重审查和控制,以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

  2.两大法系不同之处
  (1)各国侦查到案措施体系中的具体种类不同
  英美法国家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包括自愿同行、传唤和逮捕。自愿同行为任意到案措施。在英美国家如果传唤不到,则由可能遭到逮捕,因此传唤具有间接强制性。逮捕为强制到案措施,且此处的“逮捕”就其实质意义而言涵盖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扭送以及《警察法》中规定的留置盘查和行政拘留等包含的强制到案部分内容,但并不具有我国拘留、逮捕附带的长期羁押甚至是处罚性的效果。大陆法系国家侦查到案措施体系中包括自愿同行、传唤、拘传、逮捕、拘留、人别身份确认等不同到案措施,各种措施适用条件的对象各不相同,可以覆盖实践中的各种案件情况。日本的侦查到案措施包括自愿同行和逮捕。逮捕包括通常逮捕、现行犯逮捕和紧急逮捕三种情形。德国没有自愿同行,由传唤、拘提、人别身份确认和逮捕构成到案体系。法国对于任意到案措施是原则性规定,强制到案措施包括拘传、逮捕、拘留和人别身份检查。

  (2)大陆法国家对强制到案措施的限制严于英美国家
  在德国,逮捕、暂时逮捕的适用必须符合三方面的条件:第一,适用理由为“强烈怀疑”或“紧急怀疑”,即嫌疑人事实上极有可能犯罪时才可实施;第二,若不实施,则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伪造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类似犯罪;第三,剥夺自由的程度应与其被指控的犯罪的严重程度成比例。这种适用条件显然严于美国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的适用理由-“相当理由”,即只要警察了解范围内和他们所掌握的合理可信信息的事实和情况足以使一个合理谨慎的人有理由相信犯罪已经发生或正在实施时就可逮捕。

  (3)适用目的有所差异
  英美法国家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的适用目的有两点:一是使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到庭。在英国,警察逮捕嫌疑人后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仅限于将嫌疑人送交到法院的时间,后来《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允许警察在没有提起指控的情况下将嫌疑人拘留于警察局不超过24小时,在此期间内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大陆法国家侦查到案措施的适用目的主要就是为了侦查调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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