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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视角下完善我国企业信用治理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09 共61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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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协同理论下泉州市企业信用的治理探讨
【第一章】泉州市企业信用协同治理路径研究绪论
【第二章】企业信用研究的理论基础
【3.1 3.2】我国企业信用治理的历程与特点
【3.3 3.4】 泉州市企业信用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四章】国外企业信用治理的经验与借鉴
【第五章】协同视角下完善我国企业信用治理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协同视角下泉州企业信用治理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5章协同视角下完善我国企业信用治理的对策建议

  5. 1企业信用协同治理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原则。

  5.1.1企业信用协同治理的根本目标。

  企业信用协同治理的根本目标是服务市场需求,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企业自律为基础,第三部门参与为支撑,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整合政府、企业、第三部门各方资源,通过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评价、反馈与披露等方式,以信息透明公开和服务市场化为导向,实现对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的社会化共治,形成系统化的企业信用协同治理机制,融入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方面,按照时间的长短,制订企业信用协同治理的近期、中期、远期发展规划,可以是政府部门制订较长时期的工作规划,也可以针对某一时间段制订阶段性目标。另一方面,按照不同治理主体的各自职责或特定行业领域来设定不同的治理方案,比如工商部门开展查处假冒伪劣企业专项整治,企业制定投融资项目清查工作方案,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定期发布家居建材企业产品质量年度报告等等。

  5. 1. 2企业信用协同治理的基本原则。

  5. 1. 2. 1权责一致性原则。

  企业信用协同治理的不同主体,尤其是第三部门的合作参与,应该有明确合理的权力边界予以明示,必须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律框架内运行。从法治角度看,享有多大权力就必然承担起多大的责任,不可法外施权,即所谓权属明晰、权责对等、权能匹配。参与企业信用治理的各主体必须积极履行职责,对社会公众负责;同时又要对各自行为负责,对法律负责,并承担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5. 1. 2. 2公开透明性原则。

  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是市场与政府陷入失灵的重要原因。企业信用信息的客观、准确、及时是企业信用协同治理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这包括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协同治理各主体的信息公开透明可以调动各方协同参与的积极性,促进信用信息的交互与更新纠错,有助于优化公共政策和提升部门效能;二是可以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与话语权,提升决科学决策,增强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三是可以保持灵敏的社会感召力,提高治理层次,实现信用奖惩科学化。

  5. 1. 2. 3平等协作性原则。

  可以说,协同治理旨在探索政府、企业、第三部门在相互依存的社会环境下共同处理复杂公共事务过程中相互关系的协调,实现联合结构、资源共享和共同行动。对政府部门来说,协同治理是以人为本,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从"划桨"向"掌舵"的转变;对企业来说,协同治理是自我纠错,催生内化约束,从单纯提供商品与服务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转变;对第三部门来说,协同治理是矫正倒逼,创新信用服务,从被动参与公共事务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转变。无疑这才是以增进与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善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同治理。

  5. 2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优化服务职能。

  5. 2. 1树立全民信用理念共识。

  企业信用协同治理的社会基础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道德规范与相互信任。信用应当成为人人呵护和善待的"经济身份证",要如同鸟儿爱惜羽毛般地爱惜自己的信用。不论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体,都应当树立重信守信的良好形象,树立服务理念与多元主体治理意识,维护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这种全民信用的理念共识有赖于长期潜移默化的道德教育,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塑造崇尚诚信、自觉守信的民心工程。

  5. 2. 2加快信用治理体系立法。

  立良法以行善治,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进一步制度松绑,使企业信用治理于法有据。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或口本的立法经验,加快企业信用的顶层设计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短板。在宏观层面上,可出台企业信用管理法作为基本法,用于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规范网络数据库如何使用与运作等;可出台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法、企业信用信息保护法,明确界定开放的信用数据、数据经营方式、监管机构的职责及其激励惩戒办法;可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规范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微观层面上,可围绕某些专业或特定领域制定相关条例,例如出台关于企业信用评级和企业账款催缴的规定等。

  5. 2. 3完善信用治理配套机制。

  信用治理需要配套制度与机制的综合运用。我国可以借鉴德法两国的做法,将企业信用协同治理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在中央层面设置专门的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独立的全国性组织机构,在地方层面,例如可在泉州等地区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局,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从上至下把分散在各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整合起来。(一)建立信息开放的利益驱动机制;运用等价交换、有偿服务、第三方支付等市场机制,形成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规则和管理制度(二)建立信息共享的利益补偿机制;政府可以将闲置于各部门内部的企业信用信息强制提取出来,给予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开放信息资源,再指定专门机构来承接这些企业信用信息,例如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部门来挂帅进行整合。(三)建立公众参与的利益保障机制;例如以企业赔偿、社会保险或国家救助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企业信用治理。(四)建立信息侵权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信用信息投诉服务、异议处理和诉讼管理,保护企业信用信息的主体权益。

  5. 3以企业自律为基础,提升市场竞争力。

  5. 3. 1规范内部信用控制。

  企业要把信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由被动的服从监管向主动的自我约束转变。要明晰企业产权,制定企业内部信用控制细则,设立信用管理机构和专「J人员,细化各个部门在信用控制中的程序和职责范围,排查企业信用风险,确保企业信用控制标准化、规范化、全程化。(一)事前信用控制;严格把控产品产地、原料的质量关,最大程度排除产品危害的可能性,禁止不符合行业标准、部门标准、国家标准的原材料进入生产环节,切实保障产品的源安全。(二)事中信用控制;严格按照各类产品安全生产标准对各个生产工序环节从事流程化、安全化生产,不定期抽查检测,禁止违规或有害物质的渗入。(三)事后信用控制;建立跟踪召回与售后服务制度,对经由企业生产并在市场流通的产品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在消费者或企业发现出现质量问题后,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对同批次、同型号产品要主动停止销售、停止生产、发布警示、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防止问题进一步升级扩散。

  5. 3. 2培育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如同自然人一样,不可能脱离外部环境而存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平衡企业内部各利益方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集中反映,不仅可以获取短期的经济价值,而且有利于提升长期的社会效益。一方面,企业必须担负协调企业内部各利益方之间的融洽关系;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承担社会各利益相关者与外部自然环境之间平衡关系。企业信用的社会责任既要以服务社会的心态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商品,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又要自觉履行安全责任、环境责任和公益责任,凸显企业人格,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本位意识。

  5. 3. 3打造企业信用文化。

  企业文化直观反映了企业长期经营发展所形成的价值理念。咯守企业文化精神不仅可以激发企业员工的使命感、责任感、归属感,而且可以影响和感染到其它利益相关者。将信用扎根于企业经营理念中,与企业家文化、员工文化、顾客文化共同融为企业文化内核的DNA,彰显企业软实力,从根源上有效遏制企业失信行为。(一)企业家文化;企业管理层在做出经营决策时要信守诚信为本的信念,把诚信放在生产经营与服务的突出位置,尽可能地排除导致企业失信的影响因素;(二)员工文化;企业员工处在各个生产环节的信用意识同样必不可少,坚决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操作,不偷工减料,不弄虚作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三)顾客文化;企业要树立顾客至上的观念,了解顾客需求,加强与顾客的信息沟通交流,取长补短,不断完善和提升企业品位,乃至全行业的信用文化氛围。

  5. 4以第三部门参与为支撑,推进社会化共治。

  5. 4. 1强化行业协会的引导规范。

  在行业协会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学习口本的做法,对入会企业信用进行严格管理。(一)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使企业有章可循,信用自律更为具体化,对不合格企业进行信用警示或予以剔除,并实时地向社会各界公布;(二)行业自律侧重于事前的防范管理,及时灵活地解决行业企业的违规问题,在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标准、项目评估和人才培训等方面发挥社会自治机制作用,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三)把脉市场动向,掌握企业信用状况,也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制订政策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5.4.2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化运作。

  信用服务市场化要将"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融入到国际竞争中,真正做到"与狼共舞".目前,我国信用服务市场初具雏形,但尚不具备市场化、商业化条件,可采用BOT ( Build-Operate-Translate)模式,渐进式地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的经验做法,政府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在泉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试点,率先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培育若干大规模商业化的信用服务公司,待市场自主需求形成后,把信用信息数据库从政府部门剥离出来,逐步退出政府引导作用,形成完全市场化运作体系。同时,在前期政府扶持的基础上,引进国外信用服务机构,以激烈的市场竞争倒逼国内信用服务的发展壮大,创新信用服务,以应用促发展,尽快培育出中国版的"邓白氏".

  5.4.3调动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

  消费者参与企业信用治理是对消费者社会地位的重新认知。一方面,要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开通投诉信箱、举报电话、网站网络和奖励制度,改进消费者参与治理的方式;另一方面,要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改进信息传播方式,鼓励消费者参与企业维权。

  包括报纸、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在内的新闻媒介在企业信用治理中发挥多方面作用。一是加强诚信普法,提供消费引导,传递正能量,为消费者和社会组织提供必要援助;二是本着公众至上的态度,客观真实地报道企业信用问题,公布守信企业,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披露曝光,引发公众关注,用生动案例予以警示教育;三是加强舆论监督,跟踪报道企业信用问题的处理进展,协助查处企业失信行为,让信用在阳光下畅行无阻。

  此外,企业信用治理也离不开广大社会中间层的参与,社会组织的力量不容小觑。要赋予社会组织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弥合治理缝隙,将具体权限逐步回归到社会组织的手中,保障其参与治理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拓展公众意见反映和诉求渠道,以社会化治理来共同守护企业信用的净土。

  5. 5以大数据战略思维,构建协同治理平台。

  5. 5. 1整合统一数据,应用信息集成化。

  应该看到,单个企业信用信息的价值有限,但全社会各类企业信用信息的汇集却是重要的社会资源。针对企业信用治理这一系统性工程,要以大数据①战略思维构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互联网+治理".鉴于我国人多地广,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数据库建设既要全面规划,又要充分考虑各地发展现状;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实际。在数据库建设上可以借鉴德法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做法,由国务院统筹各有关部门,要打破技术瓶颈和部「J利益、地方利益,依次建立从国家到省、市、县的多层级信用信息数据库,采取一数一源的原则,保证数据准确安全,建成覆盖全国的跨部门、跨地域、信息共享、高效快捷、全天候运行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或者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例如在泉州等部分城市试点开发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先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全国推广。

  大数据突破过去结构化数据的局限,大大丰富信息应用集成化。一是挖掘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包括生产要素、地理位置、行业类别、注册资本、企业存量等数据,厘清企业的区域分布、产业集聚、资产规模等信息,把握企业与整体市场发展业态,实现信用数据的加工增值,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二是对信息归集、信息储存、分析处理及信息应用等各环节进行筛选、关联、比对,实时跟踪数据异动,准确定位疑点,有效聚焦风险,实现"精确打击",提升治理针对性。三是着眼于集聚融合各方资源,让分散的信用信息流动起来,串珠成链,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域的封闭式治理转向跨部门、跨区域的开放式合作治理。

  5. 5. 2扩大社会监督,完善奖惩科学化。

  有效的监督来自社会公众,社会公众的监督无处不在。一是引入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为企业提供矫正纠错的渠道。责令失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我整改,减轻和消除不良后果,以达到解除信用限制、重塑企业社会信用的目的。二是建立信用红名单与黑名单制度,把守信企业纳入红名单,把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借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二维码、APP等各类媒介晒出来,褒扬守信企业的社会责任,压缩失信企业的生存空间,完善信用奖惩科学化。三是扩大社会化监督,通过信息的广泛传播,突破时空局限,动用全社会成员对失信企业非强制的不交往、不信任。如此对信用污点"零容忍"的社会化制度安排,足以令每个企业对失信望而却步。

  5. 5. 3提升治理层次,实现治理常态化。

  商以求同,协以成事。从协同治理的视角来看,处在整个企业信用生态链条上的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是协同治理的命运共同体。为广泛吸纳尽可能多的相关主体共同参与企业信用治理,促使治理成效向中高端升级,应当形成三个层次的协同治理机制,做到"疏而不漏".第一层次是各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既要简政放权,自我革命,整合资源与开放共享,建设服务型政府,又要监督企业自律,引导、规范、扶持第三部门参与企业信用治理。

  第二层次是社会力量的多元化参与;企业要承担企业信用的社会责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第三部门要培育公民社会,激发社会活力,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化,公平、公正、高效地融入企业信用治理。第三层次是由政府部企业、第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共治(图5. 1);通过契约、法律及其他非正式制度安排,明确各主体间的权责关系和纵向联系,消除矛盾分歧,增进彼此信任,产生安全感和稳定性,实现集体决策、权力协同、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社会共治的常态化,所有共同参与治理的主体得以不断接力惠及。

  5. 6本章小结。

  本章概括了企业信用协同治理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企业信用治理的对策建议。一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优化服务职能;包括树立全民信用理念共识,加快信用治理体系立法,完善信用治理配套机制二是以企业自律为基础,提升市场竞争力;主要是规范内部信用控制,培育企业社会责任,打造企业信用文化。三是以第三部门参与为支撑,推进社会化共治;即强化行业协会的引导规范;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化运作;调动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四是以大数据战略思维,构建协同治理平台,包括整合统一数据,应用信息集成化;扩大社会监督,完善奖惩科学化;提升治理层次,实现治理常态化。上述对策措施涵盖理念共识、制度保障、技术整合和社会监督等各方面,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与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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