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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与保险业的联动关系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8 共33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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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研究,我们对城镇化水平与保险业发展之间联动关系的认识更为深刻,处理二者关系的思路更为清晰,主要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如下:

  5.1 研究结论

  5.1.1 城镇化是社会经济体的综合反映

  城镇化水平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象征,全面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衡量城镇化水平,不能简单的将某一项指标作为评价标准,而是要将影响城镇化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城镇化指标体系中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地区非农产业占 GDP 的比重、各地区人均进出口总额、各地区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地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各地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占地区总人口的比重,以及人均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的权重系数,以便于城镇化水平的横向和纵向衡量。城镇化平水平的提升能够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投资、消费和进出口贸易之间的关系,进而能够显着促进经济增长,增加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升居民的消费能力。

  5.1.2 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待提升

  城镇化对保险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时滞效应,原因在于城镇化水平提升没有立刻反映到各经济体对保险消费的需求上。表明当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还存在较大问题,只注重了量的发展,而忽视了质的提升。产业结构不合理,就业结构存在较大矛盾,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调,以及住房拥挤、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社会保障体系落后等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现象,对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存在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城镇化建设要更加注重质的提升,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真正实现人的城镇化,全面提升人的生活质量。

  5.1.3 城镇化水平对保险业发展的长期影响机制显着

  通过对城镇化水平、保险业发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GDP、人口增长率,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等时间序列变量进行协整分析,可以发现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的稳定关系。城镇化水平作为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能够显着促进保险业发展,可以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更为优越的条件,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是全方位、深层次的。研究结果进一步表明,城镇化水平提升,能够显着增加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能够有效挖掘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为保险业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

  5.1.4 保险业发展对城镇化水平提升的长期作用有待加强

  保险业发展对城镇化水平的提升作用短期内十分显着,而长期内则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保费收入以及保险业资产的绝对规模已比较大,但相对水平仍比较低,保险密度、保险深度,以及人均保单数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比较大。在当前保险业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保险业发展对城镇化建设的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作用只能在短期内维持,长期内则不能满足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其对城镇化水平提升的长期作用有待加强。

  5.1.5 人口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负相关于保险业发展

  长期来看,人口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的上升显着抑制了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人口增长率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对于我国这样的一个人口大国来说,人口基数庞大,即便人口增长率的小幅度上升,也会引起人口绝对数量的大规模上涨,减少人均福利,降低人均消费水平,而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非生活必须品,其销量也势必会受到较大影响。通货膨胀率对保险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虽弱于人口增长率的抑制作用,但长期内由于物价上涨,居民购买力下降,给保险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5.1.6 城镇化水平与保险业发展的自我完善机制存在较大差异

  城镇化水平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能力比较强,自我发展潜力比较大。构成城镇化水平的各要素之间既能相互作用,又能相互抑制,以确保协同发展。而保险业发展的自我完善能力比较差,长期内对其它经济体的依赖性比较大,其发展受制于其它经济体的发展水平,其自我调整机制和发展机制有待加强。进一步表明,城镇化是社会经济体的综合反映,构成社会经济体的各个要素相互影响,共同发展;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则比较低,发展模式有待转变,发展质量有待提升。

  5.2 政策建议

  5.2.1 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发展质量,决不能以牺牲质量来换取数量。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经济、人口、环境之间的关系,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控制好人口规模,保护好生态环境。要综合平衡影响城镇化发展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非农产业占 GDP 的比重、人均进出口总额、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占地区总人口的比重,以及人均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等各项因素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要有所侧重,政策力度要有所倾斜,确保各要素协同发展,共同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5.2.2 化解城镇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伴随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各种矛盾相互交叉,制约着城镇化水平的提升,阻碍着保险业发展的进程。新型城镇化建设,要转变发展模式,着重解决城镇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为保险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发展环境。

  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注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在巩固第一产业的同时,加快二、三产业发展,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城镇建设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大、中、小城市格局,发展特色城镇,完善公共设施,合理吸收外来人口,切忌盲目将城镇化简单的视为农村人口户籍向城市户籍的转变或者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加大力度解决城镇化过程中的住房拥挤、房价高涨、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用水用电紧张,以及人口过度集中、待业人口不断增加等“城市病”,以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居民的幸福指数。只有有效化解了城镇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城镇化,才能实现对保险消费的有效需求,才能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5.2.3 转变保险业发展模式,提升保险业的经济地位

  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三大支柱之一,其资产规模和保费数量还有待提升,经济地位还有待加强。只有做大做强保险业,其对城镇化建设的风险保障和资金融通功能才会更加显着,对城镇化水平提升的长期作用才能持久。转变保险业发展模式,做大做强保险业,要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净化市场主体,激活市场活力;要完善保险业的法律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打击违法经营,严惩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要加强保险业创新能力建设,完善创新制度,鼓励保险企业在经营模式和产品研发等各方面加快创新步伐,紧跟时代节奏;要加大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力度,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学习国外先进的经营模式和产品研发模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

  5.2.4 合理运用保险业各项功能,助推城镇化发展

  保险业对城镇化的助推作用主要体现在风险保障和资金融通等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的发展模式,并结合自身特色,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保险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保险种类,提升服务水平,积极为城镇化过程中的各类经济主体和经济事项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保险保障和风险咨询服务,减少意外事故对社会、经济、生活等各方面的影响。大力发挥保险业对城镇化建设的资金融通功能,合理运用保险资金余额,顺应政策导向,将资金投向既能产生稳定收益,又能提升城镇化水平的领域。保险资金投资于城镇化建设,不仅能够拓宽投资渠道,化解投资风险,而且能够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支持。

  5.2.5 综合平衡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各项因素,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保险业发展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合理平衡各项因素,将会有效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城镇化水平提升对保险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较为显着,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提升城镇化发展水平,能够从多方面积极促进保险业发展,有助于挖掘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壮大保险市场发展规模。加快经济发展,将能够直接提升 GDP 总量,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形成对保险消费的有效需求。同时,要合理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质量,保证人均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确保居民收入增加对购买力提升的真实效应。通过对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平衡,能够有效提升保险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减少对其它经济体的依赖性,有助于保险业的长久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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