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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寿险信托的发展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7 共48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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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科技风险等多种风险,增加了人们对生活的焦虑感。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利用。保险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人寿保险可以使投保人做到:老有所养——保险确保晚年人生安享无忧,爱有所继——让亲情大爱得以延续,幼有所护——为孩子的教育规划及成长保驾护航,亲有所奉——饮水思源父母恩、人寿保险养双亲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样就导致保险金不能按投保人的意愿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利用。

  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中显示大陆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 401517330 户,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 3.10 人,比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 3.44 人减少 0.34 人①。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分析发现当前家庭的少年儿童抚养比为 22%,老年人口抚养比为 12%,并且有增长的趋势。社会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的加大,许多年轻父母在年老父母赡养上和幼小子女抚养上力不从心。

  养老问题和培育后代问题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一些发达国家在面对这些问题时也没有完全行之有效的方法。许多国家不得不减少财政对于其它方面的投资,而将大量的财政收入投资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中,资源分配向养老问题和育幼问题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不利于国家经济整体实力的壮大,甚至使国家经济倒退或威胁社会稳定。如何解决养老金利用问题和如何保证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拥有切实可利用的资金问题,引起了年轻父母越来越多的关注。

  此外,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是各个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不断创新的市场,资金的流通速度快,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实现资本价值的最大化。我国的寿险公司由于其经营产品的特殊性,有大量可长期使用的资金。如何解决上述提到的养老和育幼问题?如何保证保险金切实按投保人意愿进行安排?本文立足于现实人们的需求,从对保险金的后续利用及保证保险金充分按投保人意愿进行运转的角度出发,将题目定为我国发展寿险信托问题研究。

  1.1.2 研究意义

  保险与信托同属于金融服务机构,都要签署诺成合同,都是为客户潜在的风险提供保障(保险保障范围更广,信托保障集中在资金的投资利用和后续安排上),故二者存在天然融合的发展条件。寿险信托就是将寿险与信托相结合的典型例子,参加寿险虽然可以规避、分散寿险事故发生的客观风险,但却无法避免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受益人不能真正享有保险金利益的风险,而将人寿保险金设立信托便可以比较理想地解决这个问题;寿险信托制度凭借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可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并且保证信托资产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运行而不受外界干扰。

  从信托业、保险业的职能看,信托业和保险业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

  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每年都有大量的保险金给付,世界各国的寿险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寿险业非常重视对这部分保险金的投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资金的流动速度和利用效率。信托制度是当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财产管理制度,现代信托业是金融体系中具有财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投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它在整个金融市场职能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写作本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寿险信托发展条件和信保合作发展历程的分析,可以让我们更加的清楚我国寿险信托发展过程中的推动力和阻碍力;通过对海外寿险信托发达地区的介绍,可以让我们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对这些寿险信托发展经验有选择的利用,并为提出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建议做铺垫。这为我国通过采用寿险信托的方式来解决保险金的后续利用问题和切实保障其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提高老年人收入、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为下一代储备管理资金、保障下一代健康成长等目的,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可践行的措施。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信托在养老方面的探索有:Barbara A.Morgan 与 David W.Rasmussen,IsaacF.Megbolugbe(2003)提出可以通过反向抵押贷款方式为老年家庭或是无老人家庭提供贷款来源,贷款可以用作不同目的,并提出以房养老模式这是将房屋生命周期与养老、医疗、教育和消费等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理财工具,是银行和信托的合作。Barr(2000)通过测算发现美国的现收现付制使储蓄降低了大约 50%, 并由此使资本存量在与没有社会保险制度时相比减少了 38 % 。因此, 他坚持现收现付制会降低储蓄率的观点, 相信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制与信托相结合能够扩大和深化资本市场, 可以间接地提高产出。

  在寿险信托运行条件方面:Lawrence B.Keller 在《Learn Whether to Establish an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2010)就美国现行寿险信托的发展状况,指出了美国民众有强烈的金融意识和个人财富积累意识、宽松的创业环境、法制化程度很高的市场等为寿险信托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Karl.H.Borch(1996)提到,人寿保险是一种基本的储蓄方式,人寿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储蓄,在市场上寿险与其他形式的储蓄相互竞争,随着市场的变化,人寿保险需要与其他金融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在寿险信托运行模式方面,CPAJournal(注册会计师杂志) 中《The “Revocable-Irrevocable”Life insurance trust》(1995)指出美国人寿保险信托多为不可撤销信托,主要是因为税法规定。美国的寿险保险金给付在符合内地税法(IRC)第7702 条之规定下可免课征所得税,唯就死亡给付部分仍必须课征联邦遗产税。不可撤销信托,在信托成立当时即视为将保单利益实质移转给受益人,当被保险人身故时,信托财产不再为被保险人之遗产一般而言,因此不需课征遗产税。Sebastian Edward(s2006)对保险金信托的方式进行了探索,指出日本的信托主要有三种形式:资金信托、财产信托、遗嘱信托,其中寿险信托多采用保险金信托。

  通过查阅外文文献,国外学者对信托的研究比较早,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但是对寿险信托的相结合的可行性没有涉及,也鲜有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寿险信托进行比较。

  1.2.2 国内研究综述

  寿险信托推行目的方面:陈子荣(2006)指出:把保险与信托结合,通过设立人寿保险信托,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成年受益人的保险金将由信托机构来代为领取和管理,并且信托机构将按照未成年受益人在成长过程中的生活和教育情况来按期支付所需的保险金,直至受益人成年后,才将剩下的全部保险金及其投资收益支付给受益人。郑则鹏,邓慧博(2012)通过养老信托业务国际比较,得出:养老信托是以解决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而开展的信托业务,其主要采用信托模式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或养老资产。

  对于寿险信托推出可行性方面:高英慧(2006)从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分析寿险信托的已经具备运行的条件,将寿险信托业务作为下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是可行的。张晓玲,周晓媛(2008)对人寿保险和信托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了概述,并强调人寿保险信托在我国将会快速发展起来。刘向东(2004)提出保信合作具有优势互补,加速各自发展,有利于业务创新,使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多样化,信托公司可以依据保险资金特点,设计新的产品来获得信托项目的资金来源。

  在人寿保险信托推行条件方面:马浩然(2007)、刘涛与林晨(2008)等对我国开展人寿保险信托相关制度与法律问题等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在当前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下我国开展人寿保险信托可行的结论。付平(2009)在其论文中讨论了我国推行人寿保险信托制度中的理论缺陷和实务缺陷。理论缺陷是:自益信信托与他益信信托由于模式不同对课税要求不尽相同;信托受益人在什么情况下对保险金有请求权;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何种业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务缺陷是:当前的分业经营环境对交叉业务领域规定模糊;寿险信托业务在我国大陆未实行,国外经验不得不经筛选,寿险信托的推行处于探索阶段。

  我国国内对寿险信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推行目的、推行可行性、推行条件三个方面,对其研究主要还是停留在了理论探讨方面,许多学者对寿险信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某一方面,缺乏综合性的问题指出和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对推行寿险信托需要哪些具体部门协作没有涉及,对法律和税收完善的流程也鲜有涉足,对我国寿险信托发展的可操作性指导意义不是很强。

  1.3 研究内容、概念界定、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3.1 研究内容

  本文立足我国国情,通过五部分对我国发展寿险信托进行探索:

  第一部分,着重介绍我国寿险信托发展的背景和意义。

  第二部分,从信保合作对资金融通的作用、对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增强的作用等方面说明寿险信托发展的意义;从信保合作合法性、市场需求等方面介绍寿险信托发展的可行性。

  第三部分,介绍我国信保合作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并指出寿险信托发展过程中在法律、税制、合作经验、民众认识等方面将会遇到的问题。

  第四部分,对美国、日本、台湾寿险信托的产生发展情况进行介绍,并对其主要的寿险信托模式进行图表说明,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寿险信托处于萌芽阶段的情况,借鉴海外寿险信托发达地区的经验,对我国寿险信托的发展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包括构建稳定的市场、完善监管法律和强化寿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信用评级等方面。

  1.3.2 相关概念界定

  寿险信托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推行时采取的具体形式不同,对其进行分析和归类,大致分为两类,即:保险信托和保险金信托。

  保险信托指:委托人(即依赖信托之保险契约人)基于人寿保险契约享有保险金受领权,亦即以人寿保险债权向受托公司信托,委托人指定受托公司为保险金受领人(即人寿保险契约缔结的同时亦设定人寿保险金信托之情形),或者变更人寿保险契约之受益人为受托人(即以现存人寿保险契约设定保险金信托之情形),期满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由受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并依信托契约所约定,以此保险金为受益人管理运用或交付之①。

  保险金信托是指:在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时通过附加批注的形式对保险金进行信托,当保险到期或者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受益人仍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支付的权利,保险公司经保险受益人请求后将保险金转入信托账户,接下来由信托公司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和运用并按信托契约的规定对信托受益人支付相关的资金。

  无论是保险信托还是保险金信托都是寿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的产物,是寿险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的寿险信托概念既包括保险信托又包括保险金信托,现对此进一步界定:寿险信托是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先与寿险公司通过签订寿险合同获得保险保障及保单的一切权利,接着按相关程序作为委托人对保单或者是保险金进行信托,并指定信托受益人,这样既获得保险保障又获得信托利益及后续资金合理安排的一种综合性投资理财方式。

  他益信寿险信托是寿险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质上是委托人对受益人进行的一种赠与行为,是指寿险信托的受益人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第三者,该第三者享有寿险信托的全部利益。
  
  1.3.3 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方法:本文中在介绍人寿保险信托制度时将美国、日本、台湾的产品运行模式进行比较,找出可以借鉴的经验。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的介绍与分析,为我国寿险信托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2. 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目前我国寿险信托处于萌芽阶段的现状采用静态分析的方法,而对我国信保合作中对发展寿险信托的尝试及美国、日本和台湾寿险信托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动态说明,并在文中对其进行了评价。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大量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绘制了相应的图表,对将会影响我国寿险信托发展的因素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说明。

  1.3.4 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在我国尝试发展寿险信托过程的介绍中,对我国当前状况即保险公司注资信托公司的情况进行介绍,并对泰康注资国投进行评析;第二,对相关数据进行补充,国内的数据由 2012 年扩充到 2013 年,把部分重要的新数据呈现在图表中;第三,对美国、台湾、日本的寿险信托运行模式分别以图表进行展示,很好的说明其具体的运行过程,更便于我们进行分析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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