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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专利保险的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9 共70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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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四,就专利保险而言,是在专利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提起诉讼之前对专利权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再根据该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诉讼。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只会对经评估之后认为投保人胜诉的概率在 50%以上的理赔案件负担诉讼费用,而一旦评估认定被保险人胜诉的概率很小,保险公司会建议并努力促使双方采取和解等方式来解决专利权侵权争端。由于投保专利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新申请的专利,此时专利侵权行为还未发生,以致风险评估无法正常进行,加上风险评估的费用通常很高,因此保险人对新申请的专利权采取固定的保险费率,以降低保险人自身的风险。

  其五,当发生一般的专利权侵权案件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在不经过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下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初步的审查,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最高35000 欧元的审查费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其六,专利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应该扩大,而不能仅仅包含已经获得合法审批的专利权,还应该包括新申请的专利和正在进行诉讼的专利权人。

  4.2.2 欧盟专利保险分析

  欧盟的专利保险制度和商业特点不同于美国的专利保险制度和商业特点,为了使专利保险在实践中顺利进行,欧盟专利保险采取在政府机构的参与下强制性保险的形式。虽然专利保险有很多优点,但是 CJA 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中给出的一系列结论和方案都只是处于理论摸索阶段,而且欧盟各成员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公民法律意识、专利制度以及保险相关法律都有较大差异,这就使得要在实践中经营和运行 CJA 咨询机构研究报告里的方案都会有一定的障碍,欧盟开展的专利保险业务发展状况也并不是很好。

  从范围上来看,当前专利保险也只是在英国、德国等国存在,法国和瑞典的专利保险体系早已经崩溃;从保险类别上来看,只有英国的专利保险在经过二十多年发展之后经验比较丰富、业务也比较全面,目前仍然经营包括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申请保险和专利实施保险在内的三种类型的专利保险产品。此外,其他保险公司,如格林(Gerling)保险公司和安联(Allianz)保险公司在德国等国家一般仅经营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不仅业务种类单一,而且业务量也非常小。不过,CJA 咨询机构研究报告的出台也表明欧盟已经意识到专利保险对区域发展的重要性,并逐步努力寻求更好的途径来分散和化解专利权侵权的风险,以更好的促进欧盟区经济的发展。

  4.3 美国和欧盟的专利保险比较分析和对我国的启示

  与欧盟其他国家相比,美国虽然是当前专利保险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但是与本国其他类财产保险产品相比,专利保险的市场份额十分少、开展该业务的保险公司也较少、发展速度也比较缓慢。究其主要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风险评估的方法不合理。在还无法断定是否进行法律诉讼之前,保险公司就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就进行费用非常昂贵的风险评估,而且风险评估费用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全部承担。这对投保人来说无非是一项非常大的财力消耗,尤其是中小企业,更是无力承担。除此之外,专利保险风险评估的程序是十分复杂繁琐的,要想十分准确的评估,需要由经验丰富且熟悉商业模式的专利律师来审查和评估。这样费时费力的工作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堪重负的,导致许多投保人宁愿冒着侵权的风险也不愿意投保专利保险。

  其次,保险费较高。企业投保专利保险的一个最主要原因是无力承担巨额的专利权侵权诉讼费用,但当前,一般情况下,美国每个投保专利保险的专利每年的保险费在三千美元以上,这笔费用对于资金比较雄厚的大企业来讲是不成问题的,但对于绝大多数资金与资源都不十分充裕的中小企业来说仍是都一笔很大的费用。如此昂贵的专利保险费用让许多企业望而却步,专利保险也就失去了最开始的意义。

  再次,缺乏相关的调解和仲裁机制。一些资金和资源都十分雄厚的大型企业打压中小企业的发展,故意侵犯对方的专利权、拖延对方企业。即使被侵权的中小企业投保的专利保险,但是专利侵权争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就会利用其优势向相关部门申请禁止令或故意拖延诉讼,中小企业最终会因为保险金额消耗殆尽以及时间拖延较久,而无法及时利用自己的专利、丧失商机。即便中小企业最后诉讼获得胜利,但已经失去了商机和市场,本来应得的市场份额和利益也会丧失殆尽,中小微企业也就无法享受到投保专利保险而本应获得的保障。可见,仅仅依靠专利保险制度是不能充分保护投保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必须要有配套的调解制度和仲裁制度做辅助,才能更好、更快地解决拖延诉讼和申请禁止令的弊端。

  有美国在专利保险上漏洞的前车之鉴,欧盟地区在设计适合欧盟区的专利保险制度时就很好地避免了上述的几个漏洞。

  其一,欧盟采取了强制保险的形式。为了克服美国专利保险保费较高的问题,欧盟地区也为了使更多的企业参与投保专利保险,扩大专利保险的市场占有份额,采取了强制保险的方式。强制保险制度使得每一个申请专利权的人都需要投保一份专利保险,这就会使得专利保险有了较大的保险基数,可以更好地共同分散风险、降低保险费用。而且作为欧盟专利保险执行者的欧洲专利局拥有大量专利方面的信息,可以为保险费率精算和成本计算提供帮助。

  其二,欧盟的专利保险延后了风险评估的程序。较高的风险评估费用无疑已成为阻碍美国专利保险发展的一大障碍,要解决这一难题就需要改进现有风险评估机制。为了避免投保人一开始就在不会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情况下消耗太多的财力和精力,节省专利保险的经营管理成本、降低保费,提高中小微企业对专利保险的热诚度,欧盟制定了初步专利保险调查制度,将风险评估程序设定在保险人与被保险签订保险协议之后,被保险人遭受专利侵权提起正式诉讼之前。在保险合同签发之前,只需要承保初期的调查费用与争端和解相关的费用,而无需再对专利诉讼进行风险评估。

  其三,为了督促专利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尽快解决争端,欧盟区将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纳入专利保险体系里面。由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存在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以及专利侵权诉讼本身的复杂性,很难使得涉案某一方具有 60%以上胜诉的可能性。

  根据概率,即使专利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半的胜诉可能,但在不可预知的波动因素影响下,诉讼结果也是扑朔迷离的。而当保险人对专利侵权案件评估胜诉的可能性低于一半时,就会极力促使双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从开始调查侵权纠纷到专利侵权诉讼阶段,调解的方式始终存在,这样解决了资金和资源都非常雄厚的大型企业雇佣拖延诉讼时间的问题,也更加有利于纠纷双方尽快和解。即使通过调解的方式无法解决双方的争端,因为仲裁所需要的费用和时间都比法律诉讼少,保险公司也会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推荐按照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虽然欧盟的专利保险体系有效地弥补了美国专利保险的不足之处,但其仍然存在两个缺陷。首先,欧盟的专利保险体系有些混乱。从保险性质上来看,专利执行保险是第一人保险,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第三人保险⑦,但欧盟地区却将专利执行保险与专利侵权责任保险融合为一体,使人们不好分辨,显得比较混乱。其次,欧盟专利保险采取的是强制性保险方式,政府在整个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能否有效区分,强制性的专利保险能否使得广大人民所接收,是否威胁到欧盟专利保险的发展前景。

  但综合来讲,欧盟的专利保险是欧盟保险专家借鉴美国专利保险机制以及结合失败经验而特意改进的,相比之下有创新之处、也更加完善,对欧盟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对世界其他地区专利保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指导意义,对我国专利保险的完善与发展也有非常好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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