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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轻微犯罪惩治体系研究导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25 共45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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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论

  2013 年 11 月 1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一款规定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12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宣告了在我国存在了 50 余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向人权保障迈出的重要一步,国家对于社会的治理更加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使得之前对于该制度是改革还是废除的争论戛然而止,同时掀开了"后劳教时代"我国轻微犯罪制度体系建设的讨论热潮。

  一、选题价值。

  德国学者奥拓·迈耶等根据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将国家从低到高分为警察国、法治国和福利国。所谓警察国,是以专制和人治特征,核心是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不受法律的影响。我国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至今已有近 20 余年,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被视为警察权力无限扩大的象征,在实践中,因行政权力的膨胀而侵犯人权所造成的悲剧时有发生,成为建设法治社会路上的障碍。

  201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宣告了劳动教养的寿终正寝,我们迎来了"后劳教时代".学者们的目光,也从劳动教养制度的利与弊、改革与废止问题转移到"后劳教时代"如何合理、有效分配司法资源、构建新的制裁体系来应对轻微犯罪的问题上,一时间,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当能够由行政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以保障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曾经两度被列入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作为劳动教养的替代措施,因为劳动教养的制度的存在和其他一些单行法的颁布和实施,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劳教制度废除后,这一制度是否能够取而代之也尚为未知。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并不是一个结束,而是一场系统的社会治理与改革的开始,也是我国刑法进一步改革的契机。这一契机的主要表现,就是建构我国的轻罪制度。有许多学者对域外的立法与司法进行考察后,发现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轻罪制度体系,而我国的轻罪制度却因为制度设计的特殊性而处于却为状态。之前因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在实践中弥补了刑事处分与行政处罚之间脱节的部分,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也必然带来我国因轻罪制度缺失所产生的社会治理及犯罪预防手段缺失的问题。

  从研究现状来看,目前我国学者对于轻微犯罪的研究资料并不多,对于轻微犯罪的刑事对策研究相对就更加少。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虽然是我国人权事业建设取得成果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在强调人权保障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对于轻微犯罪的预防和治理。笔者认为,目前对于劳动教养替代措施的研究大多偏于理论化,缺乏可与实践相结合的结论和成果。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之前的学者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态度大多持改革的意见,而非废除;另一方面则是我国轻微犯罪的定义不明确,无法对其作出有效的对策性建议。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迫使我们正视轻微犯罪这一违法犯罪类型,通过明确其定义、内涵、表现形式等内容,有针对性的制订对策,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结构及其预防犯罪的功能,一方面可以真正挽救、教育和感化一批主观恶性和人生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使其成功回归社会。

  二、研究现状。

  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之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则开始沸沸扬扬地讨论我国轻微犯罪制度的构建,大张旗鼓地寻找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措施。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以后,原先处以劳动教养处置的行为该何去何从,理论界的主要声音有劳动教养制度行政处罚化、劳教制度刑法化、建立独立的劳动教养处遇制度以及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

  笔者认为,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之后,寻找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措施这一说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劳动教养制度既然被废除,则标志这一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再去寻找相应的替代措施,笔者担心劳教制度会以另外一种形式卷土重来,而使得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为了法治进步以及人权事业所作出的努力付诸东流。但笔者也认为,以上研究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发展方向提供了多种可供借鉴的可能性,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因为我国刑事立法缺乏对于犯罪的分类, 导致原先劳教制度能够积极处理和化解的部分轻微犯罪行为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目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刑罚是打击犯罪的最主要、最严厉方式,但其预防效果仍然有限。对于那些够不上刑事责任、治安处罚又不足以收到惩罚与预防效果的违法者,仍然需要一个中间地带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以继承原有劳教制度的正面功能,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制度将对于预防犯罪与防卫社会作出更有效的贡献。在之前的研究中,对于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造成保安处分制度的研究可谓最多,笔者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查找到了 167 篇与保安处分制度有关的论文。

  关于保安处分是否是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一个解决轻微犯罪的途径,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看法。认为保安处分不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的,理由是保安处分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在将保障人权作为法治建设最重要目标的现代社会,保安处分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在我国法治程度尚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引入保安处分会将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带入危险的境地。如果将保安处分代替劳动教养,可能还不如劳教制度的效果好。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保安处分已经不为现代法治社会提倡的保障人权精神所接受。我认为,持这样的观点的学者,片面夸大了保安处分曾经的"不光彩",而忽视了保安处分相较于刑法而言,在预防、矫正犯罪方面所起得积极作用。不能因为保安处分在在特殊时期被"特殊"得使用了,而完全将其否定。

  而认为保安处分应当成为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轻微犯罪的一项对策,理由是劳动教养针对的对象是一些行为客观危害性不大但是屡教不改的行为人。对于这样的行为,实践中出现了打击这种行为,治安处罚太轻但也无法进行刑事处分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刑法学的上关于定罪量刑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主客观要相统一,既要考虑行为的危害后果,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评论,也缺乏一个科学而有效的依据。引入保安处分,可以使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缩小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限,实现对重罪、轻罪等的妥善处置,使一些防卫社会、矫正轻微犯罪行为人的措施找到法理上的依据。刑法的终极目的应当是预防犯罪,引入保安处分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刑法预防犯罪与防卫社会的功能。对于持这样观点的学者,笔者认为作为西方社会产物的保安处分,与我国特有的劳动教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确有相似之处,但是并不是说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我们就能够照搬照抄这一制度。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状况皆与西方社会不同,在现阶段如果要引入保安处分制度,对于如何引入,如何将其与我国的社会法治发展现状相结合,必须谨慎考虑与研究。

  三、研究方法。

  从资料来源角度看,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资料非常多,但大多涉及的是对于该制度的改革建议;目前对于轻微犯罪的着作、论文较少,且刑法学与犯罪学对于犯罪的定义等方面内容存在巨大区别,论文中的许多定义和观点尚不成熟,在权威性上有所欠缺;对于保安处分的研究资料也不多,对于将保安处分作为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替代措施的观点持支持意见的就更少,且实践层面的理论研究比较匮乏。

  论文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不同国家对轻微犯罪的立法和分类进行比较;对不同国家立法与实践对保安处分的规定进行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对轻微犯罪和保安处分的概念进行廓清,并在可行性上作出论述。论文还运用了案例进行说理。一方面,通过对司法实务部门具体案例着手,分析存在问题,探索解决之道。

  此外,论文将采集数据并进行分析。针对今年来刑事案件案发数字来探索规律,为理论说明提供支撑。

  四、结构体例。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使得许多之前没有引起关注的问题浮出水面。劳动教养制度是否一无是处?劳动教养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什么?在过去的 50 年中它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它是否能等同于中国特色的轻罪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原先处以劳教处罚的行为该如何处置?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于犯罪构成"定性+定量"的模式,造成其存在着结构上的缺损。这种结构性缺损,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政处罚过轻,而又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劳动教养制度在过去的 50 年中,在功能和角色逐步转变后承担着对于实施这部分行为的行为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工作,对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也导致其不适合在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时代中继续存在。制度的废止并不代表相关行为的消失,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将永远存在于社会中。

  而对于民众而言,轻微犯罪行为,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对于这部分行为如果处置不当,不仅民众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会使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进一步流失。故而笔者认为,对于轻微犯罪作出科学的定义,并制定合理有效的应对之策,实乃当务之急。因此,笔者在论文结构体例设计时,以劳动教养制度为主线,以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带来的问题和如何解决为顺序设立章节,分别展开论述。

  第一章主要介绍轻微犯罪的定义及相关情况。轻微犯罪的定义和内涵是建立中国特色轻罪制度的逻辑起点,明确轻微犯罪的范围,是建立我国轻微犯罪处置制度的基础。

  第二章主要介绍保安处分制度。对于保安处分的定义、原则、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等进行介绍,保安处分在西方社会已经有 200 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一直对这一讳莫若深,其主要原因是这一制度在二战时期被纳粹德国所滥用。而事实上,保安处分制度的出现是近代刑法人道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象征。

  第三章详细论述了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意义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光靠刑罚去惩治犯罪难以达到最好的效果。西方国家的实践和经验已经证明,刑罚并非最好的犯罪对策,唯有在刑罚之外建立科学的、符合实际保安处分制度,才能有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四章主要叙述笔者对于中国式保安处分制度设计的构想。制度建设难免将遇到法律文化背景、社会现实情况等难题,而保安处分制度内容之丰富,使得在构建中国式轻微犯罪制度需要将理论与实践问题相结合,并通过实践来检验制度建设的效果。目前我国已经存在的保安性措施,为建设我国轻微犯罪的保安处分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为了收到更佳的犯罪预防效果,必须对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整合,并在社区矫正等方面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以弥补刑罚的功能限制。

  五、创新与不足。

  (一)创新内容。

  通过数据的收集,资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对之前的劳动教养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标准进行研究,对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提出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对于轻微犯罪的处置将会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不足之处。

  论文参考资料中轻微犯罪着作较少,对于轻微犯罪的定义也没有权威性的定义,且由于涉轻微犯罪的制度和数据缺乏和难以获取,论述大多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相对缺乏实证基础,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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