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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6 共23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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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性婚姻概述

  (一)同性恋的渊源与定义

  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指在情感、心理、性爱上的以同性为对象的行为或现象。具有同性恋性取向的成员对与自己性别相同的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同性恋性取向者对社会中与自己性取向相同的同性或者社会中与自己性取向不相同的同性产生爱情,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人称谓同性恋者。

  同性恋(Homosexual) —词是现代概念,这个单词最早出现在匈牙利作家Karl-Maria Kertbeny 的一篇文章中。②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颁布新宪法,对发生男性同性性行为的人判处一到四年的监禁。Karl-MariaKertbeny撰文抨击并抵制该法令,并首次创出单词“homosexual”,以用来替代当时广泛使用的带有姬义色彩的"pederast"(鸡奸者)一词。③但是,随后"homosexuaT却一直被指代成一种精神疾病,直到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在《诊断与统计手册》第2版中将同性恋一词删除,并以"性倾向絮乱”取而代之。在此之前,“homosexual”很少会被同性恋者用来称呼自己的同性行为。直到"gay"这个隐讳语的出现并迅速流行起来,之后被同性恋者普遍接受,成为同性恋者的称呼。“gay"在英文本意指“感觉快乐的","使人高兴的"。

  直至十九世纪(可能还要更早),"gay"才拥有了关于性方面的意义。而在20世纪初,为了区别于被广泛运用在医学上的“homosexuaT—词,“gay”这个词幵始逐渐被美国的同性恋者用作自己自身的标签。到了 20世纪60、70年代,随着同性恋运动的发展,众多美国同性恋群体不断的强烈要求釆用"gay"取代“homosexual”。但是,虽然“homosexual”一词早在1973年就从《诊断与统计手册》中删除,但是直到1989年,美国主流媒体之一的《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才最终使用了“gay"这个词用以指称同性恋。选用gay标志着要与homosexual的负面依附性含义有所区别的意愿,要以一种自由的语言纯粹以群体为基础来重新确认同性恋的身份。④现在,“gay”一词仅指男同性恋者,而女同性恋者 则使用“lesbian”来指代“lesbian”来源于古希腊的一个小岛的名称Lesbos (莱斯博斯岛)。“Lesbian”本意指居住在该岛上的人,但自萨福以后,"Lesbian"这个词汇幵始有了新的注解。19世纪末,医学界幵始使用“lesbian”来指称与萨福有同样性倾向的女性。从那时起,“lesbian”开始包含女性同性恋的含义,并被广泛使用。

  发展至今,“同性恋”主要包含了同性恋倾向、同性恋行为以及同性恋运动三个含义,因此,在不同的语境中其所代表的含义时不同的。本文中,笔者采用了对同性恋的宽泛定义,即同性恋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

  (二)美国同性婚姻的含义及其法律形式

  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婚姻,是指生理性别或性别认同相同的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也被称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权”。

  同性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同性婚姻是指法律采取某种制度对同性伴侣的关系进行规范,通过登记、协议等程序给予同性伴侣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的关系。这种意义上的同性婚姻只是对同性伴侣关系加以确认,使其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以及权益和义务,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例如美国佛蒙特州2000年颁布的《家庭伴促法》中的“民事结合”(Civil Union)。而狭义的同性婚姻则指的是传统的婚姻关系,即同性婚姻得到合法承认,享有与传统婚姻中异性伴侣完全相同的权利。例如美国马萨诸塞州。

  在美国,自1971年的Baker V.Nelson 案起,同性恋者所争取的权利运动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广义上的同性婚姻,即在法律上对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和利益。

  由于美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各州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广义的同性婚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婚姻关系

  即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形式,是一种人际间取得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的不同,结婚,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这种结合通,以婚礼的方式来对外宣告其正式成立。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

  同性伴侣所追求的婚姻形式也就是传统的异性婚姻形式,即除了同性之间的结合外,其余异性婚姻制度所赋予的内涵都是相同的。但是,自婚姻制度形成以来,人们一直都将其当作一种男女结合的制度。因此,同性恋者在追求平等的婚姻制度的过程中,饱受传统婚姻观念、道德、伦理以及宗教思想的指责与否定。

  2004年以来,自马萨诸塞州率先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后,截止本文发稿,美国己有17个州和一个特区承认了同性婚姻。

  2.民事结合

  民事结合(civil union)  ,是指法律所确立并保护的等同或类似婚姻的两人的结合关系。在政教分离的国家,在法律意义上,婚姻关系就是民事结合,但在某些文化中,传统婚姻除了民事地位外,还兼具宗教意义。民事结合作为一个新造的民法术语,主要是为同性恋伴侣提供与异性恋伴侣相同或相近的权利的民事保障。

  民事结合模式回避了社会伦理和婚姻传统,将同性关系抽象成为民事契约一般的民事行为,同性伴侣的权利义务相当于是契约的内容,双方基于契约的关系予以遵守。 美国的佛蒙特州于2000年也许可了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成为美国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州。此外,釆用民事结合制度的还有内华达州、俄勒冈州和科罗拉多州。

  3、家庭伴侣

  家庭伴侣关系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通常要远少于公民结合所提供的权利,目的不限于同性间的婚姻。家庭伴侣模式在关键在于其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是却允许同性伴侣通过注册,组成类似婚姻的伴侣关系,以此获得部分异性伴侣所拥有的权利保障,因此它发挥着部分婚姻在法律上的作用。但是,由于它只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制度,所以仍然无法等同于婚姻。这种制度无法被联邦承认,所以无法享有联邦婚姻法所给予的权利和利益。美国佛蒙特州(2000年)和新泽西州(2004年)实施.《家庭伴侣法》。

  4.互惠关系

  1997年,美国夏威夷州颁布了《互惠法》,旨在为同性伴侣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将传统婚姻内的包括健康保险、医疗保障、继承、死亡利益在内的部分权力给予同性伴侣。互惠关系所给予的保障跟利益较之民事结合以及家庭伴侣更少,因此并不能成为同行伴侣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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