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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同性婚姻合法性的争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6 共47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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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美国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争议

  自1971年的Baker V.Nelson案以来,美国社会对同性婚姻合法性的争论就一直未曾停息。由于美国的文化源于欧洲,在宗教信仰上以基督教为主。虽然美国自独立幵始就标榜“自由、民主、平等”,但是受到传统观念及宗教信仰的影响,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上仍旧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在本部分就拟对主要争论的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和评析。

  (一)婚姻的属性与定义

  在同性恋者追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过程中,婚姻的属性一再成为争论的焦点。在传统的观念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男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制度。因此,同性婚姻的反对者始终坚持应将婚姻限制在异性之间,他们认为同性婚姻会改变婚姻的传统定义,造成道德伦理的絮乱。例如,1973年肯塔基州的Jones v.Hallahan —案中,作为美国第一对申请登记结婚遭到拒绝的女同性恋者,她们向该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这种行为剥夺了她们的结婚权、结社权和自由表达信仰权。法院在审判中,根据字典中“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的结合”这一定义做出判决,认为“原告缔结婚姻的意愿不能作为颁发结婚证的必然保证,因为她们的这种意思表示并不是婚姻”,上诉人之所以不能取得结婚证,并不是肯塔基州的法律或是地方法院的原因,实在是“根据婚姻的定义,她们缺乏婚姻的主体资格,不具有缔结婚姻的能力”。

  而在1974年华盛顿州一对男同性恋者申请结婚遭到拒绝上诉被驳回,原因是生理性别并无差异。法官宣称:“上诉人并不是因为他们性别原因得不到结婚证,而是由婚姻本身的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失败。”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当时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识中,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的结合方式,对此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也因此被法院用作了抵制同性婚姻的挡箭牌。

  而赞同同性婚姻的人认为“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是一种历史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是完全不变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关于婚姻成立的动机,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

  归为三种,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 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婚姻主要是为了增加劳动力,性欲成为次要需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财产及继承问题成为主要矛盾,于是生育成为了婚姻的主要动机。进入工业社会后,生产力得到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工业革命之后,妇女的社会地位渐渐发生了变化。与女权运动的发展相伴随的是妇女纷纷开始追求自己的平等自由和经济独立。此时,爱情开始成为了婚姻的主导动机。

  婚姻制度形成完善并被认可的时期,西方社会正处于农业社会时期,生产力低下,因此社会普遍会把生育定义为婚姻的本质,男女的结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生育。进入工业社会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力得以解放,人们的生育观念也随之发生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的定义已经变为更多的是追求情感寄托和心理安稳。由此可见,生育和经济不再成为婚姻的首要因素。而在现实社会中逐渐增多的丁克家庭等家庭形式,也印证了婚姻本质的改变。在2004年的Goodridge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曾这样说过:“婚姻概念从普通法继承而来,已经沿用了数个世纪。我们今天的判决当然会对婚姻的概念做出巨大的改变,但这个改变并没有破坏扰乱社会中婚姻的基本价值。原告追求的仅仅是结婚的目的,而不是为了破坏民事婚姻制度。他们不希望婚姻被废除,也没有攻击婚姻的其他准入条件。这不会降低异性婚姻的效力和庄严,反而加强了婚姻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③由此可以看出,随着婚姻本质的转变,婚姻的定义也发生了改变。

  (二)是否违背宗教思想

  通过考察西方的婚姻史我们不难发现,基督教的婚姻观念对西方世界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基督教认为婚姻是圣洁的,缔结婚姻的双方应互为终身伴侣,反对无故离婚。基督教认为婚外性行为是犯罪的,性关系只限于婚姻内。同时基督教还推动一夫一妻,认为婚姻应该以生育为主要目的。

  美国虽然是一个宗教文化体系呈多元化的趋势,但是仍以基督教为主导。正因如此,基督教的传统思想成为了大多数美国人抵制同性婚姻的主要原因。

  在近年来,每次出现的“同性婚姻’’立法的程序,其主要的反对力量多是一些宗教团体和共和党议员,例如耶稣基督后期圣徒会、美国天主教教会、美国南部浸信会等。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及的是,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国家,从独立开始便与基督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点其实从如今美国总统会手按《圣经》宣读就职宣言就可以看出来了。而美国的宪政精神主要体现在1776年杰弗逊所起草的《独立宣言》之中:“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力,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力。为了保障这些权力,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正是因为基督教在美国具有如此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因此它所信仰的教义和价值观也就成为了反对同性婚姻的强有力的依据。

  反对者认为,把婚姻扩展到同性结合,会直接损害婚姻传统目的,那就是繁衍后代,这违背了上帝的旨意。正因为同性性行为不以繁衍后代为目的,所以被宗教视为纯粹为了自己满足和享受的自私行为,没有资格拥有婚姻关系这种神圣伟大的结合。因此,同性婚姻不仅违反了自然神圣性,违反理性,也违反了传统价值观。同时,同性恋也不符合传统的基督教义所倡导的生育目的。因此,基督教将同性恋当作是对上帝的一种冒犯。正因如此,同性恋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到了严酷的压迫和刑罚,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对美国造成了影响,使得美国直到2003年才彻底废除《鸡奸法》。

  正因为长期受到基督教教义和价值观的影响,自从1971年出现第一起同性婚姻案件以来,便经常可以看到反对者会用宗教观念作为反对的依据,而在最初,也有法官仅仅依靠《圣经》所述的内容就做出了判决。例如:

  1975年,一对亚利桑那州一对男同性恋者Dave Zamora和Dave McCord从地方法院取的结婚证,但是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在后来援引《圣经》的规定,宣布该婚姻无效。

  1990年,在哥伦比亚特区的Dea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案中,一对男同性恋者Craig Dean和Patrick Gill在要求结婚证时诉称哥伦比亚特区的婚姻法是“性别中立”的,拒绝颁发给他们结婚证的行为侵犯了当地的人格法律,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郡判决原告败诉。法院在判决中就引用了圣经的原文来支持自己的多数意见。

  由此可见,美国虽然作为一个追求“自由”、“平等”的国家,但其婚姻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旧受到宗教思想的影响。

  但是,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改变以及基督教自身教义的变化,同性婚姻反对者所凭依的信仰依据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严峻的挑战。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认为,婚姻存在的时间远远久于宗教产生的时间,即便基督教在公元1世纪便己经产生了,但是直到13世纪英国上层社会才开始将婚礼当成一件宗教圣事。而在罗马帝国时期,结婚都不需要复杂的民事或宗教仪式,婚姻完全是私人的事情,婚姻只是一种确定财产分配的方式。②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无约束的性关系才逐渐被法律规定所制度化,婚姻开始受到国家的控制。

  公元前1789年,《汉漠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就规定了“无契约即无婚姻”的原则。③由此可见,宗教在人类婚姻制度的发展史并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同时,支持者还提到在不同的时期,美国的婚姻制度也是不同的。在殖民地时期,受到反清教徒的影响,美国的统治者一般把婚姻看作民事行为而不是纯粹的宗教关系。在很多殖民地区,宗教婚姻的效力低于民事婚姻。有些地区,地方治安官被授权主持民事婚姻仪式,其中没有丝毫的宗教要求。 而建国开始,美国的婚姻法也是历经变迁才形成了现代的婚姻法。例如,在美国建国初期,一旦结婚,妇女将失去法律地位,成为丈夫的财产。这种情况直到19世纪中叶才得以改变。而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妇女逐渐获得了平等的地位。因此,支持者认为,既然现代的婚姻法以及婚姻观念是历经了诸多变化才逐渐形成的,也就是说婚姻的观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最初的婚姻纯属私人行为,到后来才被国家规范,成为被国家管制的民事行为。而宗教只不过是在其发展史中的一个重要补充,并没有改变婚姻自身的民事属性,换而言之,婚姻首先是私人的民事行为,其次才会被附加宗教属性。

  将婚姻逐渐远离宗教影响,仅仅将其归于民事行为,这是近年来同性婚姻支持者为之努力的方向。正因如此,在近十年,美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才得以迅速的发展。

  (三)是否违反自由和平等条款

  在早起的同性婚姻案件中,更多的是从宗教及婚姻的定义作为判决的依据。但是后来逐渐出现了隐私权及平等条例的讨论。1986年的Bower V. Hardwick 案中,乔治亚州的一名同性恋者Hardwick在家中与同性伴侣进行同性性行为时被警察发现,由于鸡奸行为在当时的乔治亚州属于违法行为,两人遂即被监禁。而Hardwick认为乔治亚州的鸡奸法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法院驳回。之后他又向第十一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联邦法院将此案发回联邦地方法院重审。乔治亚州法院不服判决,诉请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

  虽然在辩护过程中,Hardwick的辩护律师从个人隐私的角度进行了辩护,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判决乔治亚州的鸡奸法并不违宪。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基于以下理由判处Hardwick败诉:法院拒绝对正当程序条款下隐含的基本权利进行扩大解释,认为同性间的鸡奸行为不能被看成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与性自主权不能等同,隐私案件应与婚姻、家庭和生育有关,本案中在家庭内同性合意的鸡奸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公众对同性恋的道德憎恶为鸡奸法提供了合理的基础。该案在当时的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其判决在美国社会遭到了知识界的普遍批判和谴责,更遭到了同性恋群体和同性恋权利组织的普遍抗议,很多人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多数派对同性恋的沮咒。③而时隔17年后,类似的德克萨斯州的Lawrence v. Texas 案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1998年9月17日,警察在因某个事件对私人住宅进行调查时发现Lawrence正在与男性发生同性性行为,于是两人被逮捕。根据《德克萨斯州刑法典》中第21条第6款第1项规定:"如果一个人和另外一个同性之间发生非正常性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两人被控告有罪。之后Lawrence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德克萨斯州刑法中的条例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诉求被驳回,随后联邦最高法院调审该案。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多数人认为"应该通过确定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否具有在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下从事私密性行为的自由来加以解决"。

  Lawrence的辩护律师提出德克萨斯州的鸡奸法侵犯了原告的性自主权,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例。而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可了辩护意见,奥康纳大法官认为判决的基础应该建立在平等保护条例之上。最后,联邦最高法院以多数意见认定了同性性行为为非犯罪行为,并同时推翻了 1986年Bower v. Hardwick案的判决,认为该案的法官没有对自由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曲解了鸡奸法。

  在上文的Lawrence案中,联邦法院虽然承认了应对同性恋适用平等保护的原则,但并未展开讨论。讨论性的平等权问题的重要先例是Romerv. Evans案,它把性取向问题引入平等权的范畴。

  1992年11月3日,科罗拉多州决定在州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否决先前通过的禁止任何针对同性恋者的歧视的地方法规,同时禁止该州各级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对同性恋者做出特殊保护措施。随即反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改修正案的实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认为该条款应该受到严格审查,于是准许原告的请求。随后,该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判决。但同时,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科罗拉多州的该修正案在本质上属于违反平等保障的措施。同时,在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保障条款下,该条款甚至无法通过最低的审查标准。

  由此可见,在同性恋的案件中,对是否违反自由和平等条款的解释也发生了颠覆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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