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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加密行为”的相关法律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21 共29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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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朱某“加密行为”的相关法律分析
  
  第一节 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一、合同违约
  
  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约当事人违背合约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要有违约行为。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合同违约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是司法认定责任归属的准则。朱某的行为构不构成合同违约,继而进一步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要搞清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普遍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般和特殊构成要件两种。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般构成要件,如损害事实、违约行为、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免责事由(法定或约定)。

  在这主要说明一下一般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约约定的行为。合同违约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违约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体现了主体的特定性,它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引出的。

  2.有效的合同关系是违约行为的前提。即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合同尚未成立、被撤销、终止或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无权请求另一方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3.违约行为是违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也有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设定了一些其他并且很重要的义务,如忠实、保密、协助等附随义务。因此合同义务不仅有约定的义务,还有附随和法定的义务。

  4.违约行为都是对合同债权的侵害。而侵权行为主要是对绝对权的侵害,如对物权、人身权。合同违约是对相对权的侵害,由于债权(相对权)主要是请求权,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必然会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因此合同违约是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的各种形式,如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发生后,如果行为不存免责事由,行为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些事由有必要说明一下。

  (二)不存在免责事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有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未支付相关款项的,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关款项。这些条款体现了严格责任的原则,而无主观过错。根据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举证证明对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非违约方便可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只有举证证明其行为存在抗辩事由,就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抗辩事由有约定和法定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些免责条款,而法定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依据我国《合同法》,目前合同归责标准主要是严格责任标准,但也有例外,过错责任是作为一项特殊归责标准。因为从《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来看,还是有很多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

  以上两个要件是一般构成要件。不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具体合同责任中,当事人需依具体合同的内容而负有不同的举证责任。

  二、本案不构成合同违约
  
  从以上特点以及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要构成违约行为,首先要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本案中朱某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即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协议。

  1装置管理系统“管网热平衡系统单元控制器及执行软件中,私自、大量地在系统中植入只有其个人才能破解的通讯控制密码及通讯信号干扰密码,导致整个系统的无法运行,并先后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违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但是,朱某行为不是违约,因为双方于2000年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合作开发合同已履行完毕,朱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且着作权已归公司所有,合同的效力已经完成。并且之后双发也没在签订其他合同。2010到2012年间,朱某的加密行为与此合同己无关系。故无任何一方违约,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关于此案系合同纠纷而不予立案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节 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某种方式,侵害他人权利及其利益,要依法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朱某行为是不是侵权?首先要了解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首先,侵权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次,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律是保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最后,侵权行为是以某种方式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作为(不作为)的义务。

  2.侵权行为是有过错的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害等特殊侵权行为以外,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

  3.侵权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无论哪种方式,此行为一定是客观外化的行为,它不能是人的思想意识。

  4.侵权行为主要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行为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在法律上引起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那么行为人就应承担损害赔偿。

  朱某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还要看其满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了解一下构成要件,其要件主要有:

  1.违法行为。行为对法定义务违反,以及违反保护他人权益的法律的行为,还有有意违背善良风俗等致人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权利及利益的损害事实和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直接原因规则、推定因果关系等规则,在此不一一赘述。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故意或过失。

  二、朱某的加密行为构成侵权

  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朱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朱某于2010年到2012年间在公司”JRN智能型采暖热计量装置管理系统“管网热平衡系统单元控制器及执行软件中,私自、大量地在系统中植入只有其个人才能破解的通讯控制密码及通讯信号干扰密码,导致整个系统的无法运行并先后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行为,因为此装置系统的着作权已归公司所有(在他加密行为之前,合同已履行完毕,着作权已转移),他的加密行为侵害到公司的知识产权,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双方约定义务,故朱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第二,造成了公司财产的损失,白银市平川项目的系统无法采集信息,致使该项目至今无法验收,给国家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80. 06万元;青海省西宁市博望节能产品有限公司订购的” JRN智能型IC卡采暖热计量装置管理系统“全部加密,客户订购的产品退货,造成杰创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 5万元。

  第三,这些经济损失与朱某加密对生产秩序的破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四,朱某利用其独自掌控公司软件技术之便,再公司未能满足其过分要求时,其为发泄私愤,在公司”JRN智能型IC卡釆暖热计量装置管理系统“管网热平衡系统单元控制器及执行软件中,私自故意加入通讯控制密码及通讯信号干扰密码,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疾,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已经意识到,因为他是技术人员,比一般人员对行为的危害认识高。因此,朱某具有直接故意。

  可见,朱某的行为肯定构成侵权。但是,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笔者认为朱某此种行为己超出民事法规调整的范围,朱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受刑法的调整。朱某的具体行为符不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论述见下一章。

  为什么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为什么社会危害性评价可定性行为人的行为?朱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这些问题我将在第四章详细论述。只有定性了朱某的行为,才可以套用相应的法律,才可给朱某的行为定罪量刑。一般违法(合同违约或侵权)与犯罪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侵权行为必须达到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数额标准或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行为。现代民事侵权行为和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的关系是交叉关系。两者交叉是指一行为同时满足侵权和犯罪的要件,如故意伤害、抢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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