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影响的劳动者主体广泛,其中就包括农民工,原因在于其属于弱势群体。2008 年 1 月 11 日的《2007 中国农民工(蓝领)报告》中,清楚地写明被拖欠支付报酬的农民工比例达到 25%之多,在这样的大前提之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是对那些无良老板敲响的警钟。此外,对于拿不到报酬而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刑法理当发挥作用,但发挥刑法的作用并不是终极目的,最终目的是使拖欠报酬的行为得到遏制,因此,刑法在发挥自身功能的同时也要保持其正当性,将惩处与预防并重。
由于此罪是新入罪的罪名,因此在司法操作中会有一系列问题,就相似罪名的区分来看,存在一定困难,比如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定、本罪与侵占罪的划分等,下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做阐述。
3.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这样定义的,"是指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从主观上看,两罪都是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进行的,且实施这一行为的目的都是放弃履行本应当属于自己的义务,追逐不属于自己的利益;(2)从客观行为上看,两罪都是有能力履行却通过一系列不法手段,如本人逃匿或将财产转移、隐藏,更有甚者在有关机关催告后采取直接拒绝不履行等行为实施犯罪。
二者的不同点表现在:(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第 276 条第 2 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单位犯此罪采取双罚制,同时自然人也能构成此罪。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仅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此罪的主体。(2)犯罪客体及对象不同。根据上文的论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宏观客体也包括微观客体。宏观客体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客体指劳动者的财产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活动。从犯罪对象的区别来看,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劳动报酬;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3.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行为".
这两项罪名的相同点表现为两个方面:(1)从主观上看,两罪名都要求行为是在故意的心态下实施的。(2)从客观上看,二者在行为方式和犯罪情节等方面有类似之处。在行为方式上,二者都是通过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等行为将属于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在犯罪情节方面,都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除了以上相似之处,二者还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犯罪主体不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
(2)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是单一客体。在犯罪对象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社会福利等,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自己已经合法占有的他人的财产,包括代为保管物、遗忘物、遗失物和埋藏物等。(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前提必须是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拒不支付之后,按刑法定罪处罚,而侵占罪中没有该前置性规定,符合定罪条件直接按侵占罪定罪处罚。在量刑方面,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说,如果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立案之前结束并支付了劳动报酬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如果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报酬并履行了相关的赔偿义务,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则可以从轻处罚。
3.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除了与前面论述的侵占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容易混淆的地方外,与同样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其他犯罪由于在行为方式上或多或少有类似之处,因此不可避免的要做出相应区分,这一区分也是十分必要的。下文面就将本罪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做一简要比较。
前文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已经做了充分说明,此处不再过多解释,行为人在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中可能会采用的欺骗、隐瞒甚至暴力威胁等手段,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相似。即采用欺骗手段免除自己的支付义务也是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之处在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获取的财物均是他人的财物,这一财物仅限于他人已经依法获取并占有的前提下,不包括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预期可得利益。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财物是本属于劳动者应得的但被用人单位占有且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在犯罪对象上的差别。此外,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是通过实施欺骗或者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主动交出或转移自己的财产给行为人,进而由行为人占有。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通过不支付的方式非法占有劳动者报酬,财产的占有者并未发生更换。这是获取财产的方式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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