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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04 共11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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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民事再审程序是对生效的一审或二审民事案件在认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进行纠正的特殊程序。该程序的存在,能够确保案件质量,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补充。文章就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三类主体启动民事再审的现状展开了分析,对其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作了进一步深入研究,并提出应当合理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目前,我们的民事再审在启动主体方面规定的很不合理。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不仅不符合裁判既判力理论,而且与法院的中立裁判者身份背道而驰。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也同样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打破了民事诉讼等腰三角平衡关系,直接造成诉讼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同时,检察机关拥有几乎不受任何时间和空间制约的抗诉权,更是导致诉讼资源浪费、引起法检双方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而作为最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最迫切需要通过启动再审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当事人,想要启动再审程序却异常艰难。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后决定是否应该启动再审。很显然,这对当事人诉权的实现相当不利。该文主张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作为启动再审的主体资格,保留人民检察院有限抗诉的再审主体资格,最终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的民事再审启动主体模式。只有对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加以调整,合理构建,赋予当事人再审启动权,建立再审之诉,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再审启动主体制度存在的弊端,从而实现民事诉讼法公平正义原则。

  关键词: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申请再审,再审之诉  
  
  目录
  1 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现状及缺陷分析状及缺陷分析
  1.1再审启动主体的现状
  1.1.1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1.1.2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
  1.1.3当事人申请再审
  1.2再审启动主休的缺陷分析
  1.2.1法院启动再审职权化
  1.2.1.1违背裁判既判力理论
  1.2.1.2违背法院中立裁判者身份
  1.2.2检察院抗诉再审范围宽泛化
  1.2.2.1侵犯诉权同时令双方诉讼地位失衡
  1.2.2.2抗诉范围缺乏限制
  1.2.2.3浪费司法资源且易引发法检冲突
  1.2.3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实现
  1.2.3.1公权力的扩张与私权利的萎缩
  1.2.3.2部分再审事由仍旧难以操作
  
  2 重构法检机关启动再审的设想
  2.1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
  2.1.1不告不理原则的内在要求
  2.1.2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必然要求
  2.2保留检察院有限抗诉再审
  2.2.1严格限制民事抗诉范围
  2.2.2设置民事抗诉审查程序
  
  3 构建当事人再审之诉
  3.1明确界定再审之诉的申请主体
  3.2合理规范再审之诉的立案与管辖
  3.2.1再审之诉的立案
  3.2.2再审之诉的管辖
  3.3再度完善细化再审之诉的申请事由
  3.3.1实体再审事由的再完善
  3.3.2程序再审事由的再完善
  3.4建立再审之诉风险提示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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