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来,微博名誉侵权行为频发,不但侵犯了人们的正当权益,给权利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更有甚者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故此,我们对微博名誉侵权问题应做更深层次的思考与研究。本文以一种新型的侵权形式--微博名誉侵权为研究对象,拟从微博名誉侵权的内涵进行梳理和定位,对研究的对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位和宏观整体的认识,以及对微博名誉侵权的特征及侵权动机、成因问题进行多层次阐述为出发点,分析我国微博名誉侵权的立法规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大胆尝试提出一些解决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的建议,为规制我国微博名誉侵权行为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
一、 微博名誉侵权的内涵及特征
目前,微博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媒介工具之一,它是人们彼此沟通、表达舆论观点等的有效工具。可以说,微博具有强大的自媒体传播力量。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最快最新的新闻信息,也传递着弘扬真善美、打击假丑恶的正能量;另一方面,大量的已发布的微博中也伴随着日益受到人们重视的侵权问题。
(一) 微博名誉侵权的内涵
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俗称“微型的博客”.多数学者公认的定义是在技术应用的层面,认为微博是将无线网络、手机传感器、空间可视和信息处理等多种要素集合于一体的多媒体博客。此后,随着这个新兴事物逐步发展变化,学界对于微博的定义尚无统一定论。学者们主要从信息传播学的视角定义了微博,其中被用的最多而且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有两个:“其一,微博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交换工具,允许用户之间交换短篇内容,如句子、图片和视频链接等;另一种是百度百科的定义,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 WEB、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 140 字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微博具有多重特性,根据微博的多重性对微博可以进行不同角度的定义。将手机短信、社交网站、博客和即时通讯四大产品之优点集合于一身成为微博的特性。为此,结合上述四大产品之优势,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归纳微博的特性:
第一,以短信息的特性为主。微博最先起源自国外网站,微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 SMS 短信服务模式。微博目前被普遍当作短信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可以让任何人随时发布自己的感想和最新动态,并让大众同时关注。改变了原来的一对一的对话模式,使信息的传递速度加快。而微博在编辑和发布、篇幅限制上等方面和传统的短信息相类似。
第二,以社交网站的特性为主。微博为用户互动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他们之间可以无障碍的互动,这与社交网站的服务特征比较相似。微博的评论、转发及相互关注等一些基本功能,更显示出它对各用户之间互动和交流功能的一、 微博名誉侵权的内涵及特征目前,微博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媒介工具之一,它是人们彼此沟通、表达舆论观点等的有效工具。可以说,微博具有强大的自媒体传播力量。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最快最新的新闻信息,也传递着弘扬真善美、打击假丑恶的正能量;另一方面,大量的已发布的微博中也伴随着日益受到人们重视的侵权问题。
(一) 微博名誉侵权的内涵
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俗称“微型的博客”.多数学者公认的定义是在技术应用的层面,认为微博是将无线网络、手机传感器、空间可视和信息处理等多种要素集合于一体的多媒体博客。此后,随着这个新兴事物逐步发展变化,学界对于微博的定义尚无统一定论。学者们主要从信息传播学的视角定义了微博,其中被用的最多而且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有两个:“其一,微博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交换工具,允许用户之间交换短篇内容,如句子、图片和视频链接等;另一种是百度百科的定义,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 WEB、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 140 字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微博具有多重特性,根据微博的多重性对微博可以进行不同角度的定义。将手机短信、社交网站、博客和即时通讯四大产品之优点集合于一身成为微博的特性。为此,结合上述四大产品之优势,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归纳微博的特性:
第一,以短信息的特性为主。微博最先起源自国外网站,微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 SMS 短信服务模式。微博目前被普遍当作短信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可以让任何人随时发布自己的感想和最新动态,并让大众同时关注。改变了原来的一对一的对话模式,使信息的传递速度加快。而微博在编辑和发布、篇幅限制上等方面和传统的短信息相类似。
第二,以社交网站的特性为主。微博为用户互动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他们之间可以无障碍的互动,这与社交网站的服务特征比较相似。微博的评论、转发及相互关注等一些基本功能,更显示出它对各用户之间互动和交流功能的一、 微博名誉侵权的内涵及特征目前,微博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媒介工具之一,它是人们彼此沟通、表达舆论观点等的有效工具。可以说,微博具有强大的自媒体传播力量。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最快最新的新闻信息,也传递着弘扬真善美、打击假丑恶的正能量;另一方面,大量的已发布的微博中也伴随着日益受到人们重视的侵权问题。
(一) 微博名誉侵权的内涵
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俗称“微型的博客”.多数学者公认的定义是在技术应用的层面,认为微博是将无线网络、手机传感器、空间可视和信息处理等多种要素集合于一体的多媒体博客。此后,随着这个新兴事物逐步发展变化,学界对于微博的定义尚无统一定论。学者们主要从信息传播学的视角定义了微博,其中被用的最多而且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有两个:“其一,微博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交换工具,允许用户之间交换短篇内容,如句子、图片和视频链接等;另一种是百度百科的定义,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 WEB、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 140 字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微博具有多重特性,根据微博的多重性对微博可以进行不同角度的定义。将手机短信、社交网站、博客和即时通讯四大产品之优点集合于一身成为微博的特性。为此,结合上述四大产品之优势,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归纳微博的特性:
第一,以短信息的特性为主。微博最先起源自国外网站,微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 SMS 短信服务模式。微博目前被普遍当作短信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可以让任何人随时发布自己的感想和最新动态,并让大众同时关注。改变了原来的一对一的对话模式,使信息的传递速度加快。而微博在编辑和发布、篇幅限制上等方面和传统的短信息相类似。
第二,以社交网站的特性为主。微博为用户互动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他们之间可以无障碍的互动,这与社交网站的服务特征比较相似。微博的评论、转发及相互关注等一些基本功能,更显示出它对各用户之间互动和交流功能的一、 微博名誉侵权的内涵及特征目前,微博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媒介工具之一,它是人们彼此沟通、表达舆论观点等的有效工具。可以说,微博具有强大的自媒体传播力量。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最快最新的新闻信息,也传递着弘扬真善美、打击假丑恶的正能量;另一方面,大量的已发布的微博中也伴随着日益受到人们重视的侵权问题。
(一) 微博名誉侵权的内涵
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俗称“微型的博客”.多数学者公认的定义是在技术应用的层面,认为微博是将无线网络、手机传感器、空间可视和信息处理等多种要素集合于一体的多媒体博客。此后,随着这个新兴事物逐步发展变化,学界对于微博的定义尚无统一定论。学者们主要从信息传播学的视角定义了微博,其中被用的最多而且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有两个:“其一,微博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交换工具,允许用户之间交换短篇内容,如句子、图片和视频链接等;另一种是百度百科的定义,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 WEB、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 140 字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微博具有多重特性,根据微博的多重性对微博可以进行不同角度的定义。将手机短信、社交网站、博客和即时通讯四大产品之优点集合于一身成为微博的特性。为此,结合上述四大产品之优势,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归纳微博的特性:
第一,以短信息的特性为主。微博最先起源自国外网站,微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 SMS 短信服务模式。微博目前被普遍当作短信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可以让任何人随时发布自己的感想和最新动态,并让大众同时关注。改变了原来的一对一的对话模式,使信息的传递速度加快。而微博在编辑和发布、篇幅限制上等方面和传统的短信息相类似。
第二,以社交网站的特性为主。微博为用户互动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他们之间可以无障碍的互动,这与社交网站的服务特征比较相似。微博的评论、转发及相互关注等一些基本功能,更显示出它对各用户之间互动和交流功能的重视。通过微博这个载体形成的虚拟交流平台为网络营销等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其特有的朋友圈更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第三,以博客的特性为主。由于微博是微博客的简称,这种定义容易与博客相联系,可以被解释为微缩版的博客。所以有部分学者认为微博是博客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给传统的博主在写作时,提供了另外一个表达碎片化思想的空间。
第四,以即时通讯的特性为主。微博发布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在 QQ 或是MSN 等媒介上直接书写。即使在没有电脑的情况下,用手机也可以随时更新微博内容,无论在何种场合,均可以无障碍的即时传递信息,使信息传递更加快捷和便利。因此,微博被称为“永不落幕的新闻发布会”.在微博上,每个人都是新闻记者,每个人都可以“现场直播”.然而,微博的迅即快速、隐蔽性强等特点,也给微博侵权行为中对权利人的救济带来了困难。
微博的兴起和大范围使用,无疑带来了大家相互参与探讨的热潮。在这样一个时代,已经不是我说你听,而是大家都在说。伴随着网络产生的微博,有着自己特有的优点,它可以使任何一个拥有微博的人都成为一个平等的、独立的、公开的自媒体,人们可以利用微博这个自由地,畅所欲言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态度。比起传统的媒体,微博最大限度的满足了人们表达自己观点的需求。
在微博的平台上,每个人都可以发布信息、表达观点、畅所欲言。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微博在极大方便我们获取信息的同时,名誉权、著作权和隐私权等涉及人格或者财产利益的侵权行为频频发生。随着微博使用人数的增加,微博上发布的一些虚假信息让人信以为真,其中部分信息包含着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微博名誉权可以被解释为人们在微博平台上,依法享有的支配、保持并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微博名誉权实质上等同于传统名誉权,只是由于人们保有和维护名誉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在微博环境下呈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微博名誉侵权,顾名思义是指通过微博这一媒体方式,对他人名誉权进行侮辱、诽谤的侵害行为。这里的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侵害公民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为侮辱,在实践中较易认定。而行为人所散布的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则要采用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进行判断。这是由于名誉本身是社会公众而非某个特定人的客观而非主观的评论。同时,应对该言论应做全面、整体的分析理解,不能离开某个语言环境断章取义。
可以说,微博名誉侵权相对于传统的名誉侵权并无区别,只是在某些方面诸如表现方式或传播工具上有所区别。但微博名誉侵权由于微博的特性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和损害后果。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都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是维护一个社会基本秩序的规则,也是任何人行使权利的保障,网络社会也不例外。微博提供了较之传统媒体更为宽松的自由发表言论的渠道,不需要非常严格的审核,但发表个人见解和侮辱诽谤他人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的行为破坏了网络社会的秩序,应对特定人追究侵权责任。
发表的言论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言论自由与侵犯名誉权之间如何界定其界限?笔者认为,实际上就是探讨言论自由权利和他人名誉权发生冲突涉及到的利益均衡与倾斜保护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如何调整规制因微博言论所引起的名誉侵权问题,对言论自由与管制的原则应该如何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又该如何适用,一系列的问题将成为解决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的突破口。在宪法中,世界各国最早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出现在 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它规定了:“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
我国《宪法》第 38 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言论自由权利与名誉权两者之间的冲突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是不同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由于宪法所保障的利益与价值的极端多元,基本权利的主张之间相互对立也是极为正常的现象。
互联网的交互性和开放性决定着它已成为人们互相交流、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网上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全球性、彻底性的,这也正是其吸引众多网民的魅力所在。微博作为一种网上交流的新工具,与即时通信软件、BBS、BLOG 等传统交流工具相比,其强大的交流功能,可以使微博使用者随时随地地发表个人言论,促使言论自由范围扩大。借助于微博这个平台,人们可以最大化的发表自己的言论,似乎找到了发泄的缺口。但是,微博环境绝非一个自由王国,在自由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时候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要平衡好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一旦发表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二) 微博名誉侵权的特征
从本质上讲,微博名誉侵权与传统名誉侵权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是发布某种消息来损害他人的人格,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但与传统的名誉侵权比起来,微博名誉侵权仍具有一些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侵权主体的复杂性
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相比传统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到的责任主体包括微博文章的原创者、跟帖转发的微博博主、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等,责任主体甚至可能是匿名人。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工具,为公民言论的自由表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话语平台,为了能够让微博用户自由发表言论,对于他人微博上的内容也可以匿名发言,进行评论。此外,侵权责任主体还可能以虚假身份出现在微博平台上。上述种种复杂的侵权主体,造成侵权责任人更加难以确定。笔者认为,解决微博名誉侵权问题关键要先确定侵权主体,因为不同的侵权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尽相同,免责事由也不相一致。
为了准确地找到微博侵权责任人,笔者认为,应全面推行微博实名制。推行微博实名制要求微博用户在使用微博发布信息时可自愿选择自己的称呼,而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推行微博实名制不但有利于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同时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而且能够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净化网络空气,彻底打击和抵制微博名誉侵权行为。
2. 侵权方式的便捷性
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微博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之间互相交流的工具。网络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微博信息发布、传播的便捷性。网络成为了微博名誉侵权的载体,这是与传统的名誉侵权最大的不同点。只要你是微博的用户,只要拥有一台已接入互联网的电脑,简单的点击鼠标敲击几个字,只需几秒钟就能将掌握的信息和评论发布出去,这些信息一般不须事先审查,而且由于互联网遍及世界各地,对于世界各地的网民来说,他们中任何一人无意中发布的信息很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 侵权范围的广泛性
“‘互联网的最大特征就是无国界、地域、时间的限制,因而网上的信息在理论上可以为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所知悉'.正是由于互联网的这种特性,它可以跨越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和不同人群,从而使得网络名誉侵权的影响范围更加广泛,再加上光电信息惊人的传播速度,侵权信息借助网络可以在很短时间内传到世界每一个角落。”
基于微博具有上述互联网的特征,会使载有侵权内容的微博得到迅速蔓延。由于微博侵犯名誉权主要取决于其在网络上进行,因为互联网覆盖面广,信息的传播范围与其息息相关,只要微博的侵权信息在网络上被上传、发布,瞬间可覆盖到整个网络。
4. 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微博信息的快速传播性和覆盖范围的广泛性,一方面,它满足了公众对信息的好奇欲望;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微博上的名誉侵权信息一经传播,顷刻间便被知晓。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草根一族,一旦在微博上名誉权受到侵害,被侵权人的身心势必会受到极大伤害,造成的损害难以衡量,产生严重的后果。
即使侵权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带来的潜在伤害仍无法弥补。比如,被侵权人因名誉严重受损在社会上无法生存;企业因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导致效益显著缩水等等。所以,在微博上发表信息应规范自己的言行,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名誉,则不但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利用微博平台发表言论应当遵守适用以下几个原则: 1、不使用侮辱性的字眼;2、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不予发布或有选择性的发布;3、对他人发布的前述不良内容,不进行转发、扩散;4、不因他人可能存在违反道德、法律的行为,就无限放大自己的批评权,而忽视法律规定。上述原则不但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更是每一个网民维护和谐的网络环境的基本义务。
5. 侵权维权的困难性
微博名誉侵权行为正面临着诉讼瓶颈。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在审理微博名誉侵权纠纷时往往参照传统名誉侵权的做法处理解决。由于法官受到其业务能力、认知水平和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做出的司法判决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个性化,极易出现在全国范围相似案件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情形。虽然微博名誉侵权案件不断上演,但真正诉诸法院,能够被立案受理进入审判程序的却寥寥无几,导致被侵权人维权困难。笔者认为,维权困难的原因主要其一在于难以找到被告。因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侵权人是以非实名制形式存在的,有的只是个昵称,有的只是个网络账号,难以确定昵称或账号背后的真实身份;其二是微博名誉侵权中的言论可以在世界各地传播蔓延,它往往是很难找到始作俑者,如果按照传统民法关于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会给受害者造成很大的诉讼难度,也不公平。
对绝大多数公民而言,其并不具备精深的电脑操作技术,很难扑捉和固定此类侵权信息,此类证据极易被更改或者删除。微博上的信息属于电子资料,其很容易被篡改,即使公民下载打印,其真实性也无法得到确认,往往还是要借助于公证机关、权力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另外,微博上信息的传播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加之网站的自由链接,都给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即便是确定了侵权行为地,但以公民目前享有的保全证据的手段不足以应对民事诉讼的要求,很难通过诉讼达到解决纷争、维护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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