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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律师协会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8-12 共16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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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律师协会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下,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存量资源和积累的社会管理经验,结合现阶段社会的政治力量、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整体状态,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研宄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因素,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进和变革,形成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随着律师协会的发展成为重要的参与管理的社会组织之一,人们逐渐认识到律师协会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作用。律师协会除了对律师进行管理的职能以外,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积极参与为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推动法治进步、制约公权力扩张、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多个方面的社会管理任务。

  3.1合作治理模式的构成体系和组织方式

  合作治理模式强调“多中心治理”的理念,政府己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公民、社会组织乃至全球性的国际组织等社会公共机构同样可以参与社会管理,形成主体多元化的管理格局,以克服单纯政府管理的不足。3“律师协会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也是社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一起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与其他社会组织通过相互作用构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律师协会参与合作治理有利于克服传统政府垄断性的管理公共事务,社会管理成本较大,管控效能低下,个体的需求被忽视等弊端,能够实现社会管理的良性管理。

  合作治理模式采取互动的组织方式。强调所有政府和律师协会在管理社会事务上的互动性,要求律师协会与政府充分合作、相互交流,以协商的方式共同管理社会,而非传统官僚统治结构一政府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对社会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合作治理更强调社会管理过程的互动性,主张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以一致性行动的形式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律师协会通过互动性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并通过与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充分交流,实现与公民、其他社会组织和政府就社会管理达成默契。因此,合作治理通过内部的交流和互动更能实现治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3.2合作治理模式建立的基础

  信任是合作的基础,没有信任就很难达成。合作治理的决策过程必将是一个反复沟通、协商的过程,决策很难短时间内制定,甚至可能因为彼此缺乏相互信任致使决策陷入僵局。所以律师协会要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建立基本的信任关系,才能建立社会合作治理的基础。没有信任作为组织基础,社会管理者之间的合作只能是随机产生的谋生手段和暂时利用的工具,而不会形成稳定的社会合作关系。

  信任应当作为合作治理的基础被加以利用和重视,它是律师协会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结合的粘合剂,它使得律师协会与其他社会管理参与者之间形成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达到合作治理的目的。

  3.3合作治理模式的目标

  合作治理模式的目标是满足多元主体对其利益需求和相互尊重,同时多元化的需求的满足又促成合作治理的实现。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公民、社会组织、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政府组织等多元化的社会主体,其利益需求必然是多元化的。律师协会参与合作治理的最主要的目标便是保障社会主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需求的满足。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需求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主体之间的妥协和让步是满足各方利益诉求的保证,是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方式。这种妥协和让步以各个社会主体间的自愿和自由的方式实现,从而使社会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得到满足。

  总之,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建立在现有的社会基础之上并以此为创新的前提。

  社会管理创新既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行为结果,也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行为过程。律师协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解决社会矛盾,使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顺利进行。33律师协会的参与改变了传统的以政府为核心的单一管理体制,缓解了政府管理能力不足的压力同时还维护了其它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解决社会变革时期出现的大量社会疑难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更加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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