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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协会的发展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8-12 共49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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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国律师协会的发展

  2.1我国律师协会发展

  1950-1957年,初创期。1950年我国第一届司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并建立律师制度的相关决议,“人民律师”的称号首次被提出。1950年7月20日由政务院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时,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使辩护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以国家宪法的名义确立了辩护制度,辩护人开始参与国家司法制度。1956年1月司法部通过了《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同年7月20日公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至此,我国的律师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全国及地方各地开始建立律师协会。1957-1979年,荒废期。1957年国家开始了反右派的政治斗争,大批律师遭受了政治迫害,刚刚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在政治斗争的风雨中飘摇。

  1966年至1976年国家进入了 10年文革期间,这一期间国家法律被践踏,司法制度名存实亡,律师制度基本被废止。1979-1986年,恢复期。政治动乱结束后,国家的治理开始恢复,国家机构开始恢复工作,法律的权威开始慢慢树立。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198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同年中国国家律师协会成立。1981-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出台了关于保障律师出庭的规定,律师制度在国家制度层面再次确立。律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律师协会属于整个司法部门的一个部门,为护恢复期的国家制度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律师开始在社会上薪露头角,并涌现了马克昌、张思之等一批优秀律师,这些律师以个案参与的形式开始出现在公众视野,代表法律工作者发出正义的声音,法律的信念开始在社会中形成。1986-今,发展期。1996年5月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律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协会的法律。

  地位,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同时该法还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008年我国新修订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律师法》,并重新定义律师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而改变了以前律师是国家工作者的定义。至此中国律师开始了飞速发展,至2015年初律师从业人员接近27.1万人,律师事务所达2. 2万家。“律师通过各类法律服务,向社会传播法律思想,实现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的社会作用开始显现,律师的社会参与程度越来越高。

  建国后我国律师对社会管理的参与是以个体身份参与的,律师协会并没有形成以行业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律师协会作为整体参与社会管理的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没有机会发挥出来。因此,对律师协会如何参与社会管理进行研宄分析,必然能够指导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合作治理的参与,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2我国律师协会的社会职能

  我国的律师协会全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我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建立行业规范和纪律规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律师的实践;组织管理律师执业实习的申请,实习鉴定;实施奖励和惩罚接受律师的投诉或报告,调解纠纷的律师执业活动,接受律师的投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可见,我国的律师协会主要社会职能是对律师进行行业自治管理,并没有强调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与其它国家的律师协会相比,我国的律师协会的社会管理职能并没有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明确。

  实现个案正义。司法部提供的数据统计显示,仅2014年全国律师共办理诉讼案件283万件,非诉法律事务近140万件,比2013年分别增长了5. 6%和6.4%.这说明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可度己经有很大提高。律师也是社会问题的重要解决途径之一。律师协会通过大量的个案办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也由原来的“诉棍”、“专为坏人说话”的形象慢慢转变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利益维护者。律师的社会地位也在逐步提高。点滴推动法治进程。个别典型案件是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体现,这些案件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推动国家法律的重大修改甚至产生新的立法成果,推动了国家的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律师在这方面的贡献非常重大。“孙志刚”案“李荞明”案、“张海超”案、“罗彩霞”案、“李庄”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具有巨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了律师的身影,他们或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庭代理、或着书立说、或借助媒体发表法律意见,揭露司法的不公,促使社会司法正义的实现。人们透过律师为实现正义奔走相告的身影,看到了正义的伸张和正义伸张的过程的艰难;通过律师揭露的案件真相和司法的腐败,明白了实现正义的障碍和正义实现的宝贵;律师的工作过程就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过程,也是法律信仰树立的过程。同时,人们对法律和律师的认识和看法也在悄悄改变:法律不是个人肆意妄为的借口,它是人们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律师也不只是为坏人说话的“诉棍”,他还承担者维护公民权益、揭露权力腐败的社会责任。参与社会管理,提出法律议案。社会主体对社会的贡献和参与程度体现了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2015年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开幕;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两会”召开之际,两会律师代表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2015年3月15日上午,律师代表积极投票支持《屮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使该法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国家从“有法可依”向着“良法之治”大踏步迈进。“两高报告”中多次提到律师工作,在工作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等意见,保证其合理意见被采信。律师群体已经作为国家政治管理体现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其社会地位也得到国家的认可。

  总之,与其它国家的律师协会相比,我国的律师协会除了履行协会内部的管理职责外,并没有权力监督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工作,很少组织律师参与社会管理,也无法直接参与国家立法等社会活动。

  2.3我国律师协会管理的现状

  1986年至今,我国律师协会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积极转变观念,不断进行体制改革的探索,发挥协会的专业优势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3.1我国律师协会的自治水平逐步提高

  (1)律师协会自身建设更加规范并体现人文关怀。法律专业委员会范围更加广泛。律师协会的专业委员从1994年起开始的9个专业委员会发展至今已经成立了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委员会、公司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劳动法委员会等30个专业委员会20,几乎涵盖了律师业务的所有领域,这些专业委员会由法律界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性。律师培训更加务实。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新型法律专业领域的需要,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定期组织专业人士对律协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律师的业务素质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实习律师培养更加规范。实习律师培养方面更加注重实习律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由过去的量的要求转换到对实习律师质的要求,对实习过程中参加的案件数量和办案质量都有明确的要求,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控制实习律师的人数和质量。会员服务更加细致。律师协会对会员服务方面更加注重实用性和有效性。听取律师代表的意见,幵展各类律协活动切实解决律师的需要。
  
  通过评选“十佳律师”、“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等活动,对先进个人予以肯定和表彰。律师协会经常组织会员举行足球比赛、歌唱比赛,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定期组织对律师对身体检查,甚至有的地方律师协会针对律师未婚率高的问题组织专门的相亲活动。会员惩戒更加严厉。全国律协针对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等情况成立了“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大力加强律师行风和执业活动监督,大力发展律师等诚信建设,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协会的处罚。

  (2)律师协会积极推动立法建设,为律师办案创造好的法治环境。律师协会积极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改。该法的修改有效的保证了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为刑事辩护律师创造了更好的执业环境,使我国的民主法治实现了巨大进步。律师协会促成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的执业环境优化,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免受非法监听监控等合法权利。

  (3)律师协会对参与具体案件的个别遇到困难的律师给予援助。律师协会通过投保了执业风险保险、定期身体检查和协会救助与健康基金等方式针对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都的风险、经济困难、自然灾害、身体健康等方面给予人文关怀。

  2.3.2我国律师协会的社会参与能力逐步提高

  (1)律师协会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律师协会推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尤其是对《律师法》的修改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2)全国和地方各级律师人大代表代表律协参政议政。每年律师协会会长都有代表广大律师参加“两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统称)并在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并提出律师行业关于国家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15年3月10日,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赵大程在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发表讲话,强调发挥律师协会在法治中的正P量,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广泛认同。

  (3)各级律师协会通过各种方式深入基层,接触群众,通过建立农民工维权站、26赴外地培训、27交流座谈会28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矛盾。

  (4)律师协会还组织各类的国陈交流活动,参加环太平洋律师协会、“欧盟律师协会、国际律师协会等国际律师协会组织,与日本、俄罗斯、英国、美国、韩国等几十个国家的律师协会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

  总之,我国律师协会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与其它国家的律师协会相比,我国的律师协会在自治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2.3.3我国律师协会存在的问题

  (1)我国律师协会的选举问题。我国律师协会实行代表制,律师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律师代表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会长等。实际工作中,律师协会管理层往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并非通过全体律师选举而产生的。选举前全国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的主要部门负责人都已经基本确定,通过选举例行程序,走过场。因此,律师协会管理者缺乏社会公众认可。另外,没有名气的律师无法通过选举成为律师代表也就无法加入律师协会的管理层,其政治需求往往被律师协会所忽视。因此,律师协会管理层缺乏公信力,选举结果的社会认可度较低。

  (2)律师协会监事会不能履行监事职能。我国律师协会的章程里没有设置监事会的规定,导致对律协管理层监管职能的缺失。虽然地方上有些律师协会设置了监事会,但是这些监事会却并不能履行监督职能。以北京律师协会为例,每年律师交纳的会费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但是这些费用每年都被花销殆尽,律师协会却从来没有公布具体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职能的缺失,势必造成腐败,侵犯全体律师会员的合法权益。

  (3)缺乏对律师诉求的有效回应。长期以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被简单的理解为对律师的管理,缺乏对其成员的关怀和利益维护。律师协会并不了解律师的政治需求,推行不符合律师需求的政策,导致了律师的不满,这种不满转化为对律师协会决定的抵制。律师协会常常通过政治安抚和压制的方式平息,而不是通过与律师建立有效的联系,了解律师诉求,以积极的方式回应,造成了律师协会管理松散的局面。

  总之,律师协会作为专业的法律自治组织,有效的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促成了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实现。但是,现阶段我国律师协会参与社会管理还不彻底,社会管理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此外,其本身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律师协会进行制度改革,使律师协会能够更广泛的参与社会管理,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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