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介平台模式P2P借贷中的平台责任认定
对于中介平台模式P2P借贷中的平台来说,其与借款人和出借人分别构成居间人与委托人及相对人的居间合同关系。在平台与借款人的居间合同中,借款人为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出借人为居间合同的相对人;在平台与出借人的居间合同中,出借人为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借款人为居间合同的相对人。因此,中介平台模式P2P借贷中的平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平台作为居间人违反居间人义务时应负有的法律责任。
(一)未尽如实报告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从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首先包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事项,其次出现居间人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相关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服务报酬,同时要负有对委托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居间人的首要义务就是如实报告义务,并且对于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积极主动的去履行,委托人是不需要向居间人请求的。
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况的限定,一种情况是居间人对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故意隐瞒,另一种情况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是虚假的。但从法律适用原则来看,分则优先于总则,当分则有具体规定时,适用法律时应当选择分则的具体规定。参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当事人未去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内容去履行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积极去采取或者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当居间人未妥当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即过失的违约行为居间人也要负责,要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居间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下:
1.居间合同合法有效
居间合同成立后,能否对居间人和委托人产生效力,还要看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在处理居间合同纠纷中首先要认定的,就是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只有居间合同有效才能确定责任如何分担。居间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居间人和委托人对订立居间合同具有缔约能力。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看,行为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与其行为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依据《合同法》并没有对居间人的缔约能力进行规定。P2P借贷行业是依托现代移动互联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新生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居间人的缔约能力,也就是主体资格进行规定。在P2P借贷行业中,P2P平台作为居间人,对其缔约能力应该有严格的要求,也就是对P2P平台自身的资格设定限制,即对P2P借贷平台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平台的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等进行严格的限制。这样才能保证居间人P2P借贷平台的缔约能力,降低P2P借贷行业的法律风险。
2.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居间人在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居间服务时,必须是自觉自愿的,并且居间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符合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样对于委托人一方,其也要作出符合其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
P2P现实案例中,存在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伙同P2P中介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募集资金,最后平台携资金跑路。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内容来看,2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伙同P2P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募集资金所产生的双方的居间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居间合同,出借人作为相对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要求居间人P2P中介平台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只有P2P平台作为居间人分别与出借人,借款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保证发生履行效力,P2P平台才能承担居间责任。因此,在中介模式P2P平台上进行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时,出借人和借款人分别与P2P平台签订的居间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居间人违反了如实报告义务
居间人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的情况包括,应向委托人报告而未报告和报告错误,报告错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提供虚假报告导致报告错误,一种是过失错误报告。居间人履行如实报告义务需要向委托人积极如实的报告与订约有关的事项,具体包括合同相对人的个人信息、信誉信用情况、缔约能力、履约能力、合同标的物情况等等。在实践中,一些居间人不作为,对应核实的内容没有去核实、应调查的事项没有去调查,由此给委托人带来损失。我们应严格防范居间人消极履行如实报告义务,规避由此带来的行业风险。‘中介平台模式P2P平台作为出借人和贷款人的居间人,对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审核,对审核结果负有向出借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对于P2P平台审核贷款人信息时存在过失错误报告或对报告内容向出借人做虚假陈述,P2P平台属于违反如实报告义务。
对于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将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依据《合同法》居间人完成居间服务可以向委托人请求给付报酬。但是当出现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的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回报酬。对于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居间人应赔偿委托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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