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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诉方式的比较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44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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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外公诉方式的比较分析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全球大多数国家在刑事公诉方式的选择上作出了清晰的划分,表现为案卷移送和起诉状一本主义。两种刑事公诉方式都有其优点和劣势。

  起诉状一本主义最显着的优势在于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传承对抗制审判模式的精神;能够避免法官产生预断,使法官处于消极中立地位,实现庭审实质化,审判中心主义;但由于法官庭前不了解全部案卷材料因此很难预防证据突袭,影响审判效率。同样地,案卷移送主义虽能。

  够有利于发挥法官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确保辩护权的实现,保障辩护方的证据知悉权;但事前接触案件极易使法官产生预断,造成庭审流于形式。

  因此,两种公诉方式在实践运作中如何来尽其利,避其害,完善它的价值实现才是我们应该分析研宄的重点所在。

  3.1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及优劣势

  起诉状主义的发生时间范围存在于刑事案件侦查完结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它是只向法院提供固定格式的起诉书,起诉书中仅列明被告人的姓名、公诉事实、罪名等内容,并不得附加任何足以使法官产生偏见和预断的材料,也不能在起诉书中引用证据材料中所包含的控诉内容。"这种以当事人主义理念支持,英美国家所釆取实施的,目的在于在庭审程序中灌注对抗制因素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有利于防止法官在庭前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保障庭审实质化;防止法官在庭前接触到案卷材料及证据材料,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然而这种只移送起诉书的刑事公诉方式由于阅卷权范围的限制,辩护权也相应减弱,很难形成控辩平等的状态,使得被告人在正式开庭处于弱势状态。为了配合起诉书一本主义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诉因制度U和证据展示制度'2为其作出了重大贡献。

  3.1.1英国刑事公诉方式

  英国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价值意义,制定了公诉审查制度,由治安法院主导。英国治安法院的法官大多是没有薪酬的,从社会上有威望的人中按要求选取。为了这些公诉审查的法官先入为主,英国法律规定,在治安法院审理过案件的法官不得再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只要符合起诉法条规定内容,公诉机关第一步要将案件起诉到治安法院进行初次审查。目的在于判别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信息能否控诉,是否应当交付法院判决,以及什么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审判方式。不得不说明的是,这时的预审程序与之后所要进行的庭审程序二者是毫不相干的,彼此没有牵连。而且这时的预审程序是不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而是采用全案移送的方式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公诉审查之后才适用起诉状一本主义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治安法院进行的公诉审查程序之后,案件就开始进行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据开示。?法官要求控辩双方提交以下材料,包括案件中的问题,出庭的证人人数,所有实物证据或表格,控诉证人出庭作证的顺序,所以可能在法庭审判中出现的法律要点,证据可采性问题等。"通过此程序,法官能够有序的掌控庭审的进度,通过双方的对抗,实现消极中立的法官地位;当事人双方可以了解到对方证据种类,出庭人数,为在其后的正式审判活动中进行有力的对抗提供便利。

  3.1.2美国刑事公诉方式

  美国为配合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公诉方式,对公诉权进行制约,设置了两个阶段的公诉审查。

  首先,第一个阶段的运作时间是在案件正式进入庭审程序之前,需要通过预审和大陪审团对案件考査才能顺利进入庭审程序。这个程序用来确定案件事实发生与否并且嫌疑人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被告申请的条件就是,检察官综合案件的所有情况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劳役或者一年以上徒刑的,那么被告有权要求大陪审团听审或者预审。"但是因为美国的大陪审团的听审具有秘密性的缺陷,当被告方没有在场的权利,因此在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刑事案件是通过预审制来实现庭前审查的制度目的的。

  与大陪审团听审相比较,预审制是典型的对抗制程序,其要求起诉方和被告方均应到庭,起诉方和被告方均享有质问权。"美国绝大多数的州法律都规定,被告被赋予请求预审的权利。除非被告放弃此权利。"一方面是其本质功能,即可以用来保护被告人免受不合法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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