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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律适用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16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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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在实践中自发产生。面对农业生产分散和粗放、农村劳动力向其他产业的转移、土地抛荒、城镇化土地规划失范、农村金融经济僵化等难题,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农地开发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以其特别属性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利用带来新活力,并对提高我国农业水平、稳定社会关系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但是,国内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实践和研究还存在很多误区和不足,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含义和性质认识错位、没有确定各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信托的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功能不明确、设立行为的程序不规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概念特性、部门法属性、社会历史背景等法理要素具有极强特别性和指向意义。应基于此法理基础,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在我国现行法律下的适用,即分析法律主体、信托财产、信托行为等信托主要制度及其待完善之处。在法律主体方面,以实现信托功能为核心标准,可以确定信托法律主体的资格条件和范围,进而形成完整的信托法律关系体系。
  
  在信托财产方面,于普通信托财产原理和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信托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认定、利益分配等问题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规范运行。在信托法律行为方面,应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与我国现行法律相适应,并对信托设立、行为认定、限制条件等予以明确规范,做到促进农地流转、避免法律冲突、排除恶意规避法律责任行为等三种效果统一。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信托;商事法律;土地流转;城镇化


  目录
  
  摘要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范围
  (三)研宄方法
  
  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理基础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概念诠释
  1.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之设立分析
  2.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之功能分析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之标的分析
  (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部门法属性
  1.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首先应以"营利"为理念
  2.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理论和方法以"效率"为价值基础
  3.保障交易安全原则与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4.维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关系和各法律主体的延续
  (三)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社会历史条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经济基础一一土地公有制下的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历史背景一一新型城镇化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政策渊源一一全面深化改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适用的法律依据分析
  1.依据《信托法》作为普通信托而设立
  2.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规则一一作为土地流转的一禾中贼
  3.依据《合同法》中委托合同或租赁合同规则一一作为土地事务委托管理或转移使用的民事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存在市场安全隐患
  1.信托财产独立性与市场交易自由间法律解释适用的矛盾
  2.交易安全与信赖保护
  (三)信托关系人资格失范、权利义务不明确
  1.委托人模式混乱,法律关系繁琐
  2.受托人资格失范,经营能力无保障
  3.信托关系权利义务尚待清晰规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相关辅助制度未完善,难以保障信托权利
  1.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保体系不健全
  2.农民转业能力不足,农村的劳动就业保障水平较低
  3.政府主导模式制约委托人意思自由
  4.缺乏专门的权利保障机制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途径
  
  (一)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形式及要件,明确法律依据
  (二)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与公示系统
  (三)明确信托关系人条件及其权利义务内容
  1.肯定农户直接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2.规范受托人适格条件
  3.构建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相对独立的信托权利义务关系
  4.与土地权利期限制度衔接的信托期限制度
  (四)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为原则完善运行辅助制度
  1.严格限定信托利益分配形式,避免借信托形式违法流转土地
  2.政府依法合理推行,尊重并肯定农户合法的拒绝权、商议权
  3.保证农民特定情形下形成权的行使
  4.完善农民从事非农行业的社会法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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