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利义务
辽宁和江苏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权利与义务作为宪法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现行法律并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江堰市的行政法规规定有所提及,但效力不高。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确定且统一才能作为判定标准。参考都江堰市的具体规定①,集体经济组织成有共同享有集体土地的权利、共同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集体财产管理和分配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保护集体土地的义务,包括农业用地、山地、林地和四荒地、维护本集体内的生产、生活设施的义务以及维护集体的其它合法利益的义务。出生于本集体且在集体内生活、生产的成员应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因其他原因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享有部分权利并承但相应的义务,两者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②.在判定成员资格时,权利义务理应为判断要素之一。
第三节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的认定因素较多,在认定成员标准时应有所取舍,不应将所有的因素都作为判定标准。这些因素也是有层次的,土地是核心因素;权利义务为次要因素;户籍、经常居所地对成员资格的认定影响不大,可以忽略;而村民委员会不应作为认定因素。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应当是以土地为核心,兼顾成员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参考户籍和经常居所地。
依据此原则,具体的标准如下:
一、基本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是制定成员资格标准的前提,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核心为土地和社会保障,结合以上的论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定义为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利益作为生活来源之一并享有农村基本生活保障的自然人。同时在认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归属时,应当参考该农民当前的生活、生产所在地和未来可能的生活、生产所在地,以及该农民生活、生产所在地发生变动的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定主体应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有共同享有集体土地的权利、共同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集体财产管理和分配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保护集体土地的义务,包括农业用地、山地、林地和四荒地、维护本集体内的生产、生活设施的义务以及维护集体的其它合法利益的义务。
二、取得与丧失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特殊取得。原始取得为出生时,父母或其中一方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未取得城镇社会保障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子女)人员。特殊取得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因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生产,并且未取得城镇社会保障的人员,婚嫁和被收养都有可能丧失原城镇户籍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二,因国家政策原因,将户籍转入本集体,在本集体长期居住、生产并拥有土地的人员;其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应法律原因在本集体拥有土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有: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退出本集体,并经本集体的委员会议同意、取得城镇社会保障。
三、特殊情形
第一,因婚姻关系而改变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是多变的,婚姻关系的成立分为两种情形:双方都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缔结结婚关系会导致一方到另一方的集体内生活,原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会再分配土地,因而使一方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不受户籍的影响;双方有一方为农业户籍另一方为城镇户籍,拥有城镇户籍的一方未取得城镇社会保障,应当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关系的破裂也会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如夫妻离婚,双方在本集体均享有土地,则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其中一方在本集体没有土地,但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任拥有土地,则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在本集体和原集体都没有分配土地,则有权申请加入任何一方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人口的频繁流动,使户籍单纯的成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户籍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定影响也减弱①.结合实际情况,在读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现役士兵和士官、服刑期内的劳教、劳改人员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不会因为户籍的迁入或迁出而影响其成员资格。经常居所地的变更不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会因为其长期在外务工等原因未在本集体生活、生产而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经常居所地取得城镇户籍并加入城镇社会保障的,应当认定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集体之外的人员有权申请加入本集体,但须符合法律程序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决议,才可以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旦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分配其土地,但申请时已经享有城镇社会保障的除外。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证可以有效的划分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①.为了方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证由农业部统一规定,包括样式、使用年限等。国务院农业部应创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系统,以便查询。发放资格证的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任何费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按本规定要求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的相关条例,成员资格的认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并在县级人民政府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应由上级人民政府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法律原因或事实原因发生变更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认定成员资格时发生争议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后任有分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依据。
总之,区分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认定其成员资格的前提,在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以土地利益和农村社会保障为核心,兼顾成员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参考户籍和经常居所地,并结合婚姻关系、外出务农等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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